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售公糧稻米驗收作業須知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撥售公糧稻米驗收,特訂 定本作業須知。
<p />二、本須知所稱公糧稻米係指本會委託各公糧業者加工之糙米、白米、碾 碎糙米及切碎白米。
<p />三、本須知所使用糙米、白米品質用詞及其定義,係參照CNS13446-N1126 稻米詞彙國家標準(附表一)。
<p />四、公糧稻米品質驗收基準: <br />(一)糙米品質驗收基準:參照CNS2424-N1058第三等級糙米國家標準(附 表二)辦理。檢驗方法依照CNS3491-N4043糙米檢驗法辦理。 <br />(二)白米品質驗收基準:參照CNS2425-N1059各等級白米國家標準(附表 二),並依撥售或買賣契約規定辦理。檢驗方法依照CNS3492-N4044 白米檢驗法辦理。 <br />(三)碾碎糙米及切碎白米品質驗收基準:依撥售或買賣契約規定辦理。 <br />(四)熱損害粒含有率最高限度基準、新鮮度驗收基準及檢驗方法及單粒糙 、白米品質判定優先順序規定如下: 1、熱損害粒含有率最高限度標準,當期米依照規定標準,前一期者為 0.6%,前二期者為1.0%,前三期者為1.5%,前四期者為2.0%。前五 期者為2.5%。前六期者以上者為3.0%。 2、驗收經常糧之新鮮度時,以其白米之酸鹼值判定,當期者不得低於 pH6.7,前一期應不得低於pH6.5。依CNS15214-N4201稻米酸鹼值檢 法-BTB-MR試驗法測定。 3、當年第一期、第二期米,指當年一期、第二期生產、經收之新穀, 其撥售期間第一期米由當年九月一日起至翌年二月底止,第二期米 由翌年三月一日起至八月底止。前期米指以本會撥售之當期米為基 準往前推算之各期別米。 4、單粒糙米品質判定優先順序:(1)熱損害粒(2)發芽粒(3)被害粒 (4)異型粒(5)碎粒(6)白粉質粒(7)未熟粒。 5、單粒白米品質判定優先順序:(1)熱損害粒(2)被害粒(3)異型粒 (4)碎粒(5)白粉質粒。<p />五、公糧稻米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之包袋包裝:
包裝別
包袋重量(公斤)
食米淨重(公斤)
檢查用米(公斤)
合計重量(公斤)
縫線顏色
標籤顏色
50公斤裝PP編織袋
0.120
50.000
0.03
50.150
白色
1.原料糙米:白色(? 種)、綠 色(秈種)。2.軍糧:粉紅色。3.機關糧、專案糧、學 午糧、國內救助糧、 援外糧:白色。4.加工用米:橘色。5.搗碎糙米:藍色。
50公斤裝PP編織袋飼料米袋
0.093
50.000
0.03
50.123
白色
30公斤裝PP編織袋
0.070
30.000
0.03
30.100
白色
20公斤裝三層積層塑膠內包袋
0.095
20.000
0
20.095
20公斤裝PP編織外包袋(內裝20公斤密封包裝白米)
0.065
20.095
0
20.160
白色
(含內包袋重量)
20公斤裝PP編織援外及經常糧包袋
0.065
20.000
0.03
20.095
白色
1公噸裝PP編織太空袋
2.4
1,000
0.09
1,002.49
白色<p />六、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應指派具備米穀檢驗資格人員( 以下簡稱檢驗人員)執行檢驗工作。<p />七、分署檢驗人員應依稻米礱碾通知單(附表三)執行檢驗。<p />八、公糧稻米檢驗以於原加工場所為之為原則。必要時得依實際情形需要由 分署指定地點辦理檢驗。 檢驗時應會同公糧業者負責人或其指派人員辦理。<p />九、受檢之公糧稻米,應依第五點規定包裝,袋口內摺並縫繫標籤,內籤縫 入袋內,外籤露於袋外,內外籤均應加蓋公糧業者印戳,並應標明公糧 稻米種類別、年期別及加工日期。