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替代役農業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壹 總則 <p />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p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替代役農業服務役役男之服勤管 理權責區分如下: <br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br />(二)本會為需用機關,負責綜合規劃及督導等事項,相關業務得授權由 本會申請役男機關或單位(以下簡稱各業務辦理單位)或服勤單位 就其業管部分辦理。 <br />(三)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為訓練單位,負責訓練管理事項。 <br />(四)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服勤單位或服勤處 所,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考核及執行等事項。 貳 訓練分發 <p />三、役男專業訓練由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或其委託之訓練機關(構)辦理 。訓練時間至少一週,必要時得增加訓練時程,並以十二週為限。 <p />四、專業訓練期間,各項測驗成績不及格者,訓練單位應利用課餘或假日 予以補測;結訓仍不及格者,於分發各服勤單位後,服勤單位仍應利 用勤餘或假日予以輔導再教育,期間至考核合格為止。 役男服勤單位分發成績之計算,以其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占總成績百分 之四十,專業訓練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為分發基準,並由各業務 辦理單位依役男成績高低分別依序公開填選志願分發服勤。 <p />五、替代役管理幹部,由服勤單位平時考核二至三個月,依專長、軍事基 礎訓練、專業訓練及平時考核成績等條件擇優遴薦,並經本會各業務 辦理單位或委託之機關(構)施予管理幹部在職訓練一週以上合格後 ,核定為管理幹部,擔任領導及考核管理工作,並函送內政部役政署 備查。 前項遴薦人數,按服勤單位分配役男人數計算,每前項遴薦人數,按 服勤單位分配役男人數計算,每十人得遴薦一人。但分配人數六人以 上不足十人時,得遴薦一人。 管理幹部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或經服勤 單位考評不適任者,得由服勤單位檢具事證,報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 解除其職務,並函送內政部備查。 <p />六、管理幹部承監督長官之指導,執行下列事項: <br />(一)各種集會活動之指揮及各種勤務之分配。 <br />(二)核轉役男請假報告單、申訴或意見。 <br />(三)宣達服勤單位規定事項,並負責執行。 <br />(四)負責管理、考核並建議獎懲。 <br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或偶發事件之處理。 前項管理幹部應執行之事項,如因執行不力致役男違法犯紀,足以嚴 重影響政府或機關聲譽者,各業務辦理單位應即時查究考核監督責任 ,並依規定懲處。 管理幹部對役男之考核,對人、事、時、地及物之記載,應力求確實 ,俾作研判分析考評之依據。 <p />七、職前講習及在職訓練,由各服勤單位依需要適時辦理。各項訓練或講 習應排定法紀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 <p />八、(刪除) <p />九、役男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符合家庭因素者,以分發至距離住 家六十分鐘以內車程為原則,該役男戶籍地無需求員額時,得函請內 政部協調役男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之。 <p />十、訓練單位及各服勤單位於役男分發完竣後,應即繕造役籍管理名冊, 並報送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一份。 參 服勤 十<p />一、役男之輔助性勤務如下: <br />(一)專業(個別)性勤務:依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之業務特性需求訂 定如附件。 <br />(二)一般(共同)性行政工作: 1.協助收發文、公文傳遞、檔案及相關文書處理等事項。 2.協助值勤、門禁警衛、維護機關安全、防護及管制有關業務。 3.協助處理一般行政業務。 4.協助辦理各類活動。 5.協助機關資訊系統與資料處理、網頁及網路架設維護、電子公 文等相關資訊維護及管理工作。 6.協助相關設備維修。 7.協助環境清潔、綠化、美化及維護。 8.協助行政庶務工作。 9.協助辦理替代役相關行政業務。 10.辦理公益服務及其他臨時指派相關業務之輔助性勤務。 十<p />二、服勤方式: <br />(一)役男依服勤單位指派之勤務服勤。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必須變 更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上級命令服勤。 <br />(二)役男除請假、放假、輪休、差假、服勤及參加訓練外,餘均應於 服勤單位內休息待命。備勤期間,遇事外出,需先報經服勤單位 主官(管)或其職務代理人核准,且外出時段限於每日八時至二 十一時之間,時間以不超過三小時為原則。如服勤單位另有較嚴 格之規定從其規定。 <br />(三)勤務時間之安排得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每日服勤時間比照公 務人員為原則。並得視服勤單位實際需要酌量延長或變更之,因 特殊或偶發事故延長服勤時間,以採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均不 發給加班費。 <br />(四)服勤單位應依前點訂定之工作項目交付役男勤務,不得指示役男 從事與公務無關之工作。 <br />(五)役男於服勤單位因業務需要,得依規定指派役男出差服勤。 肆 生活管理 十<p />三、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負責督導各服勤單位役男生活管理之全盤事宜 ,各服勤單位負責役男生活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十<p />四、服勤單位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 人員。 十<p />五、服勤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役男管理工作,各級主管或管理幹部,對 役男應負管理及督導全責。 十<p />六、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規定及服勤單位對生活管理之要求事項。 