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p />一、合格淨值總額:指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之合計數額。 <p />二、合格淨值:指合格淨值總額減除第四條所規定應扣除金額後之餘額。 <p />三、淨值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指合格淨值除以 風險性資產總額。 <p />四、風險性資產總額:指衡量交易對手不履約,致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 併稱信用部)產生損失之總額。該風險之衡量以信用部資產負債表交 易項目乘以風險權數之合計數額表示。 第3條 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之範圍如下: <p />一、第一類資本為事業資金、事業公積、法定公積、特別公積、捐贈公積 、資產公積、統一農貸公積、累積盈虧(應扣除備抵呆帳、損失準備 及營業準備提列不足之金額)、本期損益之合計數額。 <p />二、第二類資本為固定資產增值公積、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 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之合計數額。 前項第二類資本以不超過第一類資本為限。但第一類資本已為負數者,第 二類資本應不予採計。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 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一‧二五。 第4條 合格淨值,指合格淨值總額減除下列各款金額後之餘額: <p />一、信用部持有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股票之帳列金額。 <p />二、信用部持有聯營出資股票之帳列金額。 <p />三、信用部持有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帳列金額。 已自合格淨值總額中減除者,不再計入風險性資產總額。 第5條 風險性資產總額之計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 產比率計算表計算,其計算表如附表<p />一、二。 第6條 信用部依前條製作之計算表,經會計師覆核後,於每年決算後二個月內, 填報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及農業金庫備查,並通知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信用部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第7條 信用部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其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六以上,未 達百分之八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提報增加淨值、減少風險性資產總額之限 期改善計畫。 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達百分之六者,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處分外,並得視情 節輕重為下列之處理: <p />一、限制給付理事、監事酬勞金、出席費。 <p />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限制或停止增加風險性資產總額之業務。 <p />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限制申設信用部分部。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