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規定解釋令
核釋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適用原則 : <p />一、第三款所稱之「各單項水土保持設施,其計量單位之數量增減超過百 分之二十者」,指在構造物型式不變且構造物斷面及通水斷面之面積 增加不超過百分之二十,減少不超過百分之十,且均經承辦監造技師 確認不影響原構造物功能之前提下,所為各項水土保持設施「計量」 單位之數量增減超過百分之二十者。 <p />二、第六款所稱之「變更水土保持設施之結構體者」,指構造物設計斷面 或施工圖樣增加超過百分之二十,減少超過百分之十,或變更構造物 之材質、型式或內部配置。 <p />三、本會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農授水保字第○九六一八五六八八九號及九 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農授水保字第○九七一八五○一○六號函,自即日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