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公糧委託倉庫注意事項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查核各地公糧委託倉庫辦理公
糧收撥登記及倉儲管理情形,並為確保公糧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p />二、稽查對象:本會各地公糧委託倉庫(包括各項委託加工廠)。
<p />三、稽查類別:
<br />(一)庫存量查定:
當期收購公糧稻穀結束後,由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所屬
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派員至公糧委託倉庫查核經收數量與實物
數量相符後,於存糧週圍作標示線(即防弊線)及拍照存檔,並掛
牌標示期別、類型、丈量容積與重量等。
<br />(二)不定期稽查:
分署應對各公糧委託倉庫實際庫存公糧數量實施不定期稽查,每月
稽查家數不得少於轄屬有實際庫存公糧委託倉庫總家數四分之一,
受查公糧委託倉庫由分署視實際情形選定;農糧署得組成稽查小組
或隨時派員抽查。
<br />(三)督導稽查:
依據「農糧署督導稽查公糧委託倉庫實施計畫」辦理。
<p />四、稽查項目:
<br />(一)倉存糧食數量之查核。
<br />(二)倉儲公糧管理情形之查核。
<p />五、稽查程序:
<br />(一)分署派員稽查公糧委託倉庫,應填發「通知書」(附件一),第一
聯存查;第二聯交由稽查人員攜往受查公糧委託倉庫執存。各稽查
人員對受查公糧委託倉庫之名稱及稽查日期,應嚴予保密。
<br />(二)分署派遣稽查人員,以同一人不得連續稽查同一公糧委託倉庫為原
則,如確因人員不敷調派時,得連續稽查同一公糧委託倉庫。
<br />(三)稽查人員前往稽查公糧委託倉庫之前,應先查明該受查倉庫目前收
儲各項公糧數量及上次稽查情形,並攜帶有關資料及測量用具與應
用書表等前往,稽查時應會同各該受查公糧委託倉庫負責人或其指
定人或倉庫管理員及該地區農會倉儲查核員辦理。
<p />六、應存糧食數量之查核:
<br />(一)稽查人員應查對受查公糧委託倉庫前旬列報糧管處之「收撥存倉糧
食旬報表」、「糧食年期別收撥存倉旬報表」所列數量與受查公糧
委託倉庫之「經管公糧登記簿」所登載之結存數量及糧管處所登載
結存數量,是否相符。
<br />(二)稽查人員應查對前旬至稽查當時為止,所經收、碾撥之公糧數量情
形,如有未登載者,予以查對後,責成受查公糧委託倉庫整理記入
及填具聲明書(附件二),以確定應存公糧數量。至於民糧部分(
包括自行購銷糧食與受託糧食)亦應查定應存數量以作為測計倉存
糧食數量之參考。並在公糧委託倉庫之「經管公糧登記簿」、「自
行購銷糧食登記簿」、「受託糧食登記簿」之結存數底邊劃線,註
明稽查日期與簽名蓋章。
<p />七、倉儲公糧管理情形之查核:
<br />(一)稽查人員於逐倉測計倉存糧食數量之前,應先查明上次稽查結果公
糧委託倉庫應行改進事項辦理情形,如仍有應行改進事項,應請其
迅即改善,並注意查勘標示線有否移動及所堆儲之糧食是否有偽裝
情事。
<br />(二)散裝稻穀應依倉號別逐倉檢查稻穀水分含有率及溫度。
<p />八、倉存糧食數量之測計方法:
按糧別(公糧、民糧)、類型【梗稻(蓬萊)、硬秈(在來)、軟秈
(秈種)、糯稻】、型態【稻穀、糙米、白米、切碎白米、搗碎糙米
】、年期別、等級、儲存方式(散裝、袋裝)逐倉測計倉存糧食數量
,其倉存糧食數量測計方法如下:
<br />(一)稻穀部分:
1.袋裝稻穀:
定量包裝堆儲者,以查點包數乘每包單位重量,計算倉存稻穀數
量。非定量包裝堆儲者,應請受查公糧委託倉庫將稻穀整理堆疊
整齊,使用丈量器材,丈量稻穀實際堆儲之長、寬、高,求其體
積,再以該公糧委託倉庫所在試碾區之袋裝稻穀單位體積重量標
準,乘其測計體積,換算測計倉存糧食數量。上述各試碾區之袋
裝稻穀單位體積重量標準由農糧署另予規定。
2.散裝稻穀:
應請受查公糧委託倉庫將穀堆頂面耙平,使用丈量器材,丈量稻
穀實際堆儲之長、寬(圓筒倉庫半徑)、高、求其體積,再依散
裝稻穀每一立方公尺重量標準(附件三)換算測計倉存糧食數量
。
前項稻穀單位體積重量標準,得視稻穀堆儲高低、鬆密情形,酌
予核計。惟最高不得超過前項標準。
<br />(二)糙米、白米、切碎白米、搗碎糙米部分:一律以查點包數,乘每包
單位重量計算之。
<br />(三)測計所得之糙米、白米等數量,如因礱碾互有增減或未完成驗收時
