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雜糧收購與銷售作業程序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國產雜糧保價收購與銷售 工作,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p />二、國產雜糧收購與銷售業務由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主管,其 作業經與臺灣省農會(以下簡稱省農會)訂立合約後委託省農會透過 縣市、鄉(鎮、市)地區農會(以下簡稱農會)辦理。 <p />三、保證價格及收購量 國產雜糧每公斤保證價格訂為高粱十四元、飼料玉米十五元。每公頃 按保證價格收購最高量為五.○公噸,超過部分一律依照進口價辦理 收購。進口價之計算,於每期作收購前,由農糧署調查自收購前第十 日至第二十日期間之高雄地區進口雜糧大盤價平均價格辦理。 <p />四、收購對象 <br />(一)保價收購作物除東部及西部山地第<p />一、二期均為玉米外,西部地區 第一期為高粱,第二期為玉米。 <br />(二)以上一年同期作依規定申辦國產雜糧保價收購有案之農地為收購對 象。新增之雜糧面積不予收購,原雜糧田轉作或辦理休耕給付後, 已喪失雜糧保價收購資格。 <br />(三)保價收購國產雜糧以當期作農民自行生產,並辦妥申報手續者為限 ,但下列機構或土地所生產之雜糧不予辦理保價收購。 1.公民營企業機構、試驗、研究及改良機構所生產之雜糧或其土地 所生產之雜糧。 2.山坡地宜農以外之坡地。 3.河川公地及未經政府許可使用之河川地。 4.依法令禁止或管制使用之土地。 <br />(四)種植之田區其面積少於○.二公頃,應以全區種植方能辦理收購。 <br />(五)間作雜糧及以撒播方式種植者,不予收購。 <br />(六)契作雜糧生育不良植株矮小,存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予列入 收購。 <p />五、申報及審核 <br />(一)農戶申報 1.農戶申報種植保價雜糧應與種稻及輪作、休耕同時辦理。對於種 植面積較少或同時辦理申報有困難之鄉鎮,由農糧署各區分署( 以下簡稱分署)擬具防範重複申報之方式,報農糧署核定後辦理 。 2.農戶申報以填具申報書(格式一)方式辦理,並由農會依據「資 料檔」所列基期年資料加以審查,如有不符應通知農民提供有關 證明文件(影印本)或委耕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予以更正,資格 不符者,不得列入保價收購。 3.現耕人以戶長名義向戶籍所在地農會辦理申報,現耕人如係受委 託經營或租賃耕地者,應先辦妥委託經營或租賃手續後始得辦理 申報。 <br />(二)出入耕處理 農戶之耕地不在戶籍所在地時,應在戶籍所在地農會辦理申報,並 由當地農會填具「出耕他鄉(鎮)申報種植雜糧面積移送表」(格 式二)四份,一份留存,其他三份連同農戶申報書影印本二份,分 送耕地所在地農會,耕地所在地農會收到他鄉鎮農會所送之移送表 及申報書後,應在期限內實地勘查耕地實際種植情形,在農戶申報 書種植雜糧欄內填寫實種面積,於勘查結果欄核章後,一份留存, 一份連同原送移送表送還農戶戶籍所在地農會,另一份移送當地分 署。耕地所在地農會不願代為勘查時,應由縣(市)農會負責協調 妥善處理。 <br />(三)勘查及查對 農會勘查面積時,應將植株高度及生育情形詳查並記入申報書內, 宜農山坡地以實施抽查為原則。 <br />(四)清冊編製 農戶種植雜糧經申報並由農會實地勘查後,應由農會依實際種植面 積按村(里)別順序編造「農會年期國產雜糧()收 購農戶清冊」(格式三)並預估收購量填造「農會年期國產 雜糧種植面積及預估收購量調查表」(格式四)分別報請縣(市) 農會及分署彙報(格式五)農糧署。 <br />(五)面積更正 農民實際種植面積與申報內容有所變更時,應於規定勘查日期結束 前(詳附件一)向原申報農會辦理更正(依格式一),但經勘(抽 )查發覺者,均不得再補辦,並依規定辦理;農會對於農戶辦理更 正種植面積者應於收購開始前編造「國產雜糧收購農戶清冊更正表 」(格式六)報請縣(市)農會及分署(依格式五,加註更正表) 彙核報送農糧署。 <br />(六)抽查 分署及縣(市)農會應於雜糧收穫前,就農戶清冊隨機抽查百分之 五,最低不得少於二十戶,每鄉鎮抽查樣本超過六十戶者,得調查 六十戶,實際收購農戶數在二十戶以下者全數抽查。抽查時應注意 雜糧生育狀況,是否已廢耕或改變用途,於抽查後填具「國產雜糧 種植農戶抽查紀錄表」(格式七)報核。 <p />六、收購手續 <br />(一)收購日程之排定 農會應於實際收購前七日,將收購日期、地點及注意事項通告農民 ,並函告省及縣(市)農會與分署。 <br />(二)包裝及驗收規格 1.農民繳交雜糧時應自備清潔無破損之PP袋,採定量包裝(含袋 毛重),以公斤為計算單位,袋上書明收購農會名稱、農民姓名 以資識別。農民以袋裝繳交農會經拆袋儲存於圓筒散裝倉庫其所 拆之包裝袋重量同意核實報銷(即每袋七○公斤)扣除袋重一二 ○公克,至於以散裝繳交或由乾燥中心直接輸入圓筒倉庫部分不 得報銷。 2.國產雜糧收購及銷售規格如下表: ┌──────┬─────────┬─────────┐ │雜糧│高梁│玉米│ │├────┬────┼────┬────┤ │規格│收購│銷售│收購│銷售│ ├──────┼────┼────┼────┼────┤ │1.子實含水量│不超過一│不超過一│不超過一│不超過一│ ││三%│三.五%│三.五%│四%│ ├──────┼────┴────┼────┴────┤ │2.夾雜物含量│不超過四│不超過一%(不包括│ ││%│破碎粒)│ ├──────┼─────────┼─────────┤ │3.損害粒含量│不超過二%│不超過四%│ ├──────┼─────────┼─────────┤ │4.子實容重量│每公斗不低於七公斤│每公斗不低於六.八│ │││公斤│ ├──────┴─────────┴─────────┤ │附註:國產雜糧之收購以當期作生產者為限且不得有禽畜糞│ │便污染。│ └──────────────────────────┘ 3.農會辦理國產雜糧收購應切實按上列所訂規格驗收,如非當期作 所生產者、規格不符者或發現摻雜進口之雜糧或為銷售後之國產 雜糧回流繳驗時均應予以拒收。 <br />(三)驗收進倉及付款 1.農會應以服務到家方式適時辦理收購,並派檢驗人員於排定時間 及地點前往檢驗,品質經檢驗合格後,於包袋封口上加蓋合格戳 印,同時按戶填發「國產雜糧檢驗代運進倉單」(格式八)一式 三聯,第一聯經繳交農戶簽章後由檢查員抽交供銷部,第二聯交 由農戶收存,第三聯交代運人運進倉庫後,作為領取代運費用依 據,代運人將雜糧運到農會倉庫後,經管倉員查核確定品質及重 量後進倉,管倉員在第三聯簽章交還代運人。 2.農戶自行運至農會倉庫繳交者,經檢驗品質合格後應即辦理收購 手續並予進倉。 3.農會應按日將收購國產雜糧數量於翌日中午十二時前以電話或傳 真報請省農會匯撥收購資金,省農會亦於翌日十二時前如數電匯 ,承辦農會亦應於收到價款後,立即轉入農民設在農會之存款帳 戶或接管農會信用部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不得直接撥放現金。 <br />(四)收購填報 1.