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定糧價作業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調節國內糧食供需,釋出公糧 ,以維持稻米市場穩定供應,特訂定本要點。 <p />二、本會農糧署為執行本要點,應成立「穩定糧價作業執行小組」(以下 簡稱執行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農糧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 委員七至九人,由召集人聘任農糧署及其分署有關人員兼任之。 <p />三、執行小組於臺灣地區稻米市價異常波動或影響消費者權益時,研擬釋 出公糧時機、方式、數量、期別、類型、標售底價、地點等重要措施 ,簽奉農糧署署長核定後實施。 釋出公糧作業包括標、撥售公糧及撥售白米等。 <p />四、本會就農糧署標售公糧之起迄日期、數量、期別、類型、標售底價、 地點等,應辦理公告。 標售公糧由農糧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以每兩週標售一次為 原則,必要時得密集標售,以充分供應市場需求。 分署每次標售公糧應公告標售稻米之期別、類型、數量(以最大加工 能量為之)、標售底價、標售時間與地點、撥糧地點。 <p />五、標售公糧底價,由本會農糧署參酌各地稻米品質、市場供需及稻作生 產成本訂定。 <p />六、依本要點參與投標之廠商,應以完成糧商登記,且登記之經營糧食種
類含有稻米項目登記之糧商為限。 <p />七、標售公糧種類為糙米,其品質以本會公糧稻米驗收作業要點之糙米驗 收標準為準。 <p />八、每一廠商每次得標總量不得高於五百公噸,每標得標數量不得低於三 十公噸。但分署所提投標數量不足三十公噸時,不在此限。 <p />九、開標後,每公噸投標價格高於底價者進入決標程序。決標時,以每公 噸投標價格最高者,按該投標價格與數量決標,其餘再按次高標之價 格及其數量依序決標,至該標全數售完為止。 如二家(含)以上投標廠商之投標價格相同,而可分配之數量少於其 投標數量總和時,按各廠商投標數量比例分配出售,不受第八點之限 制。 <p />十、廠商所標得之糙米,必要時,本會得訂定白米零售價之上限並公告之 。 十<p />一、投標之押標金、簽約、繳款、提貨、違約罰則及其他相關事項於投 標須知規定之。 十<p />二、標售公糧無法穩定糧價,而穀價仍異常上漲時得辦理撥售糙米,其 作業程序另由本會公告之。 十<p />三、標、撥售公糧皆不能穩定糧價,且稻穀價格與市售白米價格差距過 大或顯有人為操縱之情況時,得辦理撥售平價白米,其作業程序另 由本會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