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有機質肥料品牌推薦作業規範
<p />一、目的:期藉由肥料品質之查驗及監控,遴選國產優質有機質肥料品牌
,利用網路登載公告作為相關推廣計畫之推薦品牌名單,並提供農民
選用之參考。
<p />二、實施方式:透過現場製程查核、定期檢驗、製造廠(場)查驗及市售
肥料查驗等方式,查驗製肥原料、設備、製程及監控產品品質,凡符
合本規範者,得列為推薦品牌名單。
<p />三、申請品牌推薦種類及資格:
<br />(一)申請品牌推薦適用之肥料品目:
1.植物渣粕肥料(品目編號5-01)
2.魚廢渣肥料(品目編號5-03)
3.動物廢渣肥料(品目編號5-04)
4.禽畜糞堆肥(品目編號5-09)
5.一般堆肥(品目編號5-10)
6.雜項堆肥(品目編號5-11)
7.混合有機質肥料(品目編號5-12)
<br />(二)須為已取得肥料登記證之品牌,且在國內生產製造,以動植物有機
資材為原料,經加工、調製、混合、醱酵等製程,品質成分符合肥
料種類品目及規格及本作業規範規格之有機質肥料。
<br />(三)肥料製程,無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污泥、廚餘或經化學處理之殘
渣,且無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
定之事業廢棄物。
<br />(四)以肥料登記證登載之廠牌商品名稱為品牌推薦之標的,同一家肥料
工廠或堆肥場生產之同一肥料品目如屬同一製程,以申請一個廠牌
商品名稱為限;如同一肥料品目,因不同原料、製程,經查核小組
現場查證確認屬不同製程產品,並可明顯區隔者,得增加品牌推薦
廠牌商品名稱數。
<br />(五)同一家肥料工廠或堆肥場生產之不同肥料品目產品,得分別檢具資
料申請品牌推薦。
<br />(六)業經登載於網路之廠牌商品名稱,業者得視需要以書面申請撤銷,
並以另一商品名稱申請品牌推薦。
<br />(七)肥料業者因產品品質成分不符規定,經限期停止其網路登載推薦者
,應俟停止網路登載期限屆滿後,始得重新申請品牌推薦。
<p />四、申請品牌推薦應具備之要件:
<br />(一)申請品牌推薦之產品,應具有最近半年內之成分分析檢驗報告,其
主成分、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等成分含量,必須符合該肥料登記品
目規範。
<br />(二)產品成分之分析檢驗報告,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含各分局)所出
具之檢驗報告,或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之委託分析檢驗
報告等證明文件為準。
<br />(三)申請品牌推薦之產品,須符合下列各項現場製程之查核基準:
1.肥料登記證所載之製造工廠(場)地址,確實設有廠(場)房、
製造機具及設備,且依現場客觀情形可判定確屬營運中之狀態者
。
2.產品使用之主要原料應與該肥料登記標示樣張所登載之使用原料
相符,且無混入其他不得添加利用之物質者。
3.業者應設有肥料加工、調製、混合、醱酵等設備,於現場查核時
確屬可運轉操作之狀態,並有生產事實可供查證者。
4.現場有待包裝之成品及已完成包裝之產品者,其肥料包裝、標示
及廣告,均符合肥料登記證登載內容及肥料管理法之規範者。
<br />(四)現場製程經查核符合規定,且申請產品經現場抽樣送驗,其主成分
、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等,符合該肥料登記品目規範者。
<br />(五)前款之現場抽樣送驗,必要時得以市售肥料商品抽樣檢驗進行比對
。
<p />五、申請品牌推薦作業程序:
<br />(一)由肥料業者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業者工廠(場)所在地之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各區分署提出申請:
1.申請書(如附件一)。
2.申請品牌推薦產品之肥料登記證影本,且該登記證之有效期限須
達半年以上。
3.申請品牌推薦產品最近半年內之成分分析檢驗報告(以申請日為
基準日);上述報告所載之檢驗廠牌商品名稱,須與肥料登記證
登載者相符。
<br />(二)查核小組:由本署所屬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邀集肥料製造工
