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績優工友遴選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本會績優工友,特依工友 工作士氣激勵措施第八點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p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指本會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編制內工友(含技工、 駕駛)。
<p />三、擔任本會工友三年以上,且前一年度內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遴 選為績優工友: <br />(一)負責盡職,熱心公益,有具體事實。 <br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有具體事實。 <br />(三)愛護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實。 <br />(四)技藝超群,協助提升工作效能,有具體事實。 <br />(五)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面臨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 財產有重大貢獻。 <br />(六)對交辦事項,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 <br />(七)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重大具體之優良表現,足為工友表率。
<p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績優工友: <br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 <br />(二)最近三年內年終考核曾列丙等以下。
<p />五、本會遴選績優工友之程序及名額如下: <br />(一)本會秘書室簽請首長指派五人組成績優工友遴選小組,並指定一人 為召集人。 <br />(二)績優工友遴選小組應將審核結果簽請首長核定;如無符合第三點規 定者,得予從缺。 <br />(三)本會工友(含技工、駕駛)預算員額數,未滿二十人時,得選出一 人;每滿二十人得加選一人。但有特殊情形,報經首長同意後,不 在此限。 <br />(四)本會對於績優工友之遴選,應以最近五年未曾依本要點獲選為績優 工友者為優先。
<p />六、績優工友之遴選,得每年辦理一次。
<p />七、經核定為績優工友,由本會擇期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一幀及新臺幣一 萬元等值獎品,並給予公假三日。 前項公假,應於當年請畢。
<p />八、獲選為績優工友者,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本會應撤銷其獲選資 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相 關違失人員依情節予以議處。
<p />九、本會辦理績優工友遴選所需經費,在本會相關經費項下核實勻支。
<p />十、本會所屬機關得視預算、業務及員額狀況,參照本要點辦理績優工友 遴選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