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表
壹、說明 <p />一、本會為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 表(以下簡稱本表),以為重要事項核定執行之依據。
<p />二、權責之合理劃分,應有效運用組織,並符合下列規定: <br />(一)使權有所屬、責有所歸,權責相符。 <br />(二)顧及時效,避免輾轉迂迴。 <br />(三)將本會監督重點置於事前計畫及事後考核,執行事項由各會屬機關 (構)(以下合稱機關)辦理,發揮分層負責精神。
<p />三、本會實施與會屬機關之權責劃分,應審酌各項公務之性質及權責輕重 ,明白規定授權事項之範圍及授予決定之機關層次,凡屬依據法規為 一定處理及技術性、專業性、事務性之事項,應儘量授權由會屬機關 處理。
<p />四、本案權責劃分之作法如下: <br />(一)涉及政策面、總體性或與國家法令有關之業務: 1.會屬機關「擬報」、本會「核轉」,例如:組織法、組織條例、 組織通則、組織準則。 2.會屬機關「擬報」、本會「核定或核轉」,例如:辦事細則及處 務規程。 3.會屬機關「擬報」、本會「核定」,例如: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 助計畫。 4.會屬機關「核轉」、本會「核定」,例如:漁業權漁業補償金之 決定案件。 <br />(二)涉及政策面與總體性業務,由會屬機關「擬報」、本會「核定」, 其餘技術性及執行面事項由會屬機關核定或執行之業務: 1.會屬機關「擬報或核定」、本會「核定或核轉」,例如:國際農 業合作交流。 2.會屬機關「擬報或核定」、本會「核定或備查」,例如:農業財 團法人設立許可、撤銷及廢止。 <br />(三)須以本會名義辦理之業務:由會屬機關「擬辦」並「代辦會稿」、 本會「核定」,例如:清除特定動物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br />(四)須以本會名義辦理之業務,為提高行政效率:授權由會屬機關「代 辦會稿並決行」,並由會屬機關「核定」,例如:以本會名義設立 任務編組成員之函聘。
<p />五、本會核定或核轉事項,各會屬機關應報奉核准後執行。報會備查事項 ,各會屬機關得先執行;本會有更正之指示者,各會屬機關就業已執 行完畢之部分應儘量謀求補救,並應及時更正。
<p />六、本會核定事項,在本表備考欄明定可由各會屬機關「代辦會稿」者, 應送由本會一層核判、發文後(必要時應先送由有關處室會核),原 稿由代辦會稿之會屬機關歸檔。在本表備考欄註明「本會授權代辦會 稿並決行」者,其逕行判決之原稿亦由原擬稿機關歸檔。
<p />七、各會屬機關內部之管理,在本表授權範圍內,應本於權責自行訂定明 確之分層負責明細表。
<p />八、本表之權責劃分,採分項列舉方式,並得隨時因應事實需要,作必要 之增減修正。未列事項依有關法令規章所定權責辦理。
<p />九、本表應依下列原則檢討修正: <br />(一)擴大授權。 <br />(二)對於通案性質之工作項目,應於共同部分統一規範。 <br />(三)共同部分已足資規範者,個別事項部分毋庸再規定。 <br />(四)法規明定應報會「核定」或「備查」事項,不列。 <br />(五)法規未明定應報會「核定」或「備查」,基於政策或業務之考量, 屬重要性事項,得予列出。 <br />(六)屬機關組織權責不予列出。 <br />(七)報本會彙整之業務,非屬權責劃分事項者不予列出。 <br />(八)報本會其他機關核轉之業務,不予列出,僅由負責核轉之機關納入 其與本會之權責劃分項目中。 <br />(九)權責劃分有二個以上之選項(例如「擬報」或「核定」),應於備 考欄敘明適用各該選項之條件。 <br />(十)於備考欄加註「代辦會稿」者,應敘明是否代為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