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取締農產品場外交易行為作業要點
<p />一、為確實執行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有效取締農產品場外交易,維護農產 品交易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p />二、本要點所稱場外交易,係指違反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應在交易當地 批發市場為之,或未經許可擅自經營農產品批發市場業務,及其他違 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有關規定之行為。 <p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執行督導小組(以下簡稱 督導小組),應定期及不定期派員巡查轄內農產品交易情形,取締場 外交易。 <p />四、督導小組取締場外交易之方式如左: <br />(一)違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者: 1.採用「告發、查證紀錄單」(如格式一)蒐集證據,並當場拍攝 照片存證,拍得照片應註明日期、時間及地點,並由執行人員兩 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作證。 2.填具「各市縣、市政府(違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案件)處分書」 (如格式二),依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之規定,對場外交易行為 人予以處罰。 3.裁決之罰鍰拒不繳納,需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由裁決之主管機 關正式以公文書,函請當地法院辦理。如需撤銷許可證者,函請 發證機關配合辦理。 <br />(二)違反商業登記法、營業稅法、建築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 其他法令者,移送各該法令主管機關處理。 <p />五、場外交易如經處罰後仍繼續營業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繼 續查處,至違規營業停業為止。 <p />六、督導小組取締場外交易後,應作成取締工作紀錄。 <p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隨時督導直轄市、縣(市)督導小組對場外交易 取締工作之執行,並不定期查核其取締成果。 <p />八、各級主管機關對所屬執行取締有功人員,得依其成效予以記功或嘉獎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並得酌發獎勵金: <br />(一)實地查證及執行取締有功人員,並經告發、處罰使違規行為停止者 。 <br />(二)督導執行取締有功人員,並使違規行為停止者。 <p />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督導小組人員取締場外交易不力,或經上 級主管機關糾正後仍未改善者,應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