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獎勵契作飼料玉米作業規範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農民契作種植飼料 玉米,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p />二、適用本作業規範之契作農地: 申報契作獎勵之農地,須為以八十三年至九十二年為基期年,且在上 揭基期年期間任何一年中之當期作種稻或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契約蔗 作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並依下列方式 認定之: <br />(一)種稻有案之農地:依稻作航測分布圖或稻農向執行單位(公所或農 會)申報種稻有案之資料認定。 <br />(二)契約蔗作有案之農地:依台糖公司提供之82/83年至92/93年期 之契作資料認定。 <br />(三)保價雜糧有案之農地:依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間農會受理申報有案 之資料認定。 <br />(四)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稻田轉作休耕有案之農地:依八 十三年至八十五年之稻田轉作補貼清冊所載認定。 <br />(五)以河川地種植飼料玉米者,並需符合水利法及河川區域種植之相關 規定。 <p />三、辦理方式:同一鄉(鎮)農會得同時受理契作獎勵及保價收購之申報 案件,惟個別農民僅得依契作獎勵與保價收購雜糧之規定,擇一申報 辦理。 <p />四、獎勵標準: 申報契作獎勵之農地,每期作每公頃飼料玉米之繳售數量達四千五百 公斤者,核發契作獎勵金四萬五千元。 花蓮、台東地區申報種植飼料玉米,每期作每公頃繳售數量達三千公 斤者,核發契作獎勵金四萬五千元;繳售數量未達上開標準者,按實 際繳售數量之比率核發契作獎勵金。 經由農會承租連續休耕農地者,其種植之飼料玉米不得領取契作獎勵 金。 <p />五、各地區契作飼料玉米之受理申報、種植、抽查、勘查及繳售期間,如 附件一。 <p />六、申報及審核: <br />(一)申報及初審 1.受理契作飼料玉米申報作業,應與種稻、輪作、休耕、保價收購 雜糧等業務同時以農糧網路資訊系統辦理,由農地之現耕人以戶 長名義向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申辦。 2.農戶申報時應填具申報書(附表一),受理之鄉(鎮)農會應依 據「資料檔」所列基期年及農會承租連續休耕農地辦理租賃契約 等資料審查。如發現資料不符者,應通知農民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影印本)予以更正,認定申報農戶資格不符者,不得適用契作 獎勵之規定。 <br />(二)出(入)耕之處理 1.農戶申報之耕地不在其戶籍所在地時,應請其在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農會辦理申報,並由戶籍所在地鄉(鎮)農會填具「出耕 他鄉(鎮)申報種植契作飼料玉米面積移送表」(附表二)一式 四份,其中一份由農會留存,其餘三份連同農戶之申報書影本二 份,分送申報耕地所在地之鄉(鎮)農會。 2.耕地所在地之鄉(鎮)農會收到其他鄉(鎮)農會所送之移送表 及農戶申報書後,應在期限內實地勘查申報耕地之實際種植情形 ,並填載於勘查結果欄並核章後,將農戶申報書及移送表一份留 存,另分別移送一份予戶籍所在地之鄉(鎮)農會及本署當地分 署。 3.耕地所在地之鄉(鎮)農會不同意代為上述勘查時,應由當地分 署協調並妥善處理。 <br />(三)申報面積之更正 農戶之實際種植面積與申報內容有所差異時,應於規定之勘查期間 內(如附件一)填具申報書(附表一)向原申報之鄉(鎮)農會辦 理更正。但上述係經勘(抽)查發現者,均不再受理補辦作業,並 依規定辦理。 <br />(四)勘查及查對 1.鄉(鎮)農會應於飼料玉米收穫前一個月,逐筆勘查飼料玉米種 植情形,並於勘查清冊(附表三)內加註勘查紀錄及簽章。 2.勘查時應注意飼料玉米植株高度等生育狀況,業已廢耕或無種植 事實等認屬不合格之農地,其面積應予扣除。 3.分署(辦事處)於接獲鄉(鎮)農會之勘查結果後,應會同鄉( 鎮)農會依勘查清冊抽(複)查百分之三,並督促鄉(鎮)農會 依勘查結果修正相關資料。 <p />七、銷售事宜: <br />(一)鄉(鎮)農會應輔導農民辦理飼料玉米之契作及協助銷售供製飼料 ,其銷售價格由鄉(鎮)農會與承購廠商議定,並代農民簽訂銷售 契約。另透過農會承租連續休耕農地以種植飼料玉米者,如有意願 透過鄉(鎮)農會銷售,鄉(鎮)農會應比照上述方式協助辦理。 <br />(二)前款之銷售契約,應明訂履約規範、銷售價格及提貨期限等相關事 項。 <p />八、獎勵金之匯撥: 農民契作獎勵金以每期作每公頃獎勵四萬五千元為上限。 鄉(鎮)農會應依勘查結果、農戶繳售飼料玉米數量及分署複查結果 填具契作獎勵金發放清冊(附表四),送本署當地分署(辦事處)審 查後,據以核撥至相關鄉(鎮)農會設置之「水旱田輪作休耕資金專 戶」,鄉(鎮)農會並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獎勵金轉入申報農戶設在 農會信用部(或接管之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 <p />九、業務手續費: 鄉(鎮)農會之業務手續費為每期作每公噸三百元,農會於承購廠商 提貨後,另掣據連同銷售合約影本一份及廠商提貨之證明資料,向本 署當地分署(辦事處)辦理請款事宜。 <p />十、違反規定之處理: 經查獲農民之農地有申報不實情事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br />(一)同一筆農地全部申報不實者,除當期作不予核發契作獎勵金外,並 停止受理該筆農地次一期作辦理契作獎勵與各項保價收購、輪作休 耕之申報。 <br />(二)同一筆農地部分面積申報不實者,申報不實部分之面積不予核發獎 勵金。第一次經查獲時免予處罰,惟嗣後同一農戶經查獲仍未按實 申報者,應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十<p />一、申報農地遭受天然災害時之特別處理方式: <br />(一)已逾種植期之飼料玉米農地如遭受天然災害,經當地縣(市)政 府、鄉(鎮)公所、鄉(鎮)農會、農業改良場及本署當地分署 (辦事處)會同勘查認定屬實者,仍得核發契作獎勵金每期作每 公頃四萬五千元,不受最低繳售數量或第六點所定複查規定之限 制。 <br />(二)種植期間之飼料玉米種植農地遭受天然災害時,鄉(鎮)農會應 即輔導契作農戶辦理補植、復耕作業,嗣後並應依規定核發契作 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