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6條前段規定所稱之「血親」,按96年5月23日修正之「民法」第1077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包括自然血親與法定血親
核釋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前段規定:「農會總幹事不得聘僱其本人或現任理事、監事之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農會員工,但已在任者不在此限」。所稱之「血親」,按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處於停止狀態,然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天然血親關係,仍繼續存在。因此本條所稱之「血親」,應包括自然血親與法定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