,糙米得依分署核定該公糧委託倉庫之碾糙率折算稻穀數量。白米
得依規定碾白米率折算糙米數量,搗碎糙米及切碎白米得依規定產
品率折算糙米或白米數量,再依規定之碾糙率或碾白米率折算稻穀
數量。
<p />九、測計倉存糧食數量發生盈虧之處理:
測計倉存糧食數量應依糧別、年期別、類型、型態、等級之數量與本
注意事項第六點所查定之應存糧食數量,分別比較盈虧情形,再以盈
虧數量除以應存數量,求得盈虧百分比,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br />(一)公糧部分:
1.盈虧百分比差額在百分之五以內者,視為測計誤差,不作盈虧計
算,但應在「稽查公糧委託倉庫倉存糧食數量報告表」(附件四
)內註明。
2.盈虧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五以上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發生盈餘者,應查明原因,並報請分署核辦。
(2)發生虧短者,應查明原因,立即以電話報告分署及責成受查公
糧委託倉庫出具「切結」(附件五)三份,負責於十日內購買
同類型、型態、等級、數量之合格新期米穀償還。
(3)發生虧短而受查公糧委託倉庫有異議時,應將倉存糧食情形拍
照存檔備查。並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派員會同將倉存
糧食予以封存及報請分署複查或盤磅處理。盤磅費用由受查公
糧委託倉庫負擔,但盤磅結果如無虧短時,由農糧署負擔。
<br />(二)民糧部分:對於所測得民糧倉存數量供作測計倉存糧食數量參考。
<p />十、稽查公糧委託倉庫案件之處理:
<br />(一)分署於稽查結束後,應填造「稽查公糧委託倉庫倉存糧食數量報告
表」、「公糧委託倉庫收儲各項糧食位置分佈圖」、聲明書(附件
二)各二份,經有關人員簽章後,其中一份交受查公糧委託倉庫執
存,另一份攜回分署簽報。如稽查結果發生虧短公糧數量超過百分
之五以上者,應將上二項報表加填造一份,連同切結一份立即寄送
農糧署。
<br />(二)分署收到各項報表後,應核對所填列之應存公糧年期別、類型、型
態、等級、數量與糧管處所登載結存數量,是否相符,並核對所填
列之測計倉存糧食數量與比較盈虧情形之計算是否相符。核對無誤
者,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填造「分署稽查公糧委託倉庫情形月報
表」(附件六)陳報農糧署。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必要時得再
派員複查。至於各項稽查表,於保存二年後依規定程序燒毀之。但
涉案未結者或尚未加工結束者,應繼續保存備查。
<br />(三)分署對受查公糧委託倉庫應行改進事項,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正
,逾期仍未改善者,應依合約規定處理。
<br />(四)分署對稽查公糧委託倉庫發生虧短案件,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
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移送時應檢附當次「稽查公糧委託倉庫
倉存糧食數量報告表」、「公糧委託倉庫收儲各項糧食位置分佈圖
」、照片、「切結」、「委託辦理公糧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
務合約」、「公糧委託倉庫管理要點」等,並備文詳述該公糧委託
倉庫收儲公糧虧短情形。
<br />(五)分署稽查公糧委託倉庫發現虧短公糧且經查證屬實者,除依有關規
定辦理外,並應立即成立「債權追討小組」研究辦理有關該案法律
訴訟及執行求償等事宜,其召集人由分署長(或辦事處主任)擔任
,成員包括承辦業務課長、經辦人、會計及政風等人員,小組成員
名單應函報農糧署備查。債權追討小組應定期(至少每三個月)開
會研討案情,並將會議紀錄乙份報農糧署備查。該小組於虧短案債
務清償完竣後解散。
十<p />一、稽查及相關人員之獎懲:
公糧稽查相關人員之權責與獎懲,依「農糧署各區分署辦理公糧稽
查相關人員權責劃分表」(附件七)暨「農糧署各區分署辦理公糧
稽查人員及相關主管人員獎懲原則」(附件八)辦理。
十<p />二、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