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因公派員出國處理要點
<p />一、為處理各農田水利會因公派員出國,以提高人力素質,增進行政效能 ,並為推展會務之改進,加強為會員服務,訂定本要點。 <p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主管之農田 水利會會長及編制內職員。 <p />三、本要點所稱因公出國,指下列事項: <br />(一)參加國際性會議:應邀參加與農田水利會業務有關之國際會議及研 討會。 <br />(二)考察: 1.考察觀摩國外農業水利事項。 2.參加姊妹會締盟或訪問活動。 3.隨同會務委員或水利小組長考察事項。 <br />(三)進修: 1.入學進修:農田水利會基於業務需要,准許所屬人員參加國內外 政府機關、團體設有獎學金或全額補助費用,並經考選出國之入 學攻讀與業務有關之學位。 2.選修學分:農田水利會基於業務需要,甄選優秀人員至國外大學 研究院所修習與業務有關之學科。 3.專題研究:農田水利會為採行新的工作技術、方法或使用新的設 備等,派遣工作人員至國外受訓或短期學習特定專業知識或技能 。 4.農田水利會與外國政府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訂有協約或交換契 約,並由農田水利會、外國政府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輔助出國 進修。 <br />(四)其他有因公務出國之必要事項。 <p />四、農田水利會應切實依照業務需要擬訂年度因公出國計畫,計畫內容如 下: <br />(一)項目名稱。 <br />(二)項目與該會業務實際需要情形。 <br />(三)項目內容概述。 <br />(四)擬前往國家及其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稱。 <br />(五)預定出國日數。 <br />(六)預估所需經費及來源。 <br />(七)擬選派人數。 <br />(八)預估成果。 <p />五、農田水利會因公派員出國,其所需費用,應依前點規定詳擬計畫,於 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報農委會核定後列入預算,並完成法定程序後 執行,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計畫,得在原編列經費百分之十以下, 由各農田水利會核定;超過百分之十,須報農委會核准後再執行。 <p />六、農委會為審核各農田水利會年度出國計畫,應設置審核小組,由有關 業務之處室人員派員組成,必要時得邀請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或相關農 田水利會列席。 <p />七、農田水利會臨時因業務需要派員出國,應專案報農委會核定。 <p />八、出國進修人員之期間如下: <br />(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因業務需要經核准延長者 ,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br />(二)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但與國外技術合作或學習複雜之科技 或專業知能者,得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三個月。 <p />九、出國進修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以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但 經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應予留職停薪。 前項所稱相關補助費用範圍如下: <br />(一)學費、學分費或學雜費。 <br />(二)出國期間之生活費、交通費及保險費。 <br />(三)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數額參照「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 、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定支給,並得由各農田水利會視預 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p />十、農田水利會人員出國進修之方式如下: <br />(一)出國進修人員,除作專題研究或選修學分外,得參加短期訓練、實 習或觀摩。 <br />(二)出國進修人員在國外進修期間,應依核定之計畫執行。如有必要中 途轉校、更換研究機構、變更進修或研究學科、提前終止進修或研 究、或其他無法按原計畫執行時,應取得進修或研究學校、機構之 證明,轉請計畫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得變更計畫。 <br />(三)出國進修人員,如有前往其他地區之學校、機構觀摩之需要者,應 取得進修或研究學校、機構出具之證明,轉請計畫主管機關核定後 辦理。 <br />(四)出國進修人員,以在計畫所列機構實習為限,除經核准者外,不得 轉往其他機構實習。 十<p />一、出國進修人員需具備下列各項資格: <br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已立案公私立專科以 上學校畢業。 <br />(二)現任農田水利會編制內人員服務滿三年以上。 <br />(三)擔任與進修有關工作一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 年列乙等以上,具有發展潛力,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br />(四)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身心健康。 <br />(五)最近三年未曾出國進修。 未具前項資格者,如經農田水利會認定確為業務主辦人員且無其他 符合資格之適當人員可資選派時,得本從嚴審核之原則派遣。 十<p />二、出國進修人員應具專業知識及通曉前往國家之語文經測驗合格,始 得選派。 十<p />三、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及考察人員,以業務有關且通曉前往國家之語 文或英語者為選派對象。但組團參加備有翻譯人員者,語言能力得 不受此限。 十<p />四、出國進修人員以外之因公出國人員所需費用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 辦公費,其內容如下: <br />(一)交通費:出國人員乘坐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 <br />(二)生活費:出國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br />(三)辦公費:出國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及交際 費、雜費。 前項第二款所稱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車票費 、市區捷運車票費、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十<p />五、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交通費之報支,機票部分,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 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 證存根;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十<p />六、第十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生活費之日支費數額,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 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支給。 前項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概以百分之七十為住宿費,百分之二 十為膳食費,百分之十為零用費。 十<p />七、第十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辦公費之支給基準如下: <br />(一)出國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黃皮書費、預防針費、結匯手 續費及機場服務費,均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 實報支。 <br />(二)出國人員應辦理保險,並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 <br />(三)出國行政費包括在國外執行公務所必要之資料、報名、郵電、翻 譯及運費等費用。出國人員應於出國前,將預計支用之行政費, 簽報該農田水利會會長核准後,據以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 轉付收據報支。但在國外期間因應業務臨時需要,致超出原核定 費用者,經核准後,得併同報支。 <br />(四)出國人員得按出國日數每人每日報支雜費(包括計程車費、市區 租車費、禮品費、交際費等)新臺幣六百元,檢附原始單據報支 。 十<p />八、出國人員應於銷差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本要點所定各費,詳細分項逐 日登載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格式如表一),連同有關單據,報各 該農田水利會審核。 出國人員報支出國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應以本國日期、時間計 算。 出國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國旅費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 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十<p />九、會務委員及水利小組長出國考察時,如有需要得派員隨同考察,其 所需費用應在國外旅費項下支應,並依所隨行對象相同限額內核實 報支。 前項隨同考察人數依下列原則派遣: <br />(一)會務委員:會務委員出國人數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人;二 十一人至三十人者,不得超過四人;三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 五人。 <br />(二)水利小組長:不得超過當年度出國小組長數百分之十。 未受政府補助款之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及水利小組長隨同考察人 數,不受前項各款規定限制,且不得超過十人。 二<p />十、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書(格式如表二) ,其內容架構應涵蓋目的、過程、心得及建議等要項,並上傳至農 田水利會人員出國計畫管考系統。 農田水利會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具前一年度出國報告綜合執 行情形表(格式如表三)報農委會備查。 農田水利會審核第一項出國報告書,應依據出國報告審核表(格式 如表四)項目辦理,並將經會長簽章之審核表掃描上傳至農田水利 會人員出國計畫管考系統。
二十<p />一、出國進修人員期滿返國後須回原服務農田水利會服務,其期間至 少為進修時間之二倍及因延長而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違反本要 點規定者,除應賠償進修期間由農田水利會及政府支付之一切費 用外,並依情節按有關規定懲處。 出國人員為履行前項責任,於出國前應依規定填具保證書。 二十<p />二、農田水利會人員以個人身分自費出國進修項目與所擔任業務有關 並經服務之農田水利會同意者,得准予留職停薪,最多以三年為 限,返國後須回原服務農田水利會服務,其期間至少與進修期間 相同。進修項目與所擔任任務無關者,應辦理辭職。 二十<p />三、依本要點出國人員,且期間在六個月以上者,如為主管人員,得 應業務需要,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二十<p />四、因公出國人員,在國外不得有損害國家聲譽,違背國家政策之言 行。 二十<p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比照公務人員因公出國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