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解釋令
<p>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613 39347 號令 核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 定之適用解釋如下,並自即日生效:「經營:指以自有或租賃之漁船從事 捕撈、買賣、運送及進出口漁獲物或漁產品之營運」及「從事漁業:指以 自有或租賃之漁船為捕撈、買賣、運送及進出口漁獲物或漁產品之行為」 之規定所稱「漁船」,包括運送漁獲物或漁產品之非我國籍運搬船,但不 包括貨櫃輪。</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