農會應將收購雜糧種類及數量與應付價款,依據進倉單按日填造 「國產雜糧保價收購日報表」(格式九)四份,分別留存及送省 農會核對,並分報縣(市)農會與分署備查。 2.農會應編造「倉庫儲存○○年○期雜糧管理紀錄旬報表」(格式 十)於次旬三日內分報縣(市)農會、省農會及分署。分署再依 各農會報表填造「國產雜糧庫存月報表」(格式十一)報送農糧 署,省農會應按旬將收購量及銷售與提運量等資料製成明細表送 農糧署。 3.農會應將農戶繳交之數量登入收購清冊「實際收購數量」欄內, 收購清冊應編造一式四份,於收購結束後,一份存查,其餘分送 省及縣(市)農會、分署各一份。 4.農會應於當地國產雜糧收購結束後七日內填造「辦理國產雜糧收 撥業務結束表」(格式十二)報縣(市)農會、分署及省農會。 省農會應於十四日內彙編「國產雜糧收購業務結束報告」送農糧 署備查。 <br />(五)收購期間分署及縣(市)農會應經常派員至農家及農會抽查農民繳 交雜糧數量及農會轉存價款情形,以瞭解實際收購工作情形。 <p />七、各地區國產雜糧種植、勘查及收購期間詳如附件一。 <p />八、資金之匯撥及管理 <br />(一)年度國產雜糧計畫收購量及所需經費由農糧署核辦。 <br />(二)收購國產雜糧所需資金於每期作辦理收購時,省農會依據各地農會 收購進度與需要資金情形向農糧署分批請撥。收購週轉資金遇有不 足時,由省農會視實際需要,在報經農糧署核准額度內向行庫透借 ,所需透借資金利息由國產雜糧保價收購經費項下負擔。 <br />(三)農會辦理雜糧價款發放,應在該會或經接管農會信用部設立「國產 雜糧收購資金專戶」並於收存後立即轉入農戶帳戶,不得延誤、積 壓或挪用。省農會應於收購業務結束十日內,將結存資金連同農會 繳交之專戶存款利息解繳農糧署。 <br />(四)省農會應按月將國產雜糧保價收購專款之收支情形填造「會計月報 表」於次月上旬以前報農糧署備查,並於當期作及年度結束後一個 月編造會計結束報告,如有賸餘經費亦予一併解繳。 <p />九、保管 <br />(一)倉容 農會應在收購前儘量騰出倉容以供收儲,如倉容確實不足,應由農 會依實際需要就近洽租民間倉庫,專案報請分署查實核處。其租倉 標準與費率比照稻穀倉庫租用標準辦理。 <br />(二)倉庫標示及入倉登記 農會應於保管國產雜糧倉庫明顯處懸掛標示雜糧種類、年期別、進 儲日期、倉儲數量之標示牌(格式十三)並於進倉前徹底清理倉內 乾淨後加以消毒處理。國產雜糧進倉堆積時應避免混雜及注意通風 ,並按儲存倉庫別設「國產雜糧進出倉登記簿」(格式十四)逐日 登記以便稽查。 <br />(三)集中代為保管 偏遠山地或產區分散零星之鄉鎮或農會收購國產雜糧數量未達十公 噸者,得經分署事先協調鄰近收購量多倉容充足之農會代為保管, 並報農糧署備查,及副知省農會。其交接手續應在農會驗收農民所 繳售國產雜糧後,填發「檢驗代運進倉單」將其第二聯交農戶收執 ,俟收購工作結束隨即集運至代管農會會同驗收,並由代管農會開 具「國產雜糧撥運交接單」(格式十五),收購農會取回交接單( 證明聯)後,將價款撥入農民帳戶。 <br />(四)圓筒倉雜糧之收撥應以整倉為單位,按順序以第一倉儲滿後再進儲 第<p />二、三....倉(出倉亦同),儲存期間以該倉進倉及出倉結 束日為基準計算,其損耗應俟當期圓筒倉庫所收儲雜糧出倉結束, 連同雜糧管理紀錄旬報表及國產雜糧提貨單(影印本)報請分署轉 報農糧署核銷,逾期視同無損耗,不予補辦。 <br />(五)圓筒倉庫收儲國產雜糧損耗率(如附件二)。 <br />(六)燻蒸 農會對國產雜糧應指定專人負責妥善維護與管理,並經常巡視,如 發現蟲蛀現象,認有燻蒸必要者,應將其收購期別、保管倉庫及數 量等隨時報請分署派員查明後逕行核定,並由分署督導農會在規定 費用範圍內辦理燻蒸,辦理情形及所需費用由分署報請農糧署核撥 。 <p />十、天然災害之處理與損耗核銷 <br />(一)農會保管國產雜糧應盡善良管理人保管責任,如發生天然或其他災 害時,應即速盡力搶救,即報分署會同省農會、縣(市)農會等有 關單位依照農委會所訂「倉儲物資災害防範及處理注意事項」之規 定妥善處理,分署應將發生災害情況以最快速方式報請農糧署瞭解 。 <br />(二)農會於災害處理結束後,應填具「國產雜糧災害處理結束報告表」 (格式十六)送請分署核轉農糧署,並副知省及縣(市)農會核辦 。其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所致之損失,由農糧署函轉審計部同意 後核銷,處理災害所需費用亦應同時報請農糧署核銷;對已無利用 價值之災害雜糧由農會妥予銷毀或加以適當處理。凡非不可抗力或 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保管責任所致之損失,應由農會負責按保證收購 價格計賠。 十<p />一、銷售及提貨 <br />(一)銷售對象 1.契約銷售: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各級農會飼料廠。 2.公告銷售:具有工廠登記證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之飼料製 造業者,或釀酒製造業者。 <br />(二)銷售價格及交貨方式 1.銷售價格:由農糧署參酌進口雜糧之大盤價格,以逐次訂定銷 售價格。 2.交貨方式:袋裝者以毛重交貨,散裝者以實際重量交貨。 <br />(三) 申購作業 1.契約銷售:於收購結束後,由各契約申購單位依需要量填具「 國產雜糧申購單」(格式十七)向省農會辦理申購,並由省農 會與契約申購單位訂立「國產雜糧承購契約書」(附件三), 於銷售價格訂定之翌日起七個工作天內辦理簽約繳款。價款之 繳付除以現金繳付外,得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之保證書 函或以自繳款日起算,四十五日內兌現之保付支票繳付。 2.公告銷售:當期作總收購量扣除前項銷售之剩餘量,由省農會 公告銷售。 3.前目公告銷售,投標廠商應依公告於投標期限內依投標須知辦 理投標。 4.省農會應於每次銷售結束後二日內,將各申購單位承購數量明 細表(如格式十八)送農糧署及各有關分署。 <br />(四) 提貨 1.申購單位應於收到省農會開立提貨單之翌日起二十個工作天內 將產品提清,如遇特殊情況,限於提貨有效期限屆滿前三日內 ,向省農會辦理申請展延十個工作天,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2.省農會應開具「國產雜糧提貨單」(格式十九)一式五聯,第 一聯存查,第二聯交由申購單位憑以提貨,第<p />三、<p />四、五聯通 知交貨農會,農會應依據申購單位蓋章之提貨單辦理交貨,並 於交貨後將提貨單位「提領情形」欄予以填妥,將第三聯存查 ,第四聯送省農會,第五聯送分署。省農會並應切實填造「國 產雜糧收購銷售情形日報表」(格式二十)送農糧署備查。提 貨單應加蓋開單日期及有效期限,逾期者農會應暫停交貨。 3.申購單位應持蓋妥印鑑之提貨單第二聯,於提貨期限內赴指定 提領地點自行提運,必要時農會得協助僱工以利提貨。 4.提貨時對於重量之計算,得經申購單位與農會雙方同意後,以 抽磅、點包或以農會(當地營業用)地磅過磅等方式辦理。 5.申購單位提貨日期申請展延時,除全未提貨者得憑原提貨單辦 理展延外,如僅部分提貨尚未全部提清者,則由農會於提貨單 第四聯備註欄內,註明已提及未提貨數量,予以簽章證明後交 其辦理展延,並由省農會另開具延期證明單(應予註明「申請 展延」及原提貨單編號),以資交貨農會核對。 6.