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漁業漁船載客從事潛水活動審核作業要點
娛樂漁業漁船載客從事潛水活動審核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娛樂漁業漁船從事水域 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所定載客從事潛水活動之船舶審核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p />二、載客從事潛水活動之娛樂漁業漁船應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及水域遊 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配置通訊、救生設備與設置供潛水 人員上下船所需之平台或扶梯,並應配置具有防水裝備及衛星定位 功能之行動電話等通訊設備,以供潛水教練配載及聯絡通訊使用。 <p />三、載客從事潛水活動之娛樂漁業漁船船長,應參加本會漁業署辦理或 委託專業單位辦理之講習,並取得結業證書。 <p />四、漁業人申請核准娛樂漁業漁船載客從事潛水活動,應檢附下列資料, 向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br />(一)娛樂漁業漁船載客從事潛水活動申請表(如附件)。 <br />(二)娛樂漁業執照影本。 <br />(三)船長潛水專業知識教育講習結業證書影本。 <br />(四)漁船船身相片至少二張(需清楚含有船名、統一編號、上下船平台 或扶梯等設施)。 <br />(五)具有防水設備及衛星定位功能之行動電話通訊設備照片或相關證明 文件。 <p />五、申請案件審查核准程序如下: <br />(一)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娛樂漁業漁船:由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逕予審查核准,並副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含地區巡防局)及 本會。 <br />(二)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娛樂漁業漁船:漁船船籍所在地在直轄市者,由直 轄市逕予審查核准,副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含地區巡防局)及本會 ;船籍所在地為縣(市)政府者,由縣(市)政府核轉本會核准,並 由本會副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含地區巡防局)。 <p />六、核准娛樂漁業漁船載客從事潛水活動,其核准期限不得超過娛樂漁業 執照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