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鮮果實低溫檢疫處理預冷設施管理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為確保輸出 鮮果實符合輸出國檢疫規範,辦理輸出鮮果實低溫檢疫處理預冷設施 審查及認可,特訂定本要點。
<p />二、本要點適用海運運送中低溫檢疫處理前以冷氣、冰水、碎冰或冷媒等 降溫方式執行預冷之設施。
<p />三、預冷設施應符合下列條件: <br />(一)具備可降溫之密閉冷藏設施。 <br />(二)具有供貨櫃車使用之拖靠平臺,且貨品裝櫃過程中,足以保持低溫 。 <br />(三)其設立符合我國相關法規規定。
<p />四、預冷設施負責人向防檢局轄區分局申請設施審查時,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 <br />(一)使用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或設施所在之 工廠登記證明及(或)建物合法使用證明。 <br />(二)所在地地址或地號、聯絡方式及地理位置簡圖等相關資料。 <br />(三)設施負責人及管理人相關資料。 <br />(四)處理標準作業手冊包括處理作業標準作業流程及緊急應變標準作業 流程。 <br />(五)其他經防檢局指定之文件。
<p />五、預冷設施經防檢局轄區分局審查通過者,由該分局核發設施認可證明 及代號,其認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失其效力。
<p />六、經認可之預冷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申請認可: <br />(一)認可有效期限屆滿之日前三個月內申請換證。 <br />(二)原認可之預冷設施遷移他處。 <br />(三)同一地址或地號增設設施。但其增設部分係獨立申請認可者,不在 此限。 <br />(四)預冷設備變更或損毀經修復完成。
<p />七、預冷設施所在地地址或地號、聯絡方式、負責人或管理人如有變更時 ,負責人應檢具相關文件向防檢局轄區分局申請變更。
<p />八、預冷設施查核作業如下: <br />(一)防檢局轄區分局對認可之設施每年抽查一次以上,必要時得隨時抽 查。設施負責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br />(二)認可之設施經抽查發現設施或作業缺失時,設施負責人應填報疏失 原因並提出改善方案,在未完成改善並經防檢局轄區分局複查合格 前,暫停處理作業。
<p />九、認可之設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防檢局轄區分局終止其認可: <br />(一)負責人主動申請終止認可。 <br />(二)經防檢局轄區分局限期通知改善,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設施或作業 缺失改善。 <br />(三)負責人或管理人規避、妨礙或拒絕防檢局之抽查。 <br />(四)預冷作業方式有虛偽不實。 <br />(五)因設施損壞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執行預冷處理作業。 <br />(六)使用地及(或)建物合法使用證明有虛偽不實、逾期或失效。 <br />(七)因不符我國法規而無法繼續使用或執行預冷處理作業。
<p />十、認可之預冷設施,由防檢局公告。
十<p />一、輸入國另有規定者,應符合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