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業者技術商品化計畫實施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業者將其初步科學技術研 究發展成果,與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共同合作進行商品化研發計畫 (以下簡稱技術商品化計畫),落實農業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p />二、本要點所稱業者包括公司及農民,其中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國公 司;農民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三款所稱之農民。 前項業者應具備初步研發成果、研發能力與場域及商品化開發能力。
<p />三、每一項技術商品化計畫之參與業者以一家為限。計畫執行期限以一年 至二年為原則。 前項計畫以業者研發技術已有初步成果,擬商品化者為合作項目。但 不包括委託檢驗、鑑定、測試或試驗等項目。
<p />四、業者向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申請技術商品化計畫時,應檢送業者基 本資料、初步研發成果及業者配合事項,並簽具同意書。 前項同意書內容為業者同意與其合作之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對其 所提出合作已有初步成果之研發技術享有無償、授權他方及第三人實 施之權利。
<p />五、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於受理業者申請技術商品化計畫案後,除評估 業者之目前經營領域、所投入資金及人力、研發與產銷績效及繳納稅 捐等項目外,應與業者就研發技術貢獻及研發成果分配比例達成共識 ,並簽訂保密協定。但業者為農民者,免評估目前經營領域及繳納稅 捐項目。 前項研發成果分配應以資金與研發技術貢獻各占百分之五十計算,並 以雙方於計畫執行所投入之資金及研發技術貢獻比例分別計算之。 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應於本會所定期限內,提出以該機關人員為計 畫主持人之計畫構想書及契約草案,並檢附前點及第一項所定資料, 送本會審查。
<p />六、技術商品化計畫由本會邀請本會農業科技審議會下依領域分設評審小 組之評審委員及本會或所屬機關人員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產業界代 表參與審查。
<p />七、技術商品化計畫審查期限為三個月,審查期限不包含補正及陳述意見 之期間。
<p />八、技術商品化計畫經本會審查通過後,授權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與合 作業者簽約執行。
<p />九、技術商品化計畫之合作業者於辦理簽約時,應預繳交年度計畫經費百 分之十之計畫技術授權保證金。 前項計畫技術授權保證金除計畫目標達成並完成技術授權,或非可歸 責於合作業者致計畫目標無法達成時,無息退還合作業者外,不予返 還。
<p />十、業者參與技術商品化計畫應以全程參與為原則,並應依契約規定派遣 技術或研究人員加入研究並接受計畫主持人之督導。 合作業者未依契約規定,於簽約後一個月內派遣技術或研究人員加入 研究時,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應即終止契約,合作業者不得為任何 權利之主張,包括計畫技術授權保證金之返還、損害賠償之請求等。
十<p />一、超過一年以上之技術商品化計畫,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應於計畫 執行第一年之十一月底前,提出該年計畫期末報告書及第二年計畫 構想書送本會審查。本會就其書面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辦理 實地查核。
十<p />二、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應於技術商品化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研 究成果報告 超過一年以上之技術商品化計畫,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應於第一 年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及第二年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研究成 果報告。
十<p />三、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 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取得專屬授權協商權利之合作業者,應於計畫 結束後一年內向本會或所屬試驗研究機關提出申請並完成授權契約 訂定,未於期限內完成授權契約訂定者,本會或所屬試驗研究機關 得逕行授權其他廠商。 參與技術商品化計畫業者獲專屬授權期滿後,本會或所屬試驗研究 機關得將該技術逕行授權其他廠商。
十<p />四、技術商品化計畫執行所生之智慧財產權及相關研發成果,其歸屬、 管理及運用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 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p />五、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農業科技研究發展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