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種苗出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貨品輸出規定「441」代
號之規定,核發輸出植物種苗同意文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p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經濟部國貿局輸出規定「441」有關植物種苗品項
,其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br />(一)甘蔗,未長根插穗:CCCCode0602.10.90.20-7。
<br />(二)甘蔗,組織培養苗:CCCCode0602.90.91.70-8。
<br />(三)甘蔗:CCCCode1212.99.60.00-1。
<br />(四)香蕉,球莖:CCCCode0601.20.10.70-2。
<br />(五)香蕉,吸芽:CCCCode0602.10.90.10-9。
<br />(六)香蕉,組織培養苗:CCCCode0602.20.00.30-2。
<br />(七)番石榴枝條:CCCCode0602.10.90.40-3。
<br />(八)番石榴樹,已否接枝均在內:CCCCode0602.20.00.27-7。
<br />(九)茶樹枝條:CCCCode0602.10.90.30-5。
<br />(十)茶苗:CCCCode0602.90.91.10-1。
<br />(十一)其他菇類菌種:CCCCode0602.90.10.90-2。
<br />(十二)其他竹苗:CCCCode0602.90.91.29-0。
<br />(十三)供生產毛豆用黃豆種子,每百粒重量超過三十公克以上者:CCC
Code1201.00.00.10-3。
<p />三、申請人應填具貨品出口同意書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會農糧署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核發輸出同意文件:
<br />(一)種苗業登記證影本。
<br />(二)具品種權者,應檢附植物品種權人授權或同意出口證明文件。
<br />(三)植物種苗出口供貨者明細表(如附件二)。
<p />四、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本會審核申請案件應考量國家產業發展、國
家利益、國內農民權益、外銷市場競爭、農產品回銷及政策需要因素
,作為准駁依據。必要時,得先抽驗樣品鑑定再予以准駁。
<p />五、本會受理申請後,依書面文件逐案審查,並自受理申請日起三十日為
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
日。
<p />六、本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為自核發日之次日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