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米出口管理措施
<p />一、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華民國輸出入 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1006. 10. 00. 00-0「稻榖」、1006. 20. 00. 00-8「糙米」、1006. 30. 00. 90-7「其他全碾或半碾白米 ,不論是否磨光」、1006. 30. 00. 10-4「糯米」及1006. 40. 00. 00-4「碎米」等五項貨品限制輸出,貨品同意輸出總數量為五萬公噸 ,並按申請出口順序審查辦理。出口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為自核發日 之次日起二個月。 <p />二、前點所定期間內,向本會申請出口並經同意者,除不可抗力或有不可 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外,其同意出口數量未於出口同意文件有效期限 內出口或未於期限內申請廢止並註銷同意文件者,自查證屬實之日起 算一年內,不予核發其申請出口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