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檢驗單位指定作業規範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肥料檢驗單位之指定作業, 特訂定本規範。<p />二、本規範規定之肥料檢驗事項如下: <br />(一)肥料規格試驗之事項,指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規定之檢驗項目,包括肥料主成分、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 <br />(二)肥料安全性試驗之項目,包括肥料作物毒害試驗、微生物肥料生物毒 性及環境生態試驗。 <br />(三)肥料效果試驗。<p />三、本會指定所屬農業試驗機關(構)為肥料檢驗單位。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自行或依申請指定其他檢驗機關(構)為肥料檢驗單位。<p />四、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等檢驗機關(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 向本會申請指定為肥料檢驗單位: <br />(一)具備肥料檢驗事項儀器設備、操作、品管能力及專業試驗人員。 <br />(二)一年以上相關執行實績。<p />五、依前點向本會申請指定為肥料檢驗單位者,應檢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相 關資料: <br />(一)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br />(二)負責人及品管負責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影本。 <br />(三)專業試驗人員任職、學經歷及必要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 <br />(四)檢驗室地理位置簡圖。 <br />(五)儀器設備清冊及平面配置圖。 <br />(六)敘明申請項目。 <br />(七)具有申請項目十五組以上實際檢測數據及相關品管圖表。 <br />(八)檢驗室管理手冊。<br />(九)近一年相關執行實績。 <br />(十)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本會應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申請文件不予退還。<p />六、本會辦理肥料檢驗單位指定審查時,得組成審查小組或肥料技術諮議會 ,採書面或實地審查方式為之。<p />七、本會依申請指定為肥料檢驗單位者 ,其執行肥料檢驗事項期間為三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本會得受理 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三年。<p />八、肥料檢驗單位於執行肥料檢驗事項之有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 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報請本會備查: <br />(一)名稱或地址變更。 <br />(二)負責人變更。 <br />(三)品管負責人變更。 <br />(四)連續停業三十日以上。 <br />(五)歇業。肥料檢驗單位之主要儀器設備設置地點如有變更,應重新申請指定。<p />九、經指定之肥料檢驗單位,本會得以書面或實地查核方式進行查核,肥料檢 驗單位應予配合。 前項查核結果有缺失時,肥料檢驗單位應於本會通知之期限內完成改善。<p />十、肥料檢驗單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應撤銷其執行肥料檢驗事項之 指定資格: <br />(一)申請指定為肥料檢驗單位,所檢附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br />(二)出具之檢驗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肥料檢驗單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應廢止其執行肥料檢驗事項之 指定資格: <br />(一)歇業。 <br />(二)未依第九點第二項規定依限完成改善。 <br />(三)其他足以影響指定資格之重大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