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受託提供係屬農業科技或農業新創事業具市場性評估意見書作業要點(舊)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農業科技事業或農業新創 事業申請上市或上櫃時,就申請公司所經營事業是否具備市場性之評 估,提供意見書,特訂定本要點。 <p />二、本要點所定農業科技事業,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事業: <br />(一)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八款所定農業企業機構。 <br />(二)具備與農業相關之實質產出。 <br />(三)專職研發人力五人以上,且申請之上一年度研究發展費用占公司 總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三以上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p />三、本要點所定農業新創事業,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事業: <br />(一)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八款所定農業企業機構。 <br />(二)經營模式係屬新穎且具市場性,或所開發之事業內容具有前瞻性 及市場價值,且已取得適當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可於市場交易之 成果。 <br />(三)專職開發人力五人以上,且申請之上一年度研究發展費用占公司 總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三以上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p />四、申請公司於送請評估時,因調整事業經營、終止其部分事業,或已 將其部分之事業獨立另設立公司、移轉他公司或與他公司合併者, 得以其公司存續之營業項目,計算其提出申請之上一年度公司總營 業收入淨額及研究發展費用。 <p />五、本會提供評估意見前,得要求申請公司提出下列中文文件: <br />(一)事業評估報告書一份(本會初審通過後,再補送十五份提供評估 小組審查)。 <br />(二)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智慧財產服務公司或專家提出之相關市場 價值評估報告。 <br />(三)本會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 <p />六、本會為提供評估意見,應設置審查小組,召開會議進行審查。 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由本會科技處處長、相關業務主管一人及具 產業專長之學者專家五人組成,學者專家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及 研究機構之專家中指定。 <p />七、本會於審查會議前,應進行初審。 初審由本會科技處辦理,於進行實地訪查時,應會同審查小組委員 中選定二名相關領域之委員辦理,並應於審查會議時提報初審意見 供出席委員參考。 <p />八、審查小組應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 審查會議由本會科技處處長召集,每次會議應有審查小組二分之ㄧ 以上,外聘委員應逾三分之ㄧ出席始得開會,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 出席。 委員與申請事業間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如未自行迴避,召 集人得令其迴避。 開會時本會相關業務機關(單位)應列席說明。 <p />九、為了解農業科技事業之產品開發銷售狀況或技術市場價值,及農業 新創事業之經營模式是否新穎且具市場性之必要,本會於案件審查 時得邀請申請公司相關人員列席並以中文說明及答覆有關問題或補 充相關資料,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列席,提供參考意見。 <p />十、出席審查會議之委員,應就申請公司提供之所有文件及初審意見, 進行綜合審查。 審查委員對會議決議無法達成共識時,得採彌封式記名投票一次表 決,主席應參加表決。審查小組之決議應有出席之審查委員二分之 ㄧ以上同意。 會議資料由主席彌封入公文袋簽章後,以密件處理,隨卷歸檔。 本會人員及審查委員對於申請公司提供之內容,應依法盡其保密之 義務,參與審查之審查委員均應簽署保密切結書,以確保其遵守保 密之義務。 十<p />一、審查意見應函復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經決議限期補充資料再審查者,應通知申請公司限期補正後,再提送 審查會議;屆期未補正者,由本會逕將審查結果函送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