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駐外農業人員管理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對駐外農業人員(以下簡 稱駐外人員)之管理,以增進工作效率,特訂定本管理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 <p />二、本要點所稱之駐外人員,係指外交部基於涉外業務需要洽請本會遴派 或本會視實際需要,遴派之編制內人員或借調會外人員,經諮商外交 部並報請行政院核准後,配置於本國駐外機構,辦理各項農業業務之 人員。 其在駐外機構之對外職稱,由外交部按其資歷核定。 <p />三、駐外人員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並受駐在國使領館、代表機構或指定 之機構首長之指揮監督。其未納入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或指定之代 表機構管理者,由本會直接指揮監督。 <p />四、派駐各地區駐外人員掌理之事項,於簽奉本會核定後,據以辦理。 <p />五、駐外人員於赴任前得施予在職訓練,其訓練內容包括外國語文、專業 知識、外交禮儀及業務實習等。 <p />六、駐外人員在國外任期一任為三年,期滿除經本會核准得連任一任外, 應予調派其他地區或調回國內服務,惟其駐外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六年 。但如係借調會外人員,應依行政院規定借調期限辦理。前項人員因 業務需要或特殊原因,得隨時予以調職或調回國內服務。 <p />七、駐外人員赴任、調任、調返、起薪及停薪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br />(一)赴任人員之駐外薪津,自離開國境之日起支,調返人員之駐外薪津 ,自抵達國境之前一日截止。調任及調返人員,除經報准展期啟程 外,其薪津自調派之日起滿一個月後之次月起暫停匯發至原屬駐外 單位,俟到任所或回會後按日核銷。 <br />(二)赴任、調任或調返人員,除依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規定核准展期者外 ,應於調派之日起一個月內啟程。 <br />(三)赴任、調任或調返人員,因經辦業務性質特殊,須其本人辦理告一 段落者或因經辦業務必須候人接替者,原屬單位得於收到調派通知 一星期內,敘明理由,報會核准展期至經辦業務告一段落或辦清交 接之日起二週內啟程,其延展日期,並應報會核准。因辦理護照或 申辦簽證需回國辦理者,應於收到調派通知一星期內報會核准,於 收到調派通知一個月內啟程返國,並自返國之日起改支國內待遇。 <br />(四)調任或調返人員,因私人重大事故,不能如期赴調或返國,必須展 延啟程者,應敘明理由,檢同有關證件,報由原屬單位簽註意見後 ,報會核准事假或休假,並以三星期為限,如有特殊情形,仍不能 依限啟程者,須報會核准延長之。調返人員之事假或休假期間,應 改發國內待遇。 <br />(五)赴任、調任或調返人員,因私人重大事故,必須繞道或中途停留者 ,應報會核准。繞道或中途停留日期,不得超過核定程期。超過核 定程期部分不發給薪津,其繞道超支川資,由本人自理。 <br />(六)調任或調返人員因重大疾病,必須展期啟程者,應檢具醫院診斷書 ,由原服務機關(駐外單位)簽註意見後,報會核准以病假登記, 並另核定啟程日期。 <br />(七)調任人員,應搭乘最直接航線之飛機赴任或返國;非經報准,不得 變更航程、自行降等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繞道或中途停留超過核 定程期部分,外調、調會人員,以休假登記並改支國內待遇;其繞 道超支川資,由本人自理。 <br />(八)赴任、調任或調返人員於途中發生不能預見之事故致延長程期者, 應於到達任所或回國後,檢具證明文件,敘明理由,補請核准延長 程期。 <br />(九)赴任、調任或調返人員於啟程前,應將下列事項報會核定,如原係 駐外人員並應報由原屬駐外單位核轉: 1.啟程日期。 2.行經路線。 3.預定程期。 4.搭乘交通工具及公司名稱。 5.隨行眷屬稱謂姓名及年齡。 <br />(十)赴任、調任人員於抵達駐在地之次日,應即到任所報到,並由駐外 單位於三日內將其報到日期報會備查,調返人員於抵達國境之次日 ,應即到會報到。 <br />(十一)赴任、調任或調返人員違反第二款至第八款之規定,或雖依第八 款之規定辦理,而理由經核認為不正當者,按情節輕重議處;另 報准展期赴任、調任或調返人員,逾越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期限 仍不啟程者,或未經報准展期無故不啟程者,按情節輕重議處, 其直屬長官徇情不報或作不實之簽報者,應連帶負責。 <br />(十二)奉調返國人員,原屬單位主管應促其依限返國,其未能依限返國 者,川裝費應暫不轉發。 <p />八、調任人員於赴任及返國途中所需交通時間,視赴任及返國路途遠近及 地區核給程期假,以啟程當日起算,包含例假日,抵任日不計入,超 出部分以休假計。程期假日數如下: <br />(一)外調及奉調返國部分: 1.亞太地區五日(南太平洋吐瓦魯、斐濟、吉里巴斯、索羅門、馬 紹爾群島、諾魯等七日)。 2.亞西地區六日。 3.非洲地區七日。 4.歐洲地區六日。 5.北美洲地區六日(檀香山、關島五日)。 6.中美洲、加勒比海地區六日。 7.南美洲地區七日。 <br />(二)外館互調部分(以外交部地域司之轄區為準): 1.同地域內五日。 2.不同地域內七日。 <p />九、駐外人員返國述職,依下列規定辦理: <br />(一)駐外人員返國述職依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要點辦理。 <br />(二)附設於駐外使領館或代表機構之本會駐外人員,申請返國述職時, 應先徵得所屬館長同意,向本會申請在非公務繁忙時期返國述職; 奉召返國述職人員,由本會知會外交部。 <br />(三)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返回任所,必須繼續在國內 停留者,應先報經本會核准,其屬公務者,准予延長述職期間;其 屬私人事故者,應依規定請假。 <p />十、(刪除) 十<p />一、駐外人員之辦公費及業務費支給事宜,由本會另行規定。 十<p />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比照外交部駐外人員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