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稻穀專倉保管作業注意事項
<p />一、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辦理公糧稻穀專倉保管作業,以
增加公糧撥售管道與銷售收入及降低營運成本,訂定本注意事項。
<p />二、專倉保管倉庫之選定:
<br />(一)分署於每期公糧收購前,函文調查轄內公糧委託倉庫辦理專倉保管
業務之意願及數量。
<br />(二)具辦理意願之公糧委託倉庫,應於調查函發文日期二週內,將「公
糧稻穀專倉保管申辦意願書」(附表一)函送分署。逾期分署不再
受理新增申辦案。
<p />三、經收、保管、撥售業務之執行:
承辦倉庫辦理公糧稻穀專倉保管業務,除本注意事項特別規定者外,
悉依辦理公糧業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br />(一)經收作業:
1.承辦倉庫經收專倉保管公糧稻穀對象、數量、價格,應符合收購
公糧稻穀相關規定。
2.專倉保管之公糧稻穀驗收標準如下:
┌─┬──┬────┬───────────────────┐
│類│性│最低限度│最高限度│
││├────┼──┬──┬─────────────┤
│││容重量│水│夾│碾成糙米品質│
│││(公克/│份│雜├─┬─┬─┬─┬─┬─┬─┤
│││公升)│%│物│熱│發│被│異│碎│白│未│
│││││%│損│芽│害│型│粒│粉│熟│
││││││害│粒│粒│粒│%│質│粒│
││││││粒│%│%│%││粒│%│
││││││%│││││%││
│型│狀│││││││││││
├─┼──┼────┼──┼──┼─┼─┼─┼─┼─┼─┼─┤
│粳│穀粒│560│14.5│0.2│0.│0.│2│1│2│3│8│
│稻│充實││││2│5││││││
├─┤飽滿├────┼──┼──┼─┼─┼─┼─┼─┼─┼─┤
│秈│、│520│14.5│0.2│0.│0.│2│1│4│2│8│
│稻│粒型││││2│5││││││
││均一│││││││││││
││、│││││││││││
││光澤│││││││││││
││鮮明│││││││││││
└─┴──┴────┴──┴──┴─┴─┴─┴─┴─┴─┴─┘
3.專倉保管之公糧稻穀堆儲方式,承辦倉庫應於「公糧稻穀專倉保
管申辦意願書」內敘明,未經分署同意者,不得使用太空包、棧
板堆儲或以低溫等方式儲存。
4.以太空包或包袋堆儲者,得依照繳售公糧稻穀包裝袋作業規定,
請領包袋補助費用。
<br />(二)保管作業:
1.專倉保管之公糧稻穀,應與一般經收公糧稻穀區隔及分堆儲放,
並立標示牌。
2.專倉保管之公糧稻穀,使用太空包、棧板堆儲或以低溫等方式儲
存之應注意事項:
(1)以太空包或棧板堆儲時,每包(棧板)重量(淨重、毛重或棧
板重量)應於附表一內加以註明。分署稽查時應隨機抽磅百分
之五數量,每包(棧板)平均重量容許正負百分之五誤差,並
以查點包數(棧板)乘每包(棧板)平均重量計算倉存數量。
(2)另經分署同意以低溫倉庫儲存時,得以散裝方式保管。惟以低
溫圓桶倉儲存時,應設置測溫設備,以確保稻米品質。
<br />(三)撥售作業:
1.承辦倉庫於該期作收購結束次日起即可向分署申購專倉保管之公
糧稻穀,惟須於分署查定完成後始可提領。申購期間以收購結束
後二個月為限。
2.撥售價格:按分署收到申購書收文當日全台灣地區稻穀平均價格
加百分之一計算,惟當地縣市稻穀價格低於全台灣地區平均價格
時,得以當地縣市稻穀價格加百分之一計算。
3.承辦倉庫申購專倉保管之公糧稻穀,應填具「專倉保管公糧稻穀
申購書」(附表二),向當地分署申請。承辦倉庫當期實際經收
公糧稻穀數量超過申辦專倉保管數量部分,承辦倉庫得依申辦數
量百分之五範圍內向當地分署辦理申購。
4.分署收到申購書後應即核定單價、撥售稻穀數量,並通知承辦倉
庫三日內繳妥價款,俟承辦倉庫繳清價款,填發糧食出倉單交由
其依規定期限提領。
5.承辦倉庫所繳納價款,以匯款或行庫(含農會)簽發之即期本票
、匯票、保付支票為限。其票據應填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
署○區分署」抬頭及劃線,價款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方式計算。
6.承辦倉庫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價款者,視同放棄,將喪失申購該
批稻穀之資格;並應於分署規定期限內將未申購之稻穀烘乾至水
分含量符合公糧稻穀驗收標準,且經分署驗收合格。
7.撥售專倉保管之公糧稻穀,以調節民食—專倉保管銷售列帳。
<p />四、報表之填送:
<br />(一)分署應於專倉保管申辦期限結束後三日內,將轄區承辦倉庫「公糧
稻穀專倉保管申辦意願彙整表」(附表三)函報本署備查。
<br />(二)分署應於該期作公糧稻穀倉儲數量查定後三日內,將轄區承辦倉庫
「專倉保管公糧稻穀經收情形」(附表四)函報本署備查。
<br />(三)每期於撥售結束後,分署應將「專倉保管公糧稻穀撥售情形」(附
表五)函報本署備查。
<p />五、查核作業:
<br />(一)分署辦理專倉保管之公糧稻穀倉存數量查定工作時,應查核該等稻
穀品質、水分、包裝、重量是否符合規定,及是否與一般經收公糧
稻穀區隔及分堆儲放,並立標示牌。
<br />(二)對於承辦倉庫已申購及未申購之專倉保管公糧稻穀,分署應查核其
是否予以區隔及分堆儲放,未申購部分除應立標示牌外,並應於規
定期限內將水分含量烘乾至符合公糧稻穀驗收標準。
<p />六、作業手續費之核發:
<br />(一)承辦倉庫辦理專倉保管分級檢驗、堆儲作業手續費,按申辦數量範
圍內之實際經收數量乘以手續費率核付。
<br />(二)經分署查核符合前點規定者,始得核發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