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計畫申請須知
壹、計畫說明
<p />一、依據為鼓勵農業企業機構主動投入經費於自行研發,或將已有初步研發成果之技術與產品商品化,以加速農業科技之產業化及提升農業產業競爭力。主管機關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2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為推動農業企業機構執行業界科專計畫之實施依據。
<p />二、補助之適用範圍(計畫屬性)農業企業機構從事下列事項之ㄧ,並符合申請資格者,得依相關規定完成計畫書研提作業申請補助:<br />(一)規劃或開發農業產業所需之關鍵性、前瞻性、整合性、共通性或基礎性技術。<br />(二)農產品品牌之開發研究、應用或加值之服務平台、系統或模式。<br />(三)促進農業產業技術發展之知識創造、流通或加值,以發展創新商業營運模式或流程。<br />(四)其他創造具體知識資本、創新農業產業價值或提升產業創新能力之研究發展活動。農業企業機構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主管機關業務執掌之產業技術。
<p />三、推動架構本計畫依申請階段分為「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br />(一)「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之創意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數值分析,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計畫目標之研究。申請公司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擬採用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br />(二)「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之創新構想進行技術或服務研發,其中生產方法之研發可延伸至試量產階段。申請公司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具體可行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br />(三)計畫階段之申請時程與補助款上限詳如下表:
計畫階段
先期研究/先期規劃
(Phase 1)
研究開發/細部計畫
(Phase 2)
計畫時程
以不超過1年為原則
以不超過3年為原則
經費補助上限
30萬元
每一廠商 3年內補助經費總和不得超出1,500萬元
補助比例上限
50%
50%各公司同一時期申請或執行之研究開發計畫(phase 2)案,以不超過兩項計畫為原則。
貳、計畫申請
依「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辦法(附件壹)」規定,請計畫申請人詳閱以下說明,俾利申請流程順暢:
<p />一、申請資格<br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民營本公司,公司營業項目包含農、林、漁、牧、食品、農產加工品、生技或農業機具設備製造者。<br />(二)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無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之情事。<br />(三)具備從事研究發展之人力與專案執行及研發成果管理能力。<br />(四)如具有農場、種苗場、林場、畜牧場、養殖場、工廠等場所者,應領有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進駐主管機關設置或輔導設置之農業科技園區之農業企業機構,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p />二、應備資料申請計畫請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雙面列印,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br />(一)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計畫書(附件貳)<br />(二)最近3年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 (註1)<br />(三)其他 1.申請者自我檢查表(附件拾) 2.廠商徵信同意書(附件拾參) 3.清潔生產自行檢查表(附件玖) 4.進駐主管機關設置或輔導設置之農業科技園區證明影本(未進駐者 免繳)。 5.所提之計畫如涉及脊椎動物實驗時,應檢附依「動物保護法」及「 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規定辦理之審議核可證明文件。 6.研發涉及基因重組、轉殖時,應檢附該研究機關(構)生物實驗安 全委員會之同意文件。 7.研發內容涉及基因重組、轉殖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申請田間試驗 ,並檢附田間試驗許可文件後方得進行。 8.參與研究人員的學經歷證明文件。註1:年初申請之案件,若不及送前一年度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可 先送公司自編財務報表,待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簽證後再行補送。若 無,以相關財務報表代替。
<p />三、不予補助之情事<br />(一)為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br />(二)執行政府科技計畫時,最近5年內曾有重大違約紀錄。<br />(三)履行政府補助案曾受停權處分或停權期間尚未屆滿。<br />(四)最近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br />(五)同一申請案件曾接受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br />(六)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記載不實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已補助者,主管機關應解除契約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p />四、申請計畫之權利義務及應注意事項<br />(一)公司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公司自行撤案,均不另發還。<br />(二)申請人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人現況、事實相符,絕不可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 產權,否則應負一切責任並接受處置。<br />(三)補助科目及補助上限1.申請者提送計畫之總經費限定為研發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並均列入查核範圍。計畫經費應與公司最近3年相關研究發展經費 相當或與營業額比例合理。2.本計畫提供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應以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 下列相關項目為限,且不超過該計畫經費總額50%:
補助科目
預算科目分類及代號(附件參)
(1)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10-00人事費
11-00薪俸
(2)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或維護費
20-00業務費
21-30設備使用費
27-10設備維護費
(3)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
20-00業務費
21-20權利使用費
22-00委託勞務費
(4)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費
20-00業務費
25-00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費
<p />五、送件地點與服務窗口<br />(一)申請者備妥應備資料,請依「申請者自我檢查表」(附件拾)確認齊全後,郵寄或親送至:「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計畫推動小組」(10461台北市德惠街16-8號7樓)。<br />(二)諮詢專線:(02)2586-5000轉437、459;傳真(02)2586-8282。<br />(三)本須知可由本計畫網站「業界科專」項下「如何申請補助計畫-資料下載」網頁(https://agtech.coa.gov.tw/content/c_filed/filed_02b.asp) 取得相關電子檔案資料。 3.為確保計畫研發自主性,前項第(3)款「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經 費合計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40%,且每1項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之補 助比例應低於50%。 4.為避免公司因計畫執行造成財務困難等影響,自籌款應小於公司實 收資本額,亦即,補助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以利計畫之執行 。<br />(四)本計畫僅適用於公司新進行之研發計畫,若為已開發完成之技術或 產品者,不予受理。<br />(五)經費編列一律依四捨五入原則進位至千元為單位。<br />(六)計畫所列研究人員應為公司正式員工(具有該公司勞保身分者), 且應具執行計畫所需能力,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如年滿 60歲以上)或公司人數不足5人,請檢附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 或雇用人數證明)。另,行政、會計、出納、美編及非實際參與研發工作人員等,均不得列為本計畫研究人員項目,但田間工作人員 得視計畫需要列入,唯所有田間工作人員投入人月總數不得超過計畫總人月數10%。<br />(七)應配合財團法人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查詢所有銀行存款帳戶之票 據信用、存款實績及往來情形。<br />(八)計畫所開發之技術應符合清潔生產理念。<br />(九)申請人自投件申請日起,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 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 誤導或混淆之行為。<br />(十)接受本辦法補助,負有主管機關免於遭受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之義 務。<br />(十一)依本辦法所補助之計畫,研究成果之歸屬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約定者外,屬受補助者所有;惟主管機關基於國家利益或重 大社會公益,享有各項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屬之實 施權利。<br />(十二)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中華民國境內,研究成果移往大陸地區實施時,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列』第35條及其 相關子法,包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以 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br />(十三)受補助者於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產生日起2年內,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外生產該研發成果。受補助者違反本款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理外,主管機關5年內不再受理其任何 補助計畫之申請:1.計畫執行期間,由甲方終止契約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2.計畫執行完畢,由甲方要求其賠償全部補助款。
參、計畫審查
<p />一、計畫審查作業計畫採隨送隨審制,審查作業時程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不得逾4個月(不包含申請公司補件、修改或陳述意見之時間);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延長以1次為限。
作業流程
公司配合事項
公司放棄簽約
函知公司上傳計畫書
計畫簽約
通過
投件申請
不符合
符合
確認契約內容
計畫審查
撰寫計畫書
備妥資料
資格文件
檢查
補/退件
(註)
不通過
計畫核定
詳閱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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