廠(場)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管轄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改良場
、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以下簡稱委託檢驗機構)、肥
料產業團體(公會或協會)代表、相關專家學者等單位人員所組成
,執行製造工廠(場)現場製程查核及品質查驗等相關事項。
<br />(三)分署接獲申請案後,應先行查對申請書及文件資料,經確認無誤後
,即發函邀請前述查核小組成員,訂定期日以辦理現場製程查核事
宜。查核小組成員之出席人數應達函邀總人數半數以上,完成查核
作業後並應核實填載現場查核紀錄表(如附件二)。
<br />(四)查核小組進行現場製程查核時,受查核之肥料業者應同時備妥申請
資料、歷次檢驗報告、肥料製造流程說明及肥料廣告資料或其他相
關文件,以供查核。
<br />(五)經現場製程查核結果符合本作業規範之規定者,由查核小組就申請
品牌推薦之產品,於現場會同業者抽樣封緘後,由分署送請委託檢
驗機構辦理分析檢驗。
<br />(六)現場製程查核結果不合規定者,不予抽樣送驗,分署應將不合規定
之理由以書面通知業者。業者完成改善後,得於現場製程查核日起
屆滿二十日後,重新申請現場製程查核。惟同一年度內同一品目產
品之重新申請查核以一次為限。
<br />(七)委託檢驗機構於接獲送驗之肥料樣品後,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必要之分析檢驗,並將分析檢驗報告寄送該管之分署。
<br />(八)申請品牌推薦之產品,經現場查核及品質成分檢驗均符合規定者,
由受理之分署彙集業者之申請文件、現場查核紀錄表及抽驗產品之
分析檢驗報告各一份,陳送本署核辦。經本署審核無誤後,即列為
推薦品牌名單,並登載網站公告周知。
<br />(九)現場抽樣送驗結果不符規定者,分署應將不合規定之之理由以書面
通知業者,業者完成改善後,得於委託分析機構之檢驗報告完成日
起,屆滿三個月後重新申請品牌推薦。惟同一年度內同一品目產品
之重新申請以一次為限。
<p />六、品牌推薦產品之品質監控管理:
<br />(一)業者自行品管:
1.業者所產肥料經列為品牌推薦產品後,每年應將品牌推薦產品抽
樣送驗至少一次,並於檢驗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將委託分析
檢驗報告送交其所在地之分署備查。第一次自行品管之抽樣送驗
作業,應於產品經列為品牌推薦產品後半年至一年內完成。
2.自行品管之檢驗報告,其主成分、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等,須符
合各該肥料品目規範。
3.列為品牌推薦產品之業者,前開所定期間屆滿一年後,均未依規
定將委託分析檢驗報告送交備查者,原受理之分署應即陳報本署
將相關公告自網站移除,停止網路登載推薦。逾期期間在一個月
以內,經補送委託分析檢驗報告者,得申請恢復網路登載推薦。
<br />(二)製造廠(場)查驗:
1.經列為品牌推薦之產品,分署應邀集查核小組不定期至製造工廠
(場)進行現場製程查核,並就品牌推薦產品抽樣送驗,查驗肥
料品質。
2.現場製程查核,應同時查驗業者之肥料標示及肥料廣告,如有不
符規定者,送請主管機關處置外,並應請業者限期改善。
3.現場製程查核,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抽樣送驗,分署應將
不合規定之理由以書面通知業者,並應即陳報本署將相關公告自
網站移除,停止網路登載推薦:
(1)業者之肥料標示及肥料廣告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
依限改善者。
(2)查核之現場已無推薦品牌產品,且已停止生產者。
(3)現場製程不符本作業規範之規定者。
(4)以他廠(場)產品或其他品目、品牌產品混充推薦品牌產品者
。
4.經現場製程查核,如發現現場無該品牌產品,經查確已停止生產
,或不符現場製程查核規範者,業者如重新產製或改善製程,得
於製造廠(場)查驗日起三個月後,重新申請現場製程查核,惟
同一年度內一廠(場)以一次為限。
5.現場製程查核合於規範者,由查核小組依肥料查驗辦法於現場共
同抽取樣品二份,會同業者封緘後,樣品由縣(市)政府連同拆
封之包裝、容器與標示等物品攜回,並由縣(市)政府於期限內
,將樣品一份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進行檢驗,查驗肥料品質。
