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委辦工程注意事項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分局(以下 簡稱分局)委辦各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之各項工程,除政 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處理。
<p />二、各項工程按工程採購金額分為下列三類處理,工程採購金額以發包之 工、料、其他等費用合併計算。 <br />(一)第一類工程: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以上者。 <br />(二)第二類工程: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 <br />(三)第三類工程:未達一千萬元者。
<p />三、工程預算書應依本局「水土保持工程預算書編製原則及工料分析」編 製;第<p />一、二類工程,應先提報本局原則審查同意後,由執行機關自 行核准;第三類工程由執行機關自行核准。 提報本局原則審查資料,水土保持及農路工程,應附設計平面圖、縱 斷面圖、主要構造物橫斷面圖、水理計算、經費概算及工期等,無需 者免附;農村再生建設之工程,應附設計平面圖、縱斷面圖、橫斷面 圖、必要之立面圖及重要大樣圖、水理計算、經費概算及工期等,無 需者免附。
<p />四、執行機關訂定工程採購契約後,應自行存檔備查。
<p />五、工程施工期間,本局及各執行機關得依職責派員監督,對於各項表、 報、計畫、及工作文件記錄等應確實核對建檔備查,並依「公共工程 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執行品質管理作業。 有關工程品質抽驗作業,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 作業要點」、「水土保持局主辦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及契約規定 辦理。 執行機關應注意年度期限及工作量的達成,切實執行工程進度及工程 品質,本局及上級主管機關為瞭解執行進度與績效,得隨時派員或委 託廠商抽查與督導。 工程期限之展延、停工、復工等由執行機關核准,第<p />一、二類工程應 副知本局。 工程之終止、解除契約,應檢具事實理由、擬具意見及相關文件送本 局核准。 執行機關應適時更新本局「水土保持工程管考系統」內各項工程相關 資訊。
<p />六、工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應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 備查規定一覽表」之核准、監辦及備查規定辦理,如需增加經費時, 執行機關應先報局籌妥經費來源。 第<p />一、二類工程,應先提報本局原則審查同意後,據以編製變更設計 或追加減預算書;經變更或追減核准後,第一類工程降為第二類工程 時,依第一類工程處理,第二類工程降為第三類工程時,依第三類工 程處理。 第二類工程經變更或追加後,達第一類工程者,依第一類工程處理, 第三類工程經變更或追加後,達第二類工程者,依第二類工程處理。 工程變更或追加減核准後,契約變更書及新增工程項目協議單價等有 關文件由執行機關自行存檔備查。 變更設計提報本局原則審查資料,依第三點第二項規定。
<p />七、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工程預算書,應包括變更設計說明書(工程名 稱、理由、變更設計主要項目數量與原工程數量對照表、變更設計後 工程費與原工程費對照表、增加經費來源、變更設計後與原工程施工 期限對照表)、變更設計預算詳細表(包括稅什費按契約比例計算) 、增減數量計算表、新增項目單價分析表、變更設計圖(在原設計藍 圖用紅色筆繪畫、或變更前後對照圖)。
<p />八、工程驗收後,竣工驗收結算圖表由執行機關自行存檔備查。
<p />九、凡其他機關配合經費辦理之工程,除另有規定者外,其開標、竣工驗 收,應由執行機關函請派員列席或會驗。
<p />十、工程發包後如有剩餘經費,執行機關需要運用增辦工程時,應事先函 報本局。
十<p />一、工程因故取消辦理,其原定工程款由本局調整運用。如需改辦替代 工程應先函報本局同意後辦理。年度結束未發生權責或工程結案後 仍有剩餘時,均應照原出資比例繳還本局。
十<p />二、水土保持及農路工程預算經費在五百萬元以下者,除工程經費增加 、坐標及工程編號之變更需報本局同意外,餘工程各項變更,授權 分局核准,並函報本局備查。
十<p />三、執行機關應按期將會計報告及收支原始憑證,連同有關文件送本局 核銷。 收支憑證經本局報請審計部同意就地辦理審計事務者,請自行依規 定妥為保管。 計畫年度結束時已發生契約責任而無法結案者,應於規定期限內, 將有關文件送本局辦理保留。
十<p />四、執行機關辦理各項工程,應切實照有關規定辦理,負完全責任,如 有違規情事,本局將視情節輕重,取消或停止撥付補助款或委辦工 程款,或請改善,或請查處失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