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展延時,得憑原提貨單先向省農會繳納逾 期提貨部分之違約金,違約金以每逾一日按其逾期提貨數量價 款千分之二計算,違約金繳納後農會始得交貨,因逾期提貨致 品質變劣或發生損耗時由申購單位自行負責;又逾期達十五日 以上者,省農會及農糧署均得將未提清雜糧逕行移倉保管,其 所需運雜費用及損耗均由申購單位負擔,並於繳清上項費用後 始得提貨。 十<p />二、業務手續費 辦理收購與銷售業務手續費按收購數量每公噸三百元計算,其中省 農會二十五元,縣(市)農會二十五元及農會二百五十元,並於每 期收購工作結束時,由省農會先撥付半數,其餘農會部分在該會該 期作雜糧銷售提清並填報收購檢討報告後撥付,縣(市)農會部分 於該縣(市)轄內各農會該期作雜糧收撥作業結束,省農會於該期 作所有農會收撥作業結束並填報財務收支及收購業務結束報告撥付 。 十<p />三、輔導及查核 <br />(一)有關各級農會應接受農糧署及分署對國產雜糧保價收購與銷售業 務之指導、考查及稽查帳目、表報、簿冊,與實施查倉、封倉或 其他必要之措施,並配合會同辦理有關工作不得拒絕,否則得視 情節輕重予以扣發業務手續費或作其他之處分,直至改善為止。 <br />(二)分署、縣(市)政府、省農會及縣(市)農會應輔導農會辦理國 產雜糧保價收購工作之宣導、調查、訂約、收購等有關工作,並 協調解決有關困難問題。 十<p />四、違反規定之處理 <br />(一)經查農民虛報種植面積或繳售摻入進口雜糧者 1.同一筆農地全部申報不實者,該筆農地停止一期作辦理各項保 價收購及獎勵與直接給付之資格;已繳交雜糧者,應收回其溢 繳雜糧之價差。 2.同一筆農地,部分申報不實而部分確實種植保價雜糧者,免予 處分,已繳交雜糧者,應收回其溢繳雜糧之價差;惟免予處分 僅限於第一次被查核違規時適用,嗣後該農戶如未按實申報, 應依前款之處分方式辦理。 3.繳售時摻入進口雜糧者,同第一款之處分方式辦理。 4.溢繳雜糧價差之計算方式,以當時進口大盤旬價與保證收購價 格之價差乘以溢繳之雜糧數量核算。 <br />(二)農民未依規定期間種植雜糧,不予收購。 <br />(三)各級農會應發放各項之雜糧價款或計收之違約金,如有挪用流用 或延誤繳還收購資金時等,所短少資金與其損失,由農糧署通知 省農會在應發給各該農會業務手續費先予扣抵,如有不足再另追 償。 <br />(四)保管中之國產雜糧,如無省農會之提貨單,農會不得擅自提撥或 流用,違反者,依法追究其民、刑事責任。 <br />(五)農會辦理國產雜糧申報及收購與銷售業務,不依有關規定辦理應 自行負責,如有任何損失,並應負責賠償;有取巧舞弊情事者, 移送法辦。 <br />(六)農民繳售國產雜糧或申購單位提領國產雜糧,如因品質或摻假發 生糾紛時,應由省農會邀請當地縣(市)政府、分署、縣(市) 農會及本會區農業改良場仲裁處理。 <br />(七)申購單位逾期提運,係因農會未依規定撥交者,其逾期提運之違 約金由農會業務手續費扣除。 <br />(八)農會應報送各項表冊,未依限填報,經催辦後逾十四日仍不辦理 者,每逾一日由當期作應得手續費扣千分之二之違約金。 十<p />五、附則 <br />(一)申購單位不得將承購之國產雜糧擅自轉讓或以原料型態出售或委 託他廠加工,違者取消其申購資格。 <br />(二)申購單位將承購之雜糧再轉售農民以回流繳售經查明屬實者,除 移送法辦外,並取消其申購國產雜糧之資格。 <br />(三)申購單位提領國產雜糧未直接運抵廠方其所有倉庫,而儲存於第 三地者應事先通知當地農會後即報省農會轉報農糧署備查,否則 一經查覺,應停止其一年內契約及公告申購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