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農民契作種植硬質玉米,特 訂定本作業規範。
<p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硬質玉米,係指成熟時,植株苞葉枯黃,玉米籽粒質 地堅硬,顏色為黃色、橙色或紅色,可作為飼料、食品加工或玉米澱 粉用。
<p />三、適用本作業規範之農地: 符合本會「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 」之農地。契作農地以八十 三年至九十二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期間任何一年當期作曾種稻或種 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契約蔗作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 休耕有案者。
<p />四、補貼基準: <br />(一)契作補貼金 1.申報契作硬質玉米之農地,每期作每公頃核發契作補貼金四萬五 千元。 2.西部地區以鄉(鎮、市、區)為單位,一○一年期具栽培實績者 ,每期作每公頃硬質玉米繳售數量應達四千五百公斤,其餘地區 應達三千五百公斤;東部地區(含宜蘭、花蓮及台東)應達二千 五百公斤;未達規定數量者,按實際繳售數量比率核發契作補貼 金。 <br />(二)烘乾費 農民繳售契作硬質玉米,以乾籽粒計算,補助烘乾費每公斤二元, 每公頃補助玉米數量上限為五千四百公斤。
<p />五、各地區契作硬質玉米之受理申報須配合種稻、轉(契)作、休耕之申 報期同時辦理。
<p />六、申報補貼方式及審核: <br />(一) 農會受理申報及初審 1.農會受理契作硬質玉米申報,應與種稻、轉(契)作、休耕等業 務同時辦理,由農地之現耕人向戶籍所在地農會申辦,農會不得 拒絕。惟農民戶籍所在地無農會或受限地區特殊因素致無法受理 申報者,由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協調公所或其 他農會辦理。 2.農民申報契作種植硬質玉米應填具申報書(附表一),鄉(鎮、 市、區)農會應依據「資料檔」所列基期年及農民承租農地辦理 租賃契約等資料審查。如有發現資料不符者,應通知農民提供有 關證明文件(影印本)予以更正。 3.農民契作對象非為農會者,申報時應於申報書註記申明,並檢附 收購契約證明文件(範本如附件一)。農民於自有耕地種植硬質 玉米供自行餵飼使用者,辦理申報時並應檢具「畜牧場登記證書 」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文件,且嗣後籽實收穫時,應檢附農會 或民營地磅站(非自有地磅)之過磅紀錄或由農會會同過磅過程 之紀錄,憑以申請契作補貼金,惟不另補助烘乾費。 <br />(二) 出(入)耕之處理 1.農民申報之土地不在戶籍所在地時,應請其在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農會辦理申報,並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 農會填具「出耕他鄉(鎮、市、區)申報種植契作硬質玉米面積 移送表」(附表二),連同農戶之申報書影本、出耕勘查清冊, 分送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或當地分署指定之統 籌辦理農會,並副知有關分署。 2.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或當地分署指定統籌辦理 之農會收到其他鄉(鎮、市、區)農會所送之移送表、農戶申報 書影本及出耕勘查清冊後,應在期限內實地勘查申報土地之實際 種植情形,並將勘查結果填載於出耕勘查清冊及核章後,將出耕 勘查清冊及移送表分別送還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 及有關分署。 3.農民辦理跨縣(市)出耕者,戶籍所在地農會應連同申報書影本 、出耕勘查清冊、移送表及耕作錄等相關資料,移送土地所在地 之鄉(鎮、市、區)農會或當地分署指定統籌辦理之農會,並由 該農會代農民簽訂銷售契約、辦理勘查及受理農戶繳交籽實。農 民辦理縣(市)內出耕者,前述作業由當地分署協調相關農會辦 理。 <br />(三) 申報面積之更正 農民實際種植面積如與申報內容有所差異,應於土地所在地鄉(鎮 、市、區)公告之轉(契)作期前填具申報書(附表一)向原申報 之鄉(鎮、市、區)農會辦理更正。經勘(抽)查發現不符者,均 不得受理補辦更正,並應依規定辦理。 <br />(四) 勘查及查對 1.已變更為固定使用、水(漁)池或長期作物之面積,應於農民耕 作資料檔內可耕面積中予以扣除。 2.鄉(鎮、市、區)農會應配合當地轉(契)作期於硬質玉米收穫 前一個月,逐筆勘查硬質玉米種植情形,並於勘查清冊(附表三 )內加註勘查紀錄及簽章。 3.勘查時應注意硬質玉米植株高度等生育狀況,業已廢耕、無種植 事實、間作雜糧及以撒播方式種植、或生育不良植株矮小,存活 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等,認屬不合格之農地,其面積應予扣除。 4.分署於接獲鄉(鎮、市、區)農會之勘查結果後,應會同鄉(鎮 、市、區)農會依勘查清冊抽(復)查至少百分之三,並督促鄉 (鎮、市、區)農會依勘查結果修正相關資料。
<p />七、契作硬質玉米之處理: <br />(一)農民與農會契作種植硬質玉米者,農會應協助農民將硬質玉米銷售 至市場,並參考市價訂定銷售價格,及代農民簽訂銷售契約。 <br />(二)前款之銷售契約,應明訂履約規範、銷售價格及提貨期限等相關事 項。 <br />(三)契作生產之硬質玉米全數由訂約雙方依契約使用或銷售,訂約雙方 須自行處理產銷事宜,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
<p />八、契作補貼金及烘乾補助費之匯撥: <br />(一) 鄉(鎮、市、區)農會依勘查及分署抽(復)查結果,及農民繳售 乾玉米粒數量填具契作補貼金發放清冊(附表四)及中央補助烘乾 費清冊(附表五),送本署當地分署審查,並由分署核撥資金至鄉 (鎮、市、區)農會設置之「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專戶」,鄉( 鎮、市、區)農會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補貼金及烘乾補助費轉入申 報農戶指定之存款帳戶。 <br />(二) 農民係出(入)耕者,耕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或當地 分署指定統籌辦理之農會,應將勘查結果及繳售數量等資料送回原 受理申報單位,據以轉請當地分署辦理審查與核撥契作補貼金及烘 乾補助費。 <br />(三) 農民契作對象非為農會者,應檢附該期作硬質玉米銷售數量證明文 件向鄉(鎮、市、區)農會申請契作補貼金及烘乾補助費。 <br />(四) 本署各地分署於補貼金及烘乾補助費發放結束後應填具執行情形表 (附表<p />六、七)送本會農糧署備查。
<p />九、違反規定之處理: 經查獲農民之農地有申報不實情事者,申報不實面積除當期作不予核 發契作補貼金及烘乾補助費外,並停止次年同一期作辦理保價收購稻 穀或轉(契)作、休耕給付之資格。
<p />十、契作硬質玉米遭受天然災害時之特別處理方式: 契作硬質玉米經勘查不合格係因生育期間遭受天然災害,經當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農會 、農業改良場及本署當地分署會同勘查認定屬實者,仍得核發契作補 貼金每期作每公頃四萬五千元。其作業程序如下: <br />(一) 已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硬質玉米受災情形經政府核定 符合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條件者,得由分署逕行核定;未符合農 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條件,但經會勘認定災害屬實者,由分署彙整 報本會農糧署核備。 <br />(二) 未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鄉(鎮、市、區)農會得視當地 災害情形,邀集相關單位會勘,認定受災屬實,由分署報本會農糧 署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