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卉與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防範入侵紅火蟻(以下簡稱紅 火蟻)發生之鄉、鎮、市、區(以下簡稱發生區)族群擴散,並規範 經營帶土花卉、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質之業者與銷售業者(以下簡 稱業者)發現紅火蟻之移動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p />二、管理作業程序如下: <br />(一) 確認對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發生區內之業者資料,資 料內容包括鄉(鎮、市、區)、村(里)、經營農戶姓名、經營種 類、苗圃面積、聯絡電話等,並彙送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 )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 <br />(二) 全面檢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轄內業者排定檢查時程,並 依防檢局公告之「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會同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 實地檢查。 <br />(三) 防治及監測:經檢查發現有紅火蟻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輔 導業者完成防治,必要時由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派員依「紅火蟻標 準作業程序」進行防治技術指導,並由業者依「紅火蟻標準作業程 序」規定進行監測,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國家紅火蟻防治 中心會勘確定無紅火蟻時方予解除管制。 <br />(四) 抽查:經檢查無紅火蟻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農糧 署、防檢局及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不定期抽查,以確保防治成果。 <br />(五) 月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個月檢查防 治情形彙報農糧署及防檢局。
<p />三、苗圃發生紅火蟻之檢查作業程序如下: <br />(一) 檢查小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組成檢 查小組,執行苗圃紅火蟻檢查。 <br />(二) 檢查方式:依「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執行。 <br />(三) 認定基準:苗圃內之花卉、種苗、栽培介質及相關設施(含建物周 圍、圍牆、灌溉溝渠及其他設施等)如經任一方式檢查出紅火蟻者 ,即認定該苗圃為紅火蟻發生地點,評定檢查不合格。 <br />(四) 作業流程:(詳如苗圃紅火蟻檢查及防治流程圖) <br />(五) 苗圃檢查:檢查小組針對管理對象進行紅火蟻檢查時,應填具「入 侵紅火蟻檢查紀錄表」(表一),正本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留 存,影本送國家火蟻防治中心。 <br />(六) 合格苗圃:經評定檢查合格之苗圃,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入侵紅火蟻檢查合格證明書」(表二),其有效期限二年,惟檢 查小組得不定期抽檢,必要時,得廢止該證明書。 <br />(七) 不合格苗圃:經評定不合格日起,苗圃內之花卉、種苗、栽培介質 及其包裝、容器等高風險產品,應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條規 定禁止遷移,業者應依據「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推薦之藥劑進行 防治,並填寫「苗圃產品出售前紅火蟻防治施藥紀錄表」(表三) 備查,至業者完成防治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始得販 售及運移高風險產品。經評定不合格日起至解除管制日止,業者應 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後續監測相關措施。 <br />(八) 解除管制:經評定檢查不合格之苗圃經防治完成後,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檢附監測資料(即防治率達百分之一百,且效果持續 六個月以上),向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申請安排複檢,複檢合格則 由主管機關解除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