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務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為發展森林遊樂及促進公私營林業務之推動,特設置林務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第2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關,並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為管理機關。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p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p />二、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收入。<p />三、森林副產物之營運收入。<p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p />五、其他有關收入。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p />一、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支出。<p />二、森林副產物之營運支出。<p />三、一般造林貸款。<p />四、鄉(鎮、市)公所公共造產造林貸款。<p />五、森林公益及遊樂宣導、推廣等支出。<p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p />七、其他有關支出。第6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7條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8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9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0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第11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