<p />十、受檢之公糧稻米,其包裝袋嚴重破損、污染或遭蟲害者,該批食米判定 不合格,不予檢驗。經重新調製包裝後,再行檢驗。十<p />一、受檢之公糧稻米,應堆儲於光線充足及乾燥之倉庫,以二袋並排一列 ,縫口向外,每列堆高十袋,列與列間應至少空隔一公尺為原則。若以 其他方式堆儲者,不得有妨礙檢驗工作之情形。十<p />二、PP編織袋包裝公糧稻米之檢驗,應遵行下列事項: <br />(一)清點袋數:確認受檢公糧稻米數量。 <br />(二)重量之檢驗: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效期內之電子磅秤,先 校正衡器,並將受檢公糧稻米分組,每組抽選三至五袋,逐袋秤量。 平均重量未達第五點規定基準者,該組視為不合格。重量以公斤為計 算單位。 <br />(三)抽樣:以使用米刺抽樣檢驗為準。抽驗數量以該批總袋數逢機抽取三 分之一為原則。必要時,得分組檢驗、逐包檢驗或解包檢驗之。另一 公噸裝PP編織太空袋必須逐包以六號米刺於上、中、下層,或用區段 式取樣器自袋口垂直向下取樣一點檢驗。抽樣時先以目視進行判別, 並將所抽取之所有樣品均勻混合後,以均分器或四分法縮分。 <br />(四)水分之檢驗:以校驗合格之水分測定器測定三次取其平均值,其平均 值超過第四點規定基準者,該批(組)視為不合格。 <br />(五)品質之檢驗:以會碾基準米樣品進行比對鑑定、品質規格分析,品質 未達第四點規定基準者,該批(組)視為不合格。 <br />(六)每批公糧稻米檢驗完畢後,填具樣品米品質標籤(附表四)黏貼於樣 品米袋上,並將該袋之樣品米編號,冷藏保存至少三個月,以備查核 之需。 <br />(七)檢驗合格者,由檢驗人員或由其監督公糧業者在包裝袋縫合之標籤上 加蓋檢驗合格印戳後,交公糧業者妥善保管,如有變質公糧業者應負 賠償責任。檢驗不合格者,原縫合標籤應當場撕毀並通知公糧業者搬 移,重新調製包裝後,再行檢驗。十<p />三、PE包裝(含PE/NYLON/PE三層積層塑膠膜包裝)公糧稻米之檢驗,應遵 行下列事項: <br />(一)清點包數:確認受檢公糧稻米數量。 <br />(二)重量之檢驗: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效期內之電子磅秤,先校 正衡器,抽選三至五袋逐袋秤量。平均淨重不符標示重量者視為不合格 。重量以公斤為計算單位。 <br />(三)抽樣:於裝填二氧化碳靜置結塊後或包裝後抽驗,抽樣數量為該批總袋 數之開平方值,並以漏氣包為優先抽樣對象。漏氣包數量未達應檢驗數 量部份,仍須以未漏氣包逢機取樣檢驗。抽樣時先以目視進行判別,並 將所抽取之所有樣品均勻混合後,以均分器或四分法縮分。 <br />(四)水分之檢驗:以校驗合格之水分測定器測定三次取其平均值,其平均值 如超過第四點規定基準者,該批視為不合格。 <br />(五)品質之檢驗:以會碾基準米樣品進行比對鑑定、品質規格分析,品質未 達第四點規定基準者,該批視為不合格。 <br />(六)每批公糧稻米檢驗完畢後,填具樣品米品質標籤黏貼於樣品米袋上,並 將該袋之樣品米編號,冷藏保存至少三個月,以備查核之需。 <br />(七)檢驗合格者,由檢驗人員按該批合格之袋數核發專用標籤,並由檢驗人 員或由其監督公糧業者在標籤上加蓋檢驗合格印戳後,交由公糧業者將 標籤以塑膠袋包裝縫繫於專用PP編織外袋或黏貼於PE包裝上。十<p />四、各公糧業者有將已檢驗完畢之公糧盜換或摻雜不合標準品者,除應負賠償責任外,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十<p />五、檢驗人員於檢驗完畢後,應即填具驗收證(附表五)交公糧業者,並填 具公糧稻米檢驗報告表(附表六)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