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流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土石流災害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以下簡稱應變中心)執行編組、開設時機、任務及災害防救相 關作業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p />二、應變中心之任務如下: <br />(一)加強土石流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 事宜,處理災害應變措施。 <br />(二)掌握土石流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br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br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br />(五)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p />三、應變中心組織及成員如下: <br />(一)指揮官:一人,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以下簡稱會報召集人 )指定本會主任委員擔任,綜理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br />(二)協同指揮官:一人至五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與土石流災害相關之 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協助指揮官統籌災害應 變指揮事宜。 <br />(三)副指揮官:一人至五人,由指揮官指定之,襄助指揮官及協同指揮 官處理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其中一人由內政部消防署署長擔任 。 <br />(四)秘書幕僚單位:應變中心開設期間,相關會務、行政及後勤事宜, 由本會水土保持局辦理。 <br />(五)其他支援人員:為順利災害應變工作之進行,編組部會應指派辦理 災害防救業務,熟稔救災資源分配、調度,並獲充分授權之技監、 參事、司(處)長或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專責人員,於接獲 通知一小時內進駐應變中心,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p />四、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規定如下: <br />(一)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且災情嚴重 ,經本會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br />(二)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會依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第十點第八款,及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通知內政部、國防部、教育 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住民族 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國家災害防 救科技中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及其他必要之相關應變機關派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br />(三)開設地點:應變中心原則設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惟得視緊急處理 應變措施之需要,陳報會報召集人另擇成立地點。 <p />五、應變中心功能分組如下: <br />(一)參謀群組:轉化防救災有關情資並綜整統籌防救災作業決策及救災 措施建議。 1.幕僚參謀組: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國防部、經濟部、交 通部、內政部及本會配合參與,辦理災情分析、後續災情預判與應 變及防救災策略與作為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事宜。 2.管考追蹤組: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本 會配合參與,辦理各項應變事項執行及指揮官或工作會報指裁示事 項辦理情形管考追蹤事宜。 3.情資研判組:由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主導,經濟部、原住民族委 員會、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中央氣象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及本會配合參與,辦理提供各項災害潛勢資料分析、預警應變建議 及相關災害空間圖資分析研判等事宜。 4.災情監控組:由本會主導,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原住民 族委員會及內政部(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配合參與,辦理災 情蒐報查證及追蹤事宜。 <br />(二)訊息群組:綜整轉化各項防災應變相關資訊,有效達成災防資訊公 開普及化之目標。 1.新聞發布組: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主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 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及本會配合參與,辦理召開應變中心 記者會、新聞發布、錯誤報導更正、民眾安全防護宣導及新聞媒體 聯繫溝通等事宜。 2.網路資訊組:由本會主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 及內政部(消防署)配合參與,辦理防災、應變資訊普及公開與災 變專屬網頁之資料更新及維護事宜。 <br />(三)作業群組:統籌辦理各項防救災工作執行事宜。 1.支援調度組:由國防部主導,經濟部、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 營建署、消防署)配合參與,辦理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資 源調度支援事宜。 2.搜索救援組:由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空中勤務總隊)主導,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防部配合參與,辦理人命搜救及緊急 搶救調度支援事宜。 3.疏散撤離組:由本會主導,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原 住民族委員會及內政部(民政司、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配合 參與,掌握地方政府執行災害危險區域民眾緊急避難、疏散、撤離 人數之統計與通報及民眾遠離危險區域勸導情形及登山隊伍之聯繫 、管制。 4.收容安置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國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 部、交通部(觀光局)、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及本會配合參與, 辦理臨時災民收容及救濟慰助調度等支援事宜。 5.水電維生組:由經濟部主導,國防部、交通部及內政部(消防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參與,辦理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 及油料搶修調度支援事宜。 6.交通工程組:由交通部主導,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 、本會配合參與,協調辦理各種道路搶通、運輸調度支援事宜。 7.農林漁牧組:由本會主導,辦理土石流警戒監測、農林漁牧損失之 處理及各地蔬果供應之調節。 8.民間資源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配合參與 ,督導、掌握直轄市、縣(市)政府民生物資整備及運用志工之情 形。 9.醫衛環保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國防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 參與,辦理緊急醫療環境衛生消毒調度支援事宜。 <br />(四)行政群組:統籌辦理應變中心會務、行政及後勤事宜。 1.行政組:由本會主導,辦理應變中心會議幕僚及文書紀錄。 2.後勤組:由本會主導,辦理應變中心運作後勤調度支援事宜。 3.財務組: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主導,財政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配 合參與;財政部辦理救災財務調度支援及統籌經費動支核撥事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則於必要時協調金融機構對災區民眾所需重建 資金給予融資協助。 <br />(五)前進協調所:由本會指定之機關主導,如國防部、內政部(消防署 )及本會等參與,並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功能分組派員進駐前進 協調所,或增派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前進協調所擔任主導或 協助機關(單位),一同辦理災害現場協調、聯繫及調度支援事宜 。 應變中心各進駐機關因應各功能分組主導機關之要求,派員參加分組 之運作,並接受主導機關之協調,及將參與人員名單送由主導機關彙 整,以配合執行災害應變處置作為;各分組主導機關遇無法協調或整 合有困難時,得報請指揮官協調解決。 <p />六、應變中心作業程序如下: <br />(一)應變中心奉會報召集人同意成立或撤除時,秘書幕僚單位應即通知 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或撤離。 <br />(二)應變中心成立時,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副指揮官定期發布訊息。 <br />(三)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應變中心後,應即展開各項緊急應變 措施;秘書幕僚單位得安排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定時或視災情狀況隨 時召開工作會報,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功能分組主導機關 應於工作會報提出報告資料,以瞭解相關機關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 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br />(四)功能分組啟動後,應依下列程序進行應變作業: 1.召開功能分組會議,由主導機關派員主持會議,並製作會議紀錄, 依會議之決議及分工,由分組內各組成機關落實執行。 2.協調整合分組內各組成機關,執行災情查報、監控、資源調度、災 害搶救,並聯繫地方政府,提供支援協助。 3.各功能分組之運作,應由主導機關記錄,送行政組彙整(含電子檔 )。對於災害處理之協調結果,應由主導機關於工作會報中提報。 4.主導機關應掌握各該機關(單位、團體)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 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br />(五)應變中心成立期間,秘書幕僚單位應每日彙整災情及處置措施;遇 有重大發展時,並應隨時陳報指揮官。 <br />(六)應變中心撤除時,應由秘書幕僚單位彙陳初步總結報告;各進駐機 關(單位、團體)並應詳實記錄應變中心開設期間相關處置措施, 由秘書幕僚單位彙整完整報告陳報本會;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並由各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依權責繼續辦理。 <p />七、應變中心縮編及撤除時機如下: <br />(一)縮編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指揮官得決 定縮減開會次數與參與機關,並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進 駐機關或單位人員予以歸建。 <br />(二)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且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 機關、單位、團體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須求時,經本會提報 後,指揮官得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應變中心。 <p />八、本要點未盡事項,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