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檔案申請閱覽須知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
條、第十八條有關機關檔案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等規定事項,特
訂定本須知。
<p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以下簡稱閱覽)檔案,應以書面方式向本局
申請;未以書面申請者,受理業務單位應告知其應以書面申請。
<p />三、受理業務單位受理申請閱覽後,應審查書面載明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
八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未載明內容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
於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不得提供閱
覽或應依其他法令申請閱覽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p />四、受理閱覽之申請,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有
補正情形者,應自補正之日起算。
<p />五、經核准閱覽者,受理單位應於核准通知書中載明閱覽之時間、地點及
應注意事項,通知申請人。
<p />六、申請人至本局閱覽時,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應收驗其核准通知書及身
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應於檔案閱覽完畢點收後交還。
<p />七、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應指導及監督申請人閱覽檔案,如有飲食、吸菸
、破壞環境整潔或妨害安寧等情事,應予勸告制止,經勸告制止仍不
聽從者,應終止其閱覽,並記錄之。
<p />八、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陪同申請人閱覽檔案。
<p />九、申請人閱覽檔案如有下列情事之一,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應立即予以
制止,告知其不得續閱後,停止其閱覽或抄錄並記錄之。其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br />(一)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之行為者。
<br />(二)有拆散已裝訂完成檔案之行為者。
<br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行為者。
<p />十、閱覽抄錄及複製檔案,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
標準」收費。
十<p />一、本局檔案開放閱覽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
外開放)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4時。
十<p />二、檔案光碟、微縮片等特殊資料或卷宗,其閱覽規定亦同。
十<p />三、附件:
<br />(一) 檔案閱覽申請書。
<br />(二) 檔案閱覽審核表。
<br />(三) 檔案閱覽簽收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