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公糧食米稽查小組設置及作業須知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外銷公糧食米之品質,以 維護國家信譽及形象,特依據外銷白米加工廠管理要點第十八點及二 十二點,設置「外銷公糧食米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p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第二辦公室副主任擔任,召集人得指定 相關業務科主管擔任領隊,執行稽查任務。 <p />三、本小組成員,除由本會第二辦公室第一科、第三科、人事科(政風) 之相關業務股長職務以上人員擔任外,另由領隊就各區糧食管理處( 以下簡稱各糧管處)米穀檢驗人員(名單由第三科提供)中遴選一至 二人組成之。 <p />四、本小組任務如后: <br />(一)查核各糧管處辦理外銷公糧食米作業及抽查情形。 <br />(二)在外銷公糧食米碾撥期間,前往本會委託外銷白米加工廠,實施稽 查、抽驗。 <br />(三)在外銷公糧食米裝船期間,前往裝貨港口實施稽查、抽驗。 <br />(四)有關外銷公糧食米業務之興革建議。 <br />(五)臨時交辦事項。 <p />五、本小組執行任務時,各該相關糧管處應充分配合、協助。 <p />六、本小組執行任務時機,由本會第二辦公室主任或召集人視需要隨時進 行,至其稽查方式適用外銷白米加工廠管理要點及公糧稻米驗收作業 須知之規定。 <p />七、本小組執行任務所需之差旅費,由本會第二辦公室統籌保留旅費項下 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