6.產品抽樣送驗,以主成分及有害成分為重點。
7.縣(市)政府於接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檢驗報告,應將檢驗結
果通知分署及肥料業者,其肥料檢驗結果如不符本作業規範者,
依下列程序辦理:
(1)肥料有害成分不符本作業規範限值者,分署應即陳報本署將相
關公告自網站移除,先行停止網路登載推薦。
(2)由縣(市)政府,依肥料查驗辦法通知業者到案說明、陳述意
見,或就原留存之樣品辦理複驗,倘肥料經複驗仍不符規範者
,由縣(市)政府依肥料管理法處罰,並依肥料查驗辦法處理
後續事宜。
(3)縣(市)政府應將肥料查驗、複驗及後續處置結果,通知肥料
業者所在地之轄區分署,俾辦理後續停止或恢復網路登載推薦
。
<br />(三)市售肥料抽驗:
1.本署各區分署抽驗:
(1)列為品牌推薦產品,由分署派員不定期至轄區內農會、合作社
場、農民產銷班或農家,就農民所購買已完成包裝之產品,進
行抽樣送驗,送交委託檢驗機構分析檢驗成分以監控品質,並
建立各肥料廠(場)產品成分分析檢驗資料,以利異常成分之
系統性追蹤。
(2)列為品牌推薦產品抽樣送驗,以主成分及有害成分為重點。
(3)受委託之檢驗機構於接獲送驗之肥料樣品後,應於十五個工作
日內完成必要之分析檢驗,並將分析檢驗報告送交抽驗之分署
。
(4)分署應於接獲委託檢驗機構之分析檢驗報告十日內,將檢驗結
果通知肥料業者,並副知肥料業者所在地縣(市)政府及肥料
業者所在地之分署。
(5)抽樣送驗結果,肥料有害成分不符本作業規範之限值者,分署
應即陳報本署將相關公告自網站移除,先行停止網路登載推薦
。
(6)抽樣送驗結果,肥料主成分或有害成分不符規定,由肥料業者
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於十日內,會同轄區分署依肥料查驗辦
法再行抽樣,肥料樣品由縣(市)政府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進
行檢驗,如肥料檢驗結果仍不符規範者,由縣(市)政府依肥
料管理法處罰。
(7)縣(市)政府應將肥料查驗及後續處置結果,通知肥料業者所
在地之分署,俾辦理後續停止或恢復網路登載推薦作業。
2.縣(市)政府抽驗:
(1)經列為品牌推薦之產品,各縣(市)政府應列為市售肥料之重
點抽驗對象,依肥料查驗辦法不定期至肥料製造或販賣業者之
製造、加工、包裝、倉儲、陳列、販賣等場所辦理抽驗。
(2)列為品牌推薦之產品經各縣(市)政府辦理市售肥料抽驗後,
如肥料經檢驗不符肥料登記品目規範者,除由縣(市)政府依
肥料管理法處罰外,縣(市)政府應將肥料查驗及後續處置結
果,通知肥料業者所在地之轄區分署,俾辦理後續停止或恢復
網路登載推薦。
<p />七、網路登載推薦品牌之相關規範:
<br />(一)申請品牌推薦之產品,經現場查核及品質成分檢驗均符合規定者,
由本署公告於本署網站及各相關網站,列為推薦品牌名單,同時登
載各廠牌商品名稱之肥料標示原料名稱、最近二次品質成分檢驗之
主成分及有害成分等資料數據,俾供農友參考選用。
<br />(二)列為品牌推薦之產品,經製造廠(場)查驗或市售肥料抽驗後,發
現其品質成分不符本作業規範之規定者,依下列情節分別停止其網
路登載推薦:
1.有害成分不符者:
(1)本署接獲分署陳報後,立即將該廠牌商品名稱之相關公告自網
站移除,停止網路登載推薦。
(2)經縣(市)政府依肥料查驗辦法查驗確定並開具裁處書者,該
業者所生產同一品目之各品牌肥料資料,全部自網站移除,停
止網路登載推薦一年。
(3)經列為品牌推薦之產品,該業者所生產不同品目之各品牌肥料
,於同一年度內有二次因有害成分不符規定,經縣(市)政府
查獲並據以開具裁處書者,該業者所生產之所有品牌肥料,停
止網路登載推薦二年;經查獲達三次者,則取消該業者所生產
所有品牌肥料之申請資格。
2.肥料主成分、限制事項等項不符肥料登記品目之規範者,其廠牌
商品名稱自縣(市)政府開具處分書之日起,停止網路登載推薦
六個月。
<br />(三)恢復網路登載推薦:
1.經查獲肥料有害成分不符規定,惟依肥料查驗辦法申請複驗經認
定為合格者,得檢具檢驗報告向當地分署申請,轉陳本署辦理恢
復網路登載推薦。
2.肥料品質成分不符本作業規範,或不符現場製程查核規範,經停
止其網路登載推薦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向當地分署申請恢復
登載網路推薦;由當地分署邀集查核小組進行現場查核並抽樣送
驗,經送請委託檢驗機構檢驗品質成分,認屬符合規定者,轉陳
本署恢復其網路登載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