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漁民參加轉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實施要點
<p />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六條。職業訓練法第十九條。<p />二、目的:為因應農漁業策略環境之改變,協助培養農漁業人力農業外職業技能,儲備轉業能力,以利其轉業或就業。<p />三、對象與資格:<br />(一)申請對象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各類全時(日)制養成訓練,其訓練期間滿三個月(含)以上(或服務類滿二個月以上)具下列身分者1.農、漁民本人。2.農、漁民配偶。<br />(二)申請資格1.農民,指年滿十五歲至五十五歲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保被保險人。2.漁民,指漁會甲類會員,年滿十五歲至五十五歲從事漁業生產者。3.農、漁民配偶,指年滿二十歲至五十五歲,負擔家計生活之農漁民配偶。<br />(三)申請人以一年內一戶一人為限。<br />(四)參加人數如超出預算,將由本會依政策需要另定優先順序。<p />四、補助標準:<br />(一)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每人每月補助生活津貼(含膳食補助費)新台幣一萬六千元,最高以補助六個月為限。<br />(二)前項訓練期間係按各職類實際訓練起迄時間計算,其零數未滿一個月但超過(含)二十天者,以一個月計算。<p />五、申請程序:<br />(一)受訓學員於職業訓練開訓時填妥表格,向當地農漁民團體提出申請。<br />(二)申請人經各辦理職業訓練機構確實審查無誤後,由各辦理職業訓練機構於一個月內繕造印領清冊一式三份,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彙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核定。<br />(三)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核定之生活津貼,由辦理訓練機構按月轉發申請人,中途退訓者,則自退訓之當月即不得再領取生活津貼,未發放之生活津貼,由訓練機構負責繳還。<br />(四)申請人請領生活津貼補助以一人一生申請一次為限<br />(五)申請所需表格: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各一式三份。2.證明文件:(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各一式三份。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農民保險證明資料。(2)漁民身分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漁會甲類會員證明。(3)農漁民配偶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其配偶為農民或漁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p />六、經費來源:經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