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財團法人財務處理作業規範
壹、總則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農業財團法人之財務處理 ,特訂定本規範。
<p />二、農業財團法人之財務處理,除依本會審查農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 督要點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p />三、農業財團法人之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p />四、農業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 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會計報告參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p />五、農業財團法人之財務會計,以新臺幣元為計算單位,如屬外幣應折合 新臺幣元計算之。
貳、會計報告及會計科目 <p />六、會計報告應編製下列表冊: <br />(一)資產負債表(如附件一之一)。 <br />(二)收支餘絀表(如附件一之二)。 <br />(三)現金流量表(如附件一之三)。 <br />(四)淨值變動表(如附件一之四)。 <br />(五)財產清冊(如附件一之五)。 各農業財團法人得視實際需要編製其他內部報表。
<p />七、農業財團法人之會計科目如下: <br />(一)內容應包括: 1.會計科目設計原則(分類及編碼說明)。 2.會計科目名稱、編號、說明。 <br />(二)會計科目應分資產、負債、淨值、收入、支出五大類,詳細科目得 參考附件二辦理,並視實際需要決定之。
參、會計簿籍 <p />八、會計簿籍分類如下(參考格式如附件三): <br />(一)日記簿。 <br />(二)總分類帳。 <br />(三)財產登記簿。 <br />(四)明細分類帳。 <br />(五)其他簿籍。
肆、會計憑證 <p />九、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br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 <br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p />十、原始憑證包括: <br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br />(二)收據。 <br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br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br />(五)存款提款等憑據。 <br />(六)發票、收據、契約、訂貨單。 <br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br />(八)支出證明單。 <br />(九)法令、決議等可資證明各項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有關單據。 <br />(十)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各款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各該農業財團法 人依事實需要設計。
十<p />一、記帳憑證包括(參考格式如附件四): <br />(一)收入傳票。 <br />(二)支出傳票。 <br />(三)轉帳傳票。
伍、預算決算之編製 十<p />二、農業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含會務、業務 及財務)及經費預算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五),提請董事會決議通 過。
十<p />三、農業財團法人應於年度結束後編製當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書表、財 產清冊,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有監察人者併附監察人之審核意見 書,於次年三月底前,連同前點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書,報本會 備查。但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延至四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前項決算書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及淨值 變動表。
陸、財產管理 十<p />四、本規範所稱財產係指投資與基金、固定資產、其他資產。
十<p />五、本規範所稱財產管理係指財產之登記、增置、減少、處分及保管運 用等有關處理程序事項。
十<p />六、農業財團法人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其管理使用應依本會審查農 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十<p />七、農業財團法人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應依本會審查農業 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柒、財務及會計處理 十<p />八、農業財團法人應訂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前項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含普通會計、出納會計、財物會計、成本( 包括薪資)會計及其他特定會計之事務處理程序。
十<p />九、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 <br />(一)一般會計事務之範圍與執行。 <br />(二)會計憑證之處理程序。其中應列明憑證製作、審核人員之工作內 容及其責任。 <br />(三)會計簿籍之處理程序。其中應列明簿籍之記載、複核人員之工作 內容及其責任。 <br />(四)會計報告之處理程序。 <br />(五)預決算編製處理程序。 <br />(六)會計檔案之處理保管程序。
二<p />十、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財物之取得、保管、處分等帳務處理程 序。 農業財團法人財務收入,以隨收隨存為原則。除零用金外,應存入 金融機構,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 前項零用金之金額及運用規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 管,並作為零用金運用之依據。
二十<p />一、農業財團法人收入應有正式收據之存根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有關書 表、憑證、單據以供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農業財團法人董事 長、執行長或其他相當職位者,以及財務會計人員於領款憑證上 共同蓋章。
二十<p />二、農業財團法人常設之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 ,其財務應由各該農業財團法人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 算、決算。
二十<p />三、農業財團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之附屬作業組織,平日應單獨設帳 並獨立作業。但於年度終了時,年度餘絀應列歸該法人收支統籌 運用。
二十<p />四、農業財團法人處理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得定期 公告之。
二十<p />五、農業財團法人財務之各項憑證、簿籍、報告之檔案保管,除政府 補助應依政府相關規定外,其他依下列規定辦理: <br />(一)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 決算報本會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br />(二)各項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決 算報本會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二十<p />六、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得以系統流程圖方式揭示各項處理步驟之性 質和先後順序、職權劃分及文件之來源與分發,俾明瞭有關核准 交易、記載交易、保管資產是否已有效予以控制。 會計事務處理過程中,列明每一事項之負責單位、負責人員及經 辦人員之工作分工內容及其明確之責任。
捌、財務會計人員 二十<p />七、本規範所稱財務人員,指辦理出納及財務管理之人員。 本規範所稱會計人員,係辦理會計事務人員,其任免、交代、責 任應有適當之處理程序。 財務人員及會計人員應為專任。但於該農業財團法人編制不足時 ,得由其他適當人員分別兼辦之。
二十<p />八、農業財團法人之財務人員及會計人員依本規範規定處理各項財務 事宜,並依規定期限編製有關表報。
玖、內部審核 二十<p />九、內部審核之內容應包含內部審核之性質、執行單位、範圍、種類 、處理程序及責任。
三<p />十、內部審核之執行應保持獨立性,其範圍、種類應不得牴觸相關法令 規定。
三十<p />一、訂定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時,應使其能達成下列功能: <br />(一)確定交易之授權、核准、執行、記錄均有適當職務分工。 <br />(二)確定審核原始憑證具備之事項與手續,並核算其金額之正確性 。 <br />(三)覆核及評估會計、財務及其他業務控制的合理性與適當性,並 在合理的成本內提高各項工作之效益。 <br />(四)確定資產的記錄及保護程序,以免遭受損失。 <br />(五)防止錯誤、舞弊、不法會計程序及文書之發生。 <br />(六)建議會計制度執行時,各環節應行改進事項。
拾、財務查核 三十<p />二、農業財團法人應辦理財務查核,其設有監察人者,該項查核應由 監察人為之,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抽查之。 前項查核分為定期查核及臨時查核。
拾壹、附則 三十<p />三、農業財團法人之財務處理採資訊系統者,得依系統設定格式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