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計畫產學合作實施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 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所定業者經費出 資達百分之十以上之農業科技產學合作計畫(以下簡稱產學計畫), 以加速運用研發成果,落實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p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br />(一)研提機關:指本會或所屬機關。 <br />(二)執行單位:指下列執行產學計畫者: 1、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 2、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學校。 3、依我國法律登記成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法人機構。 <br />(三)業者:指依法設立之公司、非營利社團法人、農民團體及經政府 立案之農業產業團體。 <br />(四)一般型產學計畫:指由本會或所屬試驗研究機關以外之機關(以 下簡稱所屬行政機關)與產業界共同補助或委託執行單位辦理之 產業技術合作研究計畫,或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與產業界共同 合作辦理之產業技術研究計畫。 <br />(五)政策型產學計畫:指因應產業發展政策需要,由本會或所屬機關 整合相關產業技術研究或能量,與產業界共同合作辦理之產業技 術研究計畫。 <p />三、產學計畫之合作範圍如下: <br />(一)本會或所屬機關之農業科技計畫已有初步成果,擬商品化者。 <br />(二)執行單位非屬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者,以其自有經費研發所獲 得之初步成果,擬商品化者。 <p />四、產學計畫執行期限,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 <p />五、產學計畫欲變更內容或研發地點等項目時,應先報請本會同意後辦理 。 <p />六、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及所屬機關農業科技研究發展相關經費 預算項下支應。 業者出資經費應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以上。其出資經費,限支用於 人事費、業務費及研究設備費。 業者指派參與計畫之技術或研究人員需接受計畫主持人督導,其人事 費不得由產學計畫中支應。 <p />七、一般型產學計畫每項計畫參與業者以一家為限。 政策型產學計畫之分項計畫得分別由不同之業者參與;每一分項計畫 以一家為限。 <p />八、一般型產學計畫及政策型產學計畫研提、審查及簽約作業流程如附件 一及附件二。 產學計畫應有業者參與,始得向研提機關遞送計畫構想書。計畫構想 書由執行單位依下列規定撰寫及研提,並送本會審查: <br />(一)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撰寫者,由該機關研提。 <br />(二)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撰寫者,由本會或所屬行政機關研提。 參與產學計畫之業者,應具備符合計畫需求之相關技術與能力,並具 備基本人力、設備及設施;產學計畫如需農場、種苗場、林場、畜牧 場、養殖場或工廠配合者,該等業者應領有相關事業許可證照。 第二項參與產學計畫業者與計畫主持人之媒合,得經由本會或所屬機 關辦理之農業科技研發成果推廣運用活動,或由業者自行洽詢農業科 技研發人員,或其他管道進行。 <p />九、研提機關向本會提送計畫構想書前,應先審核業者資格及計畫構想書 中所載業者應配合事項。 研提機關為前項之審核,應評估業者目前經營領域、所投入資金與人 力、以往研發與產銷績效、繳納稅捐等項目。 <p />十、本會審查計畫構想書,得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本會或所屬機關 人員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產業界代表參與審查。 十<p />一、計畫構想書經本會審查通過,由執行單位依審查結果撰擬計畫書, 並經研提機關審查核定計畫書後,由該研提機關首長或所授權主管 核定,與參與業者及執行單位簽約執行。 前項執行單位為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者,由該機關與業者簽約執 行。 政策型產學計畫之分項計畫由不同業者參與,應分別與各參與業者 簽約。但不同分項計畫由相同之執行單位與業者參與時,得將該等 分項計畫合併簽約執行。 十<p />二、產學計畫構想書審查期限為三個月。審查期限不包含補正及陳述意 見之期間。 十<p />三、參與產學計畫所有文書不適用電子簽章法之電子文件,業者應將相 關文件以郵寄或親送等方式送本會或所屬機關。 十<p />四、超過一年之產學計畫,僅於第一年審核參與產學計畫業者資格。 前項計畫執行期間,原業者不再提供資金或人力時,本會或所屬機 關應即終止契約,並得依第八點至第十一點規定,重新研提產學計 畫,原業者不得為任何權利之主張,包括出資金額返還、損害賠償 之請求等。 十<p />五、超過一年之產學計畫,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第一年之十一月底 前,向本會提出該年計畫期末報告書及第二年計畫構想書。本會應 就其書面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核。 十<p />六、產學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超過一年之產學計畫,計畫主持人應於第一年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 ,及於第二年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十<p />七、產學計畫之督導及考核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機關科技計 畫研提與管理作業規範辦理。 十<p />八、本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經費之使用、請撥及核銷等,依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十<p />九、產學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相關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 用,依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p />十、參與產學計畫之業者出資經費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得 依契約約定獲得專屬授權協商權利。 依前項規定取得專屬授權協商權利之業者,於計畫結束後一年內, 未與下列執行單位完成授權契約訂定者,該執行單位得逕行授權其 他廠商。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 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br />(一)本會或所屬試驗研究機關。 <br />(二)非屬前款之執行單位且已通過本會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者。 專屬授權期滿後,前項各款之執行單位得將該技術逕行授權其 他廠商。 授權年限得依特殊需求提報本會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審議同 意後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