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處理設施管理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為執行植物 防疫檢疫法相關規定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處理,確保檢疫處理 設施(以下簡稱設施)及處理作業程序符合我國檢疫規範,特訂定本 要點。
<p />二、本要點適用以溴化甲烷作為燻蒸處理藥劑之設施。
<p />三、處理設施應符合下列條件: <br />(一)設置地點: 1.交通方便、空氣流通,且鄰近國際港站。 2.燻蒸櫃周圍十五公尺內,燻蒸倉庫周圍三十公尺內無住家、學校、 機關、醫院、牧場等。 <br />(二)設施設備: 1.明顯標示以區隔檢疫處理作業區域,並設有固定柵欄、圍籬或其他 有效阻絕之措施。 2.可定量投藥及控制劑量之安全供藥設備或系統。 3.具有定時或計時設備。 4.密閉並加鎖(封)。 5.具有溫度偵測感應器,並於設施外顯示。 6.具有氣體循環及主動抽風或排氣等設備。 7.使用不銹鋼或塗有耐酸鹼環氧樹脂等不吸收燻蒸氣體之材料。 8.具有自設施外檢測內部燻蒸藥劑濃度及測試內部壓力之三處(對角 上、中、下)防漏檢測孔。 9.氣密度測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使用溴化甲烷(藥劑濃度每立方公尺十公克),實施四十八小時空 庫燻蒸後,設施內上、中、下三處之燻蒸藥劑濃度經測定其平均值 在使用量之百分七十以上。 (2)以空氣加壓於設施內,計算庫內壓力自二十五毫米水柱壓力降至二 點五毫米水柱壓力所需時間,達二十二秒以上。 10.具有廢氣處理設備。 11.具有監控環境中溴化甲烷濃度設備,並有警示系統維持最高容許濃 度五ppm以下。 12.具有遠端監控設備及即時視訊系統以供防檢局轄區分局即時監控現 場實際作業情形。 13.供貨物拆卸之場地及設備。 <br />(三)安全防護設備及其他事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備有急救藥品及緊急沖洗設備,並定期更換及檢修,且保有紀錄備 查。 2.具有明顯之警告標示牌,標明燻蒸處理中、藥劑種類、選定之緊急 後送醫院、緊急聯絡人及電話等資料。 3.具有符合消防法規之消防設備,並定期更換及檢修,且保有紀錄備 查。 4.具有過濾隔離式全面型防護面具及溴化甲烷外洩測定器,並定期更 換及檢修,且保有紀錄備查。 5.操作燻蒸設施之人員應於進行處理時配戴口罩或防護面具、手套及 防護目鏡,必要時穿著防護衣或外罩工作服。 <br />(四)設施管理人員: 1.操作技術員應為高中(職)以上畢業。 2.設施設立及人員管理與訓練應符合我國相關法規規範。
<p />四、設施負責人向防檢局轄區分局申請設施審查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 件)並檢附下列文件: <br />(一)設施使用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或設施所 在之工廠登記證明及(或)建物合法使用證明。 <br />(二)所在地地址或地號、聯絡方式及地理位置簡圖。 <br />(三)設備清單。 <br />(四)負責人、管理人及操作技術員相關資料。 <br />(五)處理作業手冊包含處理作業標準作業流程及緊急應變標準作業流程 。 <br />(六)設施管理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定期維護時間、紀錄及清潔。 2.人員進出設施之管理方式。 3.實施處理操作、勞工安全、急救及避難知識等訓練。 <br />(七)其他經防檢局指定之文件。
<p />五、設施經防檢局轄區分局審查及測試通過者,由該分局核發設施認可證 明及代號,其認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失其效力。
<p />六、認可之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申請認可: <br />(一)設施認可有效期限屆滿之日前三個月內申請換證。 <br />(二)原認可之設施遷移他處。 <br />(三)同一地址或地號增設設施。但其增設部分係獨立申請認可者,不在 此限。 <br />(四)設施設備變更或損毀經修復完成。
<p />七、設施所在地地址或地號、聯絡方式、設施負責人、管理人及操作技術 員如有變更時,設施負責人應檢具相關文件向防檢局轄區分局申請變 更。
<p />八、設施負責人於設施認可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br />(一)提供檢疫處理作業所須耗料、藥劑、工具設備、人力、聯繫通訊設 備及相關規定必要設備。 <br />(二)設施於執行檢疫處理時防檢局轄區分局得使用遠端監控設備及即時 視訊系統,作為監控現場實際作業情形,必要時並得派員至現場監 督檢疫處理作業。 <br />(三)安全防護設備及檢疫處理設備之檢修校對測試及作業等相關紀錄應 建檔。其檢疫處理紀錄應包含檢疫申請書案號、處理日期、起迄時 間、藥劑濃度、處理溫度等,所有紀錄應保存一年,防檢局轄區分 局得隨時調閱,設施負責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br />(四)遵守溴化甲烷主管機關之相關使用及管理規定,並於申請及通報使 用情形時副知防檢局轄區分局。
<p />九、設施查核作業如下: <br />(一)防檢局轄區分局對認可之設施每半年抽查一次以上,必要時得隨時 抽查,另每年進行氣密度測試一次以上。設施負責人或管理人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br />(二)認可之設施經抽查發現設施或作業有缺失時,設施負責人應填報疏 失原因並提出改善方案,在未完成改善並經防檢局轄區分局複查符 合規定前,暫停檢疫處理作業。
<p />十、認可之設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防檢局轄區分局終止其認可: <br />(一)負責人主動申請終止認可。 <br />(二)經防檢局轄區分局限期通知改善,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設施或作業 缺失改善。 <br />(三)負責人或管理人規避、妨礙或拒絕防檢局之抽查。 <br />(四)檢疫處理紀錄、文件或作業方式有虛偽不實。 <br />(五)輸入之檢疫物未經防檢局核准即擅自放行或移動。 <br />(六)因設施損壞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執行檢疫處理作業。 <br />(七)設施使用地及(或)建物合法使用證明有虛偽不實、逾期或失效。 <br />(八)因不符我國法規而無法繼續使用或執行檢疫處理作業。
十<p />一、認可之設施,由防檢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