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注意事項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所 定事項,協助受損農產業生產迅速復耕復建,特訂定本注意事項。<p />二、受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專案補助(以下簡稱災害救助)之申報 程序如下:<br />(一)召開災害救助說明會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會公告或核定救助地區後,由農業機關( 單位)依據公告或核定資料,透過傳真立即傳送公告或核定救助函, 通知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據以辦理救助作業,並即邀集所轄鄉 (鎮、市、區)公所召開災害救助說明會,研議執行步驟、要領,並 規劃業務分工掌握救助進度。 2.鄉(鎮、市、區)公所首長召集農業、民政、財政、主計及相關人員 分派任務,依規定期日接受申請。<br />(二)受理申請作業 1.預為印製災害救助申請表(如附件一)及定型化土地使用同意書(如 附件二),放置於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俾利農民 取用。 2.農民應於本會公告或核定災區翌日起十日內,將填妥之災害救助申請 表,送達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等指定受理申請地 點)申辦憑核;或前往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等指 定受理申請地點),洽請鄉(鎮、市、區)公所人員協助完成前款災害 救助申請表之填寫。相關申請文件查核如下: (1)申請人如為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 或當期作農戶種稻及輪作、休耕申報書。 (2)申請人如非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 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3)經核對申請人檢附之當期作種稻及輪作、休耕申報書,或查詢網 路版農產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系統,如申請人資料相符者,免附 國民身分證與存款簿。 3.為輔導受災地區早日復耕、復建,必要時鄉(鎮、市、區)公所農業 單位應主動簽報首長,動員村(里)幹事或具執行公權力之人員,分組 併行協助農業災情勘查與救助工作,俾加速救災時效。<br />(三)鄉(鎮、市、區)公所實地勘查 1.依前款申請之農作物或農業設施,屬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公 告或核定之救助項目,且經鄉(鎮、市、區)公所派員實地勘查後認定 受害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即認其已符合災害救助之條件。 2.為輔導受災農民早日復耕復建,經本會公告辦理救助時,受理申請之 鄉(鎮、市、區)公所,應動員人力協助辦理農業災情實地勘查認定, 並針對需要即時復耕之作物(如蔬菜、菇類等項)優先實施勘查,分 批分次核定,以提升救災時效及復耕進程。 3.鄉(鎮、市、區)公所在實地勘查認定過程如有損害鑑定之疑義,可依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洽直轄市、縣(市)政府邀請本 會農業試驗改良場所配合鑑定。 4.鄉(鎮、市、區)公所勘查人員應於本會公告或核定災區翌日起三十日 內完成勘查,整理統計並繕寫清冊,俾迅速辦理報送作業。<br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抽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日翌日起七日 內完成轄區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案件之抽查,視轄內鄉(鎮、市、 區)公所勘查進度排定抽查日期及人員,並邀集本會農業試驗改良場所 及農糧署當地分署會同辦理。經抽查合格者,即填具救助統計表函送 本會(農糧署)複審。 2.抽查作業以隨機方式抽選辦理,鄉(鎮、市、區)申請案件未達四百戶 者,其抽選比率以申請案件總數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且每戶至少抽選 一筆地號之農地;申請案件達四百戶以上而未達五百戶者,抽選二十戶;申請案件達五百戶以上而未達一千五百戶者,抽選二十五戶;申 請案件達一千五百戶以上者,抽選三十戶。 3.抽查核定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視為抽查合格,即層報本會(農糧 署)核定。抽查結果不合格之鄉(鎮、市、區),應請該公所將申請案 件重行勘查,並報請所屬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重行排定時間辦理抽 查,迄抽查合格後,始得層報本會(農糧署)核定。 4.鄉(鎮、市、區)公所分批分次勘查認定報送之救助案件,縣(市)政府 應依各該批次完成抽查再行送本會(農糧署)核定,各批次抽查戶數 及比率比照第二點所定一般抽查作業方式辦理。完成抽查後之鄉(鎮、 市、區)公所再分批次統計造冊送核,並請縣(市)政府於轉送本會(農 糧署)核定時補充說明。