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派兼公民營事業與財團及社團法人董監事人員遴派及考核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派兼公、民營事業及財、 社團法人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以下簡稱董監事)人員 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p />二、適用範圍: <br />(一)本會直接投資之公、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之派兼。 <br />(二)本會或所屬機關獨資或與民間合資捐(補)助財、社團法人董監事 之派兼。 <p />三、遴派原則: <br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遴派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或財、社團法人董監事 ,應由業務主管單位依其事業、法人之組織法律、章程規定及業務 政策目的,並依下列原則遴擇適當人選簽奉主任委員或機關首長核 可後,辦理相關人事作業: 1.職務上對本會投資之民營事業機構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任 其董監事職務。 2.兼任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或其他實際執行業務之重要 職務(如副執行長、副秘書長層級以上職務),合計不得超過二 個。但法令(含章程)明定之當然兼職,不列入計算。 3.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本職異動或退 休(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4.兼任財、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應指派科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 兼任。 <br />(二)遴派非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代表本會擔任公、民營事業或財、社 團法人董監事職務,所具專長應適合法人業務需要。 <br />(三)遴派非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代表本會初任或續任公、民營事業或 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無論任期是否屆滿 ,年滿六十八歲應即更換。但依行政院規定報經該院核准者,不在 此限。 <br />(四)遴派人員代表本會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職務,不論是否具公務人員 身分,初任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二歲,年滿六十五歲應即更換。但依 法令或捐助章程規定,屬於當然兼職,或依行政院規定報經該院核 准者,不在此限。 <br />(五)遴派人員代表本會兼任財團法人董事長職務,不論是否具公務人員 身分,應於官方網站公開揭露被遴派人員之姓名、任期、遴派理由 ;被遴派人員應具結本人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無在大陸地區 涉及經濟利益。
<p />四、本會及所屬機關派兼董監事人員(含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之本會 代表)應遵守下列規定: <br />(一)兼職人員應親自主持或出席董監事會議,每年出席率不得低 於百分之六十七。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先向兼職單位請假, 並依下列規定委託代理行使職權。但其他法令或章程另有規 定者,依其規定: 1.派兼公司董監事者,得依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監事。 2.派兼財團法人董監事人員者,得委託其他董監事;其屬本 會或所屬機關人員派兼者,並得委託本職機關之職務代理 人。 <br />(二)於出席董監事會議或行使相關職權後,應就議程中重大事項 之內容及結論儘速書面陳核,並會知本會業務主管機關(單 位)。 <br />(三)兼職人員應遵守政府法令與組織法律及章程規定,配合政府 政策善盡職責,並適時提供有關業務運作改進之建言。 <br />(四)兼職人員應督導或監督所兼任法人遵守政府法令、本會政策 及法人章程規定。 <br />(五)兼職人員對於兼任法人之各項規章制度,應促請其定期檢討 ,遇有未盡完善之處,並應指導其改善。 <p />五、考核原則(含非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之本會代表人員之考核): <br />(一)本會各業務主管單位與所屬機關,應於派兼人員屆期任滿時,就其 出席董監事會議情形及執行職務績效作綜合考核,作為續予派兼之 參考,必要時並可辦理專案考核。 <br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辦理之考核結果,著有貢獻者得由本 (兼)職機關酌予適當獎勵。 <br />(三)兼職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解除兼任職務: 1.職務異動不宜兼任。 2.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3.違反本會業務政策或政府法令。 4.其言行危害事業或法人利益。 5.其他不適任情形。 <p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