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員資格認定及資料使用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第十五條之一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通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會員,須以其土地利用農田水利會所屬設施,享 有下列各款利益之一者為限: <p />一、灌溉利益:提供農作物所需之用水。 <p />二、農田排水利益:排洩停滯於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 前項土地,因不可抗力或配合政府農業政策,致短期內無法享有灌溉或農 田排水利益時,視為享有前項之利益。
第 3 條 本通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指依耕地三七五減 租條例第六條規定,於鄉(鎮、市、區)公所辦竣租約登記之承租人。
第 4 條 本通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其他受益人,指合於下列各款之一之人 員: <p />一、公有或私有耕地之農育權人。 <p />二、私有耕地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強制信託之委託人。 <p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受益人。
第 5 條 本通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年滿二十歲之計算,以戶籍登記資料為 依據,計算至投票日前一日;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第 6 條 本通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會員資格持續期間之計算,以地政機關 土地登記簿所載登記日或耕地租約證明文件所載之日期,計算至投票日前 一日,且不得中斷;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第 7 條 本通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以下 簡稱受益土地)面積合計達零點零一公頃以上,指會員於投票日前六十日 當日,按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或耕地租約證明文件所載所有或具有權利之 受益土地面積,合計達零點零一公頃以上。 前項受益土地,為公同共有者,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之。
第 8 條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受益土地發生權利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消 滅,或享有灌溉、農田排水利益之情形發生變動時,當事人得檢附土地登 記謄本或其他權利變動之證明文件,通知受益土地所在地之農田水利會辦 理會員名冊資料之異動。
第 9 條 農田水利會每年應辦理事業區域內受益土地清查一次,並應於當年度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受益土地之地籍資料及會員資料異動。
第 10 條 農田水利會之會員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p />一、姓名。 <p />二、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p />三、出生年月日。 <p />四、住(居)所地址。 <p />五、土地權利範圍及受益土地面積。 <p />六、會員權利取得、變更日期。 <p />七、其他應記載事項。
第 11 條 會長候選人及會務委員候選人,得於候選人名冊公告後三日內,向農田水 利會申請提供所屬選區選舉人名冊之會員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資料。 前項資料以電子檔方式提供,並以一次為限。 會長候選人及會務委員候選人依前二項規定取得之資料,僅供競選活動使用,且不得對外轉載、複製、流通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應於選舉結束後,確實將資料予以銷毀。
第 12 條 農田水利會取得之會員資料,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及管理事項,防止 會員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