對於抽查時如發現勘查核定面積與農情調查 面積、當次災情速報面積落差太大之作物,得增加抽查戶數加強抽查 ,並於抽查紀錄表註明。<br />(五)本會核定及撥款與鄉(鎮、市、區)公所轉發救助金 1.本會(農糧署)於接獲直轄市、縣(市)政府函送經抽查合格之鄉(鎮、 市、區)申請救助統計表,按隨到隨辦原則進行審查,經核定之案件即 函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受理申請案之各該鄉(鎮、市、區)公所,並同步以EDI電子轉帳方式,將核定之救助金直接電匯至各該鄉(鎮、 市、區)公所之公庫帳戶。 2.前款之鄉(鎮、市、區)公所於收到核定函後,應即主動聯繫有關金融 機構查詢本會(農糧署)之匯款紀錄及匯入金額,並簽請動支,將繕 造之農戶轉帳清冊移請鄉(鎮)農會等金融機構,協助轉入農民帳戶 。<p />三、災害救助之查核<br />(一)鄉(鎮、市、區)公所應加強網路版農產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系統之 資料建置,俾作為災害救助申請人資料之查核。<br />(二)申請人檢附土地所有權狀申辦救助時,為判定其土地地目與用地編 定,鄉(鎮、市、區)公所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自然人憑證 ,運用地政資訊查詢系統進行申請人土地資料碰檔查核,以簡化農 民檢附土地文件。如有不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法規或其他相關規定者 ,則予以駁回不予救助。<br />(三)對於同一地號而有多人申請之案件,鄉(鎮、市、區)公所應透過地 政資訊系統及網路版農產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系統查核,逐案確認 該筆申請土地是否已經出租,而由出租人與承租人重複申請;或係 共有人分別就權利範圍提出申請;或係子女分別以父母名義申請等 情形。<br />(四)如有上開不符規定情事,事後經查證屬實者,由鄉(鎮、市、區) 公所依規定追繳其救助金。<p />四、其他注意事項<br />(一)受災農戶確因道路交通或通信中斷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未能依限 提出申請者,得由管轄之鄉(鎮、市、區)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同 意受理。<br />(二)鄉(鎮、市、區)公所在實地勘查時,如發現其申報範圍內夾雜通 路、水塘、空地、農舍等建物,或非屬上述公告之救助項目者(如 綠肥作物、雜木林等項),應覈實予以扣除。<br />(三)為服務受災農民,受理農民申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期間,仍請鄉( 鎮、市、區)公所配合於例假日派員照常受理申請。另依行政程序 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 休息日者,以其次日為期間之末日。<br />(四)申請救助農民不得以自行切結或由他人代為切結方式替代鄉(鎮、 市、區)公所對於該申請農作物或農業設施受害率之認定,以免浮 濫。<br />(五)作物以間作、混作方式栽培,申請救助依現行規範按實際種植比率 情形換算各項作物面積,並以該筆土地申請(權利)面積為限。<br />(六)針對汛期前搶種瓜類幼苗等投機行為,考量各鄉鎮河川區面積大小 及遭遇問題未臻一致,授權鄉(鎮、市、區)公所對於河川區按下 列作業方式擇一辦理: 1.由鄉(鎮、市、區)公所依行政規則或其他補充性規範通知農民申報 。 2.於作物種植後災害發生前以攝影、照相或PDA等數位化設備工具輔助防 弊。 3.於災前巡迴踏勘,公告救助後依現場勘查認定方式。<br />(七)申請救助農民如指定救助金轉匯當地農會等金融機構以外之其他行 庫,其所需之跨行轉帳手續費由申請人負擔,並請受理申請鄉(鎮 、市、區)公所於辦理救助公告事項中備註說明。<p />五、適時建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評估處理機制:<br />(一)依據農業天然災害災情查報規定,農作物遭受天然災害損害,由受 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查報並通報災損至縣(市)政府,再層轉本 會。 1.有關災損之確認,得由受災地縣(市)政府邀請本會當地農業改良場及 農糧署當地分署派員組成勘災小組辦理。 2.勘災小組確認受災地區之致災原因及損害程度後,應將勘查結果陳報 本會,憑以辦理公告現金救助或專案補助。<br />(二)如勘災小組對於農作物受天然災害危害,無法於災害發生後第一時 間判定致災原因及災損程度,造成爭議時,由勘災小組通知本會( 農糧署)或由本會(農糧署)視狀況協調成立跨區域災損鑑定小組 鑑定致災原因及災損程度。 1.跨區域災損鑑定小組之成員除包含原勘災小組成員外,另加入本會相 關農業改良場、農業試驗所等之技術專家,必要時納入大學院校學者 。 2.跨區域災損鑑定小組依期程辦理第一階段致災原因之鑑定,倘受災作 物仍處開花期無法確認災損程度,則由鄉(鎮、市、區)公所先行查報 並通報被害面積,並於第二階段結實(穗)期由跨區域災損鑑定小組 再就受災區域災損程度鑑定屬實後,即依規定辦理救助或其他協助。<br />(三)相關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評估流程如附圖<p />一、二。<p />六、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流程圖,如附圖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