十<p />七、役男於專業訓練及服勤時應著制服,並儀容整齊,不得有蓄鬢髮( 鬍)等情形。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另有規定者,於報經內政部同意 後,始得優先適用。 十<p />八、役男應依規定作息,保持內務整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宿舍內不 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外人留宿、 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十<p />九、為激勵役男工作士氣,指導服勤要領,各服勤單位應持續實施勤務 訪視與生活照顧、心理諮商及輔導,以解決相關問題。 二<p />十、役男對於服勤單位所提供之工作條件及所為之管理認有不當者,得 向服勤單位提出申訴。 役男不服者,得檢具事證向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提出再申訴。 為處理前項申訴事宜,服勤單位應設置申訴信箱或電話。 二十<p />一、服勤單位對經常違反服勤管理規定或有重大犯行紀錄之役男,應 造冊列管,加強輔導考核。役男有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十三條 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經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核定後,函請內政部 施予輔導教育,藉以達到改過遷善效果。 二十<p />二、役男無故不就指定職役或違抗管理(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 由服勤單位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會 各業務辦理單位。 二十<p />三、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者,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即發出離役 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偵辦 ,並副知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 二十<p />四、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意外事件時,服勤單位應依「替代役役男重 大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要領及通報作業程序須知」立即以電話或 傳真向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報告,並妥為處理。本會各業務辦理 單位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內政部。 二十<p />五、服勤單位每週應填報違反紀律狀況週報表送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 ;每月五日前,應將上月役男獎懲人次統計表、重大事故及意外 傷害事件月報表送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各業務辦理單位彙整後 於十五日前函送內政部。 服勤單位應於當月發薪日十五日前填製薪俸、主、副食費發放表 冊及主、副食費領據,函送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彙報內政部核實 發給。 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得派員會同服勤單位至替代役役男服勤地點 實施督導。 伍 役籍管理 二十<p />六、役男役籍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br />(一)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管理。 <br />(二)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管理。 <br />(三)停役、退役後: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管理。 二十<p />七、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役 籍表表<br />(三)至表<br />(六)並造具役籍管理名冊,連同役籍管理名 冊三份,一份自存,另兩份分送內政部及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 考核,資料並隨役籍移轉。 二十<p />八、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製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役男服役期滿前三個月,服勤單位應造具退役名冊,送本會各 業務辦理單位彙整函送內政部核定製作退役證明書,於服役期滿 時轉發役男。 二十<p />九、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 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且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或補換發身 分證後,服勤單位應於一週內將身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 於每年元月份辦理服勤役男身分證校正;且役男於退(停)役時 ,服勤單位應回收並逕予銷毀。 役男赴國外參加會議或活動,應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服勤單 位得視需要控管役男護照。 陸 獎懲 三<p />十、役男及管理幹部之獎懲,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十<p />一、獎勵種類:嘉獎、記功、獎金及獎狀。 前項獎勵得以榮譽假代之;或於各該獎勵外,並加給榮譽假。 榮譽假之核給,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有特優事蹟,經內政部或 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核給不在此限。 三十<p />二、懲處種類:罰站、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及輔導教育。 前項罰站僅限於訓練及輔導教育期間實施。 三十<p />三、獎勵權責區分: <br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及獎金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處。 <br />(二)獎狀: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報請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核定。 三十<p />四、懲處權責區分: <br />(一)罰站、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處 。 <br />(二)罰薪,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於十日內核 定,並於核定後一週內送請內政部備查。 <br />(三)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於十日 內核定,並於核定後一週內送請內政部備查後,會同相關機關 實施。 三十<p />五、役男獎懲案件,應本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即獎即懲,注重時效 之原則辦理,獎懲不得相互抵銷。 三十<p />六、役男獎懲程序及申訴有關規定,悉依替代役男獎懲辦法辦理。 柒 請假 三十<p />七、役男請假有關規定,悉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 三十<p />八、准假權責區分: <br />(一)服勤單位:公假、事假五天,病假十天,及依替代役役男請假 規則准予核給之假別及天數。 <br />(二)逾前款規定日數者,需報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核定。 三十<p />九、役男請假相關原則: <br />(一)役男事假之核給,事後擇日施予補勤。 <br />(二)役男假期屆滿時,因不可歸責於役男之原因,延誤其返回訓練 或服勤單位日期,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免以逾假論處。 <br />(三)役男請假時,需填具請假單,經權責單位核准後,方得離開職 役;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代辦請假手續。 四<p />十、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服勤單位得因勤務需要,採 例假日放假、輪流放假或累積放假方式實施。因勤務停止放假時, 得予預休或補休,放假(積假)日數,一次最長不超過十日(含放 假、補放假及榮譽假等)。 捌 裝備及膳宿 四十<p />一、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誌等配件,由主管機關統一製作發給,服役 期滿僅服裝之「役籍名條」、「替代役徽章」、「管理幹部名條 」繳回服勤單位,其餘服裝免予收回。 四十<p />二、役男因公務出差服勤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工具;必要 時得以發給交通費方式行之。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時,應符合第十一點訂定之輔助性工作勤 務,並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使用者善盡保管之責任。 役男受指派赴國外出差參加會議或活動時,其所需經費由服勤單 位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支應。 四十<p />三、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br />(一)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br />(二)服勤期間,住宿於服勤單位之宿舍或借用或租賃之房舍,並提 供寢具。 <br />(三)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向服勤單位申請返家住宿。 四十<p />四、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br />(一)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統一辦理。 <br />(二)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統一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外 包或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行之。 <br />(三)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定時公布經費收支情形。 玖 遷調 四十<p />五、請調原則: <br />(一)僅受理因特殊困難原因之請調。 <br />(二)請調單位限於同一服勤性質機關。 <br />(三)因特殊困難之請調條件,依內政部頒替代役役男特殊困難請調 原則及服替代役役男申請優先分發(含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 區服役之條件規定辦理。 <br />(四)請調人員多於請調單位缺額時,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幹部 考評等順序檢討。 <br />(五)於同機關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停止 遷調。 四十<p />六、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者,應即申請,如經發布核調後,再 申請變更或撤銷者,應檢附懲處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四十<p />七、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得依役男專長或服勤單位之建議或其他特殊 原因,辦理役男遷調,並副知內政部。 拾 附則 四十<p />八、役男應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替 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及團體意外險。 四十<p />九、服勤役男服役期間出境之申請與審查程序、核准之次數、期間、 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 理。 五<p />十、服勤單位及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應設置申訴專用電話或信箱,對替 代役役男申訴案件,依程序積極查處,並對申訴人身分,善盡保密 之責。 五十<p />一、服勤單位得依業務需要,另訂定役男管理補充規定,送本會各業 務辦理單位備查。 五十<p />二、本要點規定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