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基準
<p />一、本計算基準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p />二、各級農會 (以下簡稱農會) 按上年度總收益金額提撥基本用人費及計 算最高設置員額,依「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基本用人費比率表」 核計,如附表一。 <p />三、農會用人費,除按上年度總收益金額比例提撥基本用人費外,並得按 其上年度業務績效核算結果,遞增提撥績效用人費,以每一百分換算 績效提撥用人費百分之一,最多不得超過年度總收益額百分之十二。 <p />四、前項績效,依「農會業務績效計算表」核計,如附表二。 <p />五、附表一中上年度總收益金額,應依照附表二所示計算之。 <p />六、未設信用部之農會,其提撥基本用人費除依附表一所定基準辦理外,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農會如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增 加百分之四用人費率,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全國農會或省農會如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增加百分之七用人費率, 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p />七、(刪除) <p />八、農會確因季節性業務需要,僱用臨時員工,應訂定契約僱用之,其僱 用期間(年度中)不得超過六個月;至於臨時工資之給付,可採用部 分工時或以時計費方式辦理。 <p />九、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之計算,均應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p />十、(刪除) 十<p />一、直轄市各級農會一百零二年度至一百零五年度總用人費之計算,得 檢附經營效益及人事成本之分析報告,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 ,以前三年度核定總用人費之平均數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