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申請及使用規範
<p />一、目的及依據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法規資料公開,鼓勵民間加值運用本 部公開之政府法規資料,活化政府資料應用,發展行動化應用及創新 服務應用價值,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及 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第七點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p />二、授權方式及範圍 <br />(一)本規範所稱之公開資料,係指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 .moj.gov.tw/)(以下簡稱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集中公 開列示之法規資料。 <br />(二)本部以非專屬授權之方式,授權申請者於授權使用期間內,以重製 、改作、編輯或為其他加值應用方式,開發其他產品或服務(以下 簡稱加值衍生物),提供公眾使用。 <br />(三)本部公開資料之智慧財產權仍歸本部所有,除依本規範所約定之方 式進行加值應用外,非經本部事前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任意重製 、改作、編輯、散布或轉讓。 <br />(四)申請者於本部授權使用期間內利用本部公開資料,本部不收取任何 費用。 <br />(五)授權使用期間屆滿時,當然終止授權,申請者如需續用,應於授權 使用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部提出續用申請(附件一) ,本部有權依據申請者之使用狀況,並斟酌公共利益之維護,准駁 續用之申請。
<p />三、取得公開資料申請作業 <br />(一)申請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有戶籍之自然人及依據我國法律所設 立之本國、外國法人,得依本規範向本部申請提供公開資料。 <br />(二)申請程序 申請者應填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使用申請表」(附件一) 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查同意後, 將配賦一組帳號及密碼,供申請者於授權使用期間內,逕至本網站 「公開資料下載」區下載本部所提供之公開資料。本部有權審查申 請之理由、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斟酌公共利益之維護,准駁 申請者之申請。
<p />四、申請者應遵守事項 <br />(一)申請者應遵守本規範及本部於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公告之 相關事項。 <br />(二)為確保本網站資訊服務之穩定性及資源使用之公平性,申請者應遵 守本部於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規定之下載頻率及連線方式 。 <br />(三)申請者使用本部公開資料,不得以違背法令、違反公序良俗、誤導 社會大眾、有侵害本部利益之虞或其他不當方式為之。 <br />(四)申請者開發之加值衍生物應以適當方式註明係由本部授權,並加註 資料來源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w/) 」。 <br />(五)申請者利用本部公開資料所完成之行動化應用軟體(Mobile Application; Mobile App)加值衍生物,應配合本部需求,嵌入「 行動電子化政府服務推播元件」,以串連其他機關之服務,共同整 合推廣政府服務。 <br />(六)申請者應將加值衍生物無償提供本部及所屬機關使用,並同意回饋 相關之應用成果,無償供本部參考,並同意配合本部需求辦理政策 或活動宣導。 <br />(七)申請者利用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之開放資料,如發現資料錯 誤或遺漏,應通知本部修正,且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 前回報半年度每月使用加值衍生物之相關應用成果統計資料(附件 二),未按時回報者,本部得隨時終止申請者之使用授權。 <br />(八)非經本部事前書面同意,申請者不得將本部公開資料再授權、轉移 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取得、利用。 <br />(九)申請者如欲變更申請使用之目的或範圍,應以書面向本部提出變更 申請(附件一),經本部審查同意後,其授權期間仍維持原核准之 使用授權期間。 <br />(十)申請者加值利用本部公開資料,因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受有損害, 應由申請者負其責任;若造成本部受有損害,申請者亦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p />五、終止授權情形及賠償責任 <br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隨時終止全部或部分公開資料之使用授 權,並停止供應公開資料,申請者不得異議,亦不得向本部請求任 何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 1、申請者違反第四點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 2、因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本部認為繼續提供公開資料供申請 者加值使用,不符合公共利益。 3、經本部授權使用之公開資料,事後發現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 、隱私權或其他法令。 <br />(二)申請者於授權使用期間屆滿,未申請續用,或申請續用授權未獲本 部同意,當然終止授權,不得繼續利用本部公開資料。 <br />(三)申請者於授權使用期間內,以書面主動告知停止使用者,終止授權 。 <br />(四)申請者因違反第四點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經本部終止授權,於本 部終止授權之日起半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利用本部公開資料。 <br />(五)終止授權後,申請者不得再繼續利用本部公開資料,且應停止供應 由本部公開資料所開發之加值衍生物,若有致生損害於本部者,亦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p />六、本部責任限制 <br />(一)本網站公開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 ,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所公布之文字有所不同,仍應以各法規主管 機關所公布之資料為準。 <br />(二)本部如因過失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線路或設備故障、檢修、保養 、停用,致無法繼續提供申請者公開資料者,縱申請者受有損害或 損失,本部不負賠償或補償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