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節水獎勵作業規範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 行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輔導農民契作種植轉旱作作物及綠 肥作物,以減少第一期作缺水期用水量,特訂定本規範。
<p />二、本計畫實施期間為一○五年至一○九年。適用農地範圍為新虎尾溪以 南,即雲林縣土庫鎮、虎尾鎮、元長鄉及北港鎮內高鐵沿線以軌道為 中心左右各一點五公里範圍內之農地(以下簡稱新虎尾溪以南旱作區 );其中台七十八線與高鐵交接處見方三公里屬嚴重地層下陷區域, 簡稱核心區(A區)。
<p />三、參加本計畫農民之資格:前點適用農地範圍內之農地所有權人或有權 之實際耕作者。
<p />四、申報方式: <br />(一) 受理期間:依本會「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申報作業規範辦 理,或由第二點所訂適用農地範圍之鄉(鎮)公所(以下簡稱執行 公所)依其適當之作業時程另公告受理期間。 <br />(二) 申報地點:由實際耕作者向土地所在地執行公所,或依執行公所排 定之受理地點辦理申報。 <br />(三) 應檢附文件: 1.申報書。本申報書得以加註「申報黃金廊道節水獎勵」文字之「 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申報書代之;申辦農地為非基期年 農地,仍應?具申報書,並於申報書註記「申報黃金廊道節水獎 勵」。 2.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申報作業規範」規定之檢附文 件。但申報農地當期作同時申報轉(契)作、休耕有案者,得免 附。 3.其他經執行公所指定檢附之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影本、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農會存簿 封面影本、契作合約書、耕作協議書等)。 <br />(四) 農民檢具文件未齊備或經執行公所審查不符者,執行公所應通知農 民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p />五、節水獎勵作物、種植期間及獎勵基準: <br />(一) 原料甘蔗: 1.種植期間:計畫實施期間(至一○九年止)應連續種植兩個期作 以上。 2.獎勵基準:一年得獎勵兩個期作,每期作每公頃獎勵二萬五千元 。 <br />(二) 釀酒高粱、牧草類(含青割玉米、狼尾草、尼羅草、盤固草等)、 毛豆、食用玉米、甘藷及落花生: 1.種植期間:計畫實施期間(至一○九年止)之第一期作。 2.獎勵基準:一年獎勵一個期作,獎勵基準如下: (1) 釀酒高粱及牧草類:每公頃獎勵二萬五千元。 (2) 毛豆、食用玉米、甘藷及落花生:每公頃獎勵一萬五千元。 <br />(三) 綠肥作物:種植「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之種植綠肥或生產 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表列之綠肥作物: 1.種植期間:計畫實施期間(至一○六年止)之第一期作期間,田 區至少須翻耕一次;限核心區(A區)範圍內農地申辦。 2.獎勵基準:一年獎勵一個期作,每公頃獎勵四萬元。
<p />六、勘查認定: <br />(一) 原料甘蔗:農民秋植甘蔗應於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十日前完成種植 ,春植甘蔗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種植;宿根甘蔗於前作採收後, 應開根施肥或中耕除草,另缺株嚴重蔗園應實施補植,農民完成上 開作業,並依實際種植廊道區於十二月十五至三十一日勘查確認後 ,始符合資格。 <br />(二) 釀酒高粱:每平方公尺至少種植八株。 <br />(三) 牧草類:以經濟生產為前提,青割玉米採條播具合理行株數(每公 頃五萬五千株以上);芻料作物栽培管理應包含整地、田間管理及 病蟲害防治;無適當之種植管理者,視為不合格,不予補貼。 <br />(四) 毛豆、食用玉米、甘藷及落花生: 1.契作作物須以經濟生產為前提,成活率佔種植面積百分之八十以 上。申報種植田區須防除雜草,雜草生長面積不可超過總面積百 分之五十,且不得掩蓋主要作物。 2.栽培模式應為整地作畦或行列栽培,溝距以二至三公尺為原則, 並應做好田間雜草管理及病蟲害防治;毛豆每平方公尺至少二十 五至三十株。 3.考量各地風土及氣候差異,栽培作物溝距可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會同轄內農業改良場(所)等相關單位,現勘彈性認定。 <br />(五) 種植綠肥作物: 1.休耕田區空閒情形:土地所在地公所於第一期作申報資料登錄後 或期作開始三週內完成休耕田區全面初勘,確認農田無搶種綠肥 或景觀作物以外作物,倘無法於規定期間完成勘查,應將逾期原 因及預定完成期間函報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備查。 2.休耕情形: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種植綠肥或生產環 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辦理,由土地所在地執行公所於休耕期間內 勘查,綠肥、景觀作物成活率達百分之五十與辦理翻耕及田間管 理,並確認田區無種植綠肥或景觀作物以外作物。
<p />七、申報節水獎勵作物經勘查成活率不合格者,倘係因生育期間遭受天然 災害所致,其處理方式如下: <br />(一) 已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1.已領取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農地,倘申報之轉(契)作作物與領 取天然災害救助作物相同,得由執行公所逕核予當期作節水獎勵 金。 2.未符合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要件之農地,則依各項作物勘查認定原 則之規定,經勘查合格後據以核發。 <br />(二) 未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執行公所得視當地災害情形, 函報當地縣政府,由當地縣政府邀集當地農業改良場、本會農糧署 當地分署及執行公所會勘,認定受災屬實者,由縣政府報本會農糧 署當地分署核備後,得由執行公所逕核予當期作節水獎勵金。 <br />(三) 申辦種植綠肥作物,倘確因天候因素致成活率未達標準,經執行公 所依現況判定確有種植綠肥作物事實,得由執行公所核予當期作節 水獎勵金。
<p />八、公糧繳交原則: <br />(一) 種植節水獎勵作物(綠肥作物除外)之農地:計畫實施期間(至一 ○九年止)倘恢復種稻者,該農地第一期稻作不得繳交公糧。其中 選擇種植原料甘蔗者,第<p />一、二期作皆不得繳交公糧。 <br />(二) 種植綠肥作物之農地:申報種植綠肥作物,於本計畫實施期間(至 一○六年止)倘恢復種稻者,該農地第一期稻作不得繳交公糧。
<p />九、倘欲領取契作獎勵之作物(原料甘蔗、釀酒高粱、牧草類及毛豆等, 須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各項契作作物規定辦理外(附件 <p />一、附件二之一及附件二之二),契作生產之作物全數由訂約雙方依 契約使用或銷售,訂約雙方必須自行處理產銷事宜,不得要求政府機 關協助處理;其它非契作之節水獎勵作物,由農民自行處理產銷事宜 ,惟應出具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產銷之切結證明文件,憑以申 請節水獎勵補貼。
<p />十、依本作業規範申領節水獎勵之農地,倘另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 計畫」申辦轉(契)作、休耕並符合其規定者,得兼領轉(契)作補 貼或休耕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