紐西蘭產食用馬鈴薯輸入檢疫處理要點
<p />一、自紐西蘭輸入食用馬鈴薯,除依植物防疫檢疫法與其施行細則及中華
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辦理。
<p />二、指定生產點設置條件
<br />(一)指定生產點應由紐西蘭農林部登記核可。
<br />(二)紐西蘭農林部或其授權機構應於馬鈴薯種植前,在每個生產點範圍
內選取100個小點,生產點面積若超過10公頃,則選取200
個小點,每個小點取4-5毫升土壤樣品,送交紐西蘭農林部核可
之實驗室進行線蟲檢測,確認未存在黃金線蟲。
<br />(三)指定生產點經紐西蘭農林部審查核可後應發給指定代號。
<br />(四)指定生產點應明確界定範圍,可與其他生產地明顯區別;其地點、
界定區域及面積應標示於地圖上,並由紐西蘭農林部或其授權機構
負責查核。
<p />三、指定生產點之作業
<br />(一)指定生產點使用之種薯應產自黃金線蟲及馬鈴薯癌腫病非疫區,並
經紐西蘭馬鈴薯種薯驗證機構證明無罹染上述病害。該種薯之母本
應符合紐西蘭相關規定,並保存紀錄備查。
<br />(二)生產者應於栽培期間針對我國關切之管制有害生物進行管理及防治
。
<br />(三)生產者應建立生產日誌,包括栽培品種、栽種日期、數量及病蟲害
防治作業,並由紐西蘭農林部或其授權機構負責查核。
<br />(四)作業機具及運輸工具如來自非黃金線蟲及馬鈴薯癌腫病非疫生產點
,則須清洗乾淨,以確保未受黃金線蟲及馬鈴薯癌腫病菌污染。該
作業機具或運輸工具之移動紀錄應保留備查。
<br />(五)馬鈴薯應於採收前或包裝時施用發芽抑制劑。
<br />(六)紐西蘭農林部或其授權機構應於馬鈴薯栽培期間,採下列方法之一
監測指定生產點之黃金線蟲狀態,並保留紀錄備查:
1.種植後約100天,抽樣檢查植株地下根部。
2.採收前於生產點範圍內選取100個小點,每個小點4-5毫升
之土壤樣品,送至紐西蘭農林部核可之實驗室進行黃金線蟲檢測
。
<p />四、採收、包裝及儲存之作業
<br />(一)生產者應建立採收日誌備查,包括指定生產點代號、採收日期、品
種及數量或重量。
<br />(二)採收之馬鈴薯裝入容器後,應於容器外標示其指定生產點代號。
<br />(三)若馬鈴薯採收前未施用發芽抑制劑,則應於包裝時施用。
<br />(四)馬鈴薯應於紐西蘭農林部登記核可之包裝及儲存設施內進行包裝及
儲存作業,並保留工作日誌備查。該馬鈴薯之包裝作業不得與其他
馬鈴薯同時進行,儲存時亦須與其他馬鈴薯有所區隔。
<br />(五)每一個馬鈴薯外銷包裝均應標示指定生產點代號、包裝批次(日期
)、包裝及儲存設施代號,以供追溯。
<p />五、出口業者之條件
<br />(一)出口者須經紐西蘭農林部登記核可。
<br />(二)出口者應負責執行紐西蘭農林部規定之檢查後產品安全防護措施。
<p />六、檢疫作業之確認
<br />(一)紐西蘭農林部應將指定生產點、包裝及儲存設施、出口者名冊置於
該部網頁上供我國查詢。指定生產點、包裝及儲存設施如有撤銷或
變更,亦應立即通知我國。
<br />(二)指定生產點之生產者、包裝或儲存設施作業人員及出口者之作業均
應遵守本要點。
<br />(三)紐西蘭農林部應於每年馬鈴薯輸出季前,正式來函邀請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派員赴產地查證,防
檢局得派員會同紐西蘭農林部人員,前往指定生產點、包裝及儲存
設施、輸出港站與實驗室查證其作業情形及相關紀錄。防檢局檢疫
人員赴紐西蘭期間所需費用應依我國旅費支給標準,由紐西蘭支付
。
<br />(四)紐西蘭馬鈴薯癌腫病疫情若發生變化,紐西蘭農林部應立即通知防
檢局。
<p />七、輸出檢疫之作業
<br />(一)紐西蘭農林部或其授權機構應於指定包裝或儲存設施內執行輸出檢
疫。
<br />(二)紐西蘭農林部或其授權機構執行輸出檢疫時應確認以下事項:
1.馬鈴薯產自符合本要點之指定生產點。
2.馬鈴薯在符合本要點之包裝設施包裝。
3.馬鈴薯存放在符合本要點之儲存設施。
4.馬鈴薯由符合本要點之出口者進行出口。
<br />(三)經檢疫合格之馬鈴薯,應於植物檢疫證明書上加註:
1.該批馬鈴薯確實符合紐西蘭農林部及防檢局同意之輸出驗證計畫
,並經檢疫未罹染我國指定馬鈴薯之相關檢疫有害生物或於輸出
前經適當之檢疫處理。
2.該批馬鈴薯已施用發芽抑制劑。
<p />八、輸入檢疫之作業
<br />(一)紐西蘭農林部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及其記載事項應符合本要點。
<br />(二)輸入檢疫之程序、方法及抽驗數量,依我國植物防疫檢疫法與其施
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br />(三)不符合本要點或未檢附紐西蘭農林部植物檢疫證明書之馬鈴薯不得
輸入。
<br />(四)若檢附之植物檢疫證明書內容不符合本要點要求,紐西蘭農林部應
在48小時內提供書面說明,並確保該批馬鈴薯符合本要點要求,
否則不得輸入。
<br />(五)若檢疫發現輸入之馬鈴薯罹染黃金線蟲及馬鈴薯癌腫病以外之檢疫
有害生物,應依我國現行相關檢疫規定辦理,並立即通知紐西蘭農
林部。紐西蘭農林部須於七日內進行調查且採行適當矯正措施,並
回報防檢局,若再度發現此檢疫有害生物,該生產者或包裝設施將
暫停輸出馬鈴薯至臺灣一年。
<br />(六)經檢疫若發現輸入之馬鈴薯罹染黃金線蟲或馬鈴薯癌腫病,該批馬
鈴薯應予退運或銷燬,該指定生產點及其生產者將不得再輸出馬鈴
薯至臺灣,相關之指定包裝及儲存設施亦應立即暫停輸臺馬鈴薯包
裝作業;若無法確認違反規定之生產者、包裝或儲存設施,則所有
紐西蘭馬鈴薯應立即暫停輸入我國。以上暫停措施須待紐西蘭農林
部查明發生原因並將矯正措施通知防檢局,經防檢局同意,且視需
要派員實地查證後,方可恢復輸出作業。
防檢局檢疫人員赴該國查證之費用應由紐西蘭支付。
<p />九、本要點詳細實施內容應依防檢局與紐西蘭農林部議訂之「輸臺食用馬
鈴薯檢疫驗證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