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顧問遴聘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遴聘顧問,提供本會整體業務 規劃諮詢、相關業務之法律諮詢與案件處理、本會主管或補助農業科 技園區發展之規劃、建設及營運技術諮詢,以策進本會業務之順利推 展,特訂定本要點。 <p />二、本會顧問之名稱、人數及任務如下: <br />(一)法律顧問:得遴聘一人 解答本會相關業務之法律疑問。 接受本會委託辦理訴訟案件及其他法律事件。 <br />(二)技術顧問:得遴聘一至二人 指導本會農業科技園區之發展策略。 提供本會農業科技園區建設及營運諮詢。 <br />(三)顧問:得遴聘一至三人 提供本會整體業務規劃諮詢。 參與本會相關業務之評審。 <p />三、本會顧問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之: <br />(一)法律顧問: 經律師高考及格,並持有律師證明文件者。 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五年以上者。 自行開業或受聘於法律事務所工作者。 未受律師法相關懲戒事由之處分者。 <br />(二)技術顧問: 具博士學位者。 曾任科學工業園區籌備處主任或管理局局長者。 具科學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及營運經驗二年以上者。 <br />(三)顧問:具博士學位或曾任政務職務一年以上者。 <p />四、本會顧問聘期為一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是否續聘。 <p />五、本會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br />(一)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 <br />(二)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形象。 <br />(三)對賦予之任務已不適任。 <p />六、本會顧問均為無給職,如為支領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月退休金 者,其支領顧問之兼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切 結同意如超過時,繳回其溢領之金額(切結書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