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水利工程報廢除帳作業注意事項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規範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水利工程報 廢除帳作業處理程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p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水利工程,係指水利會所有之灌溉、排水設施及其他 水利設施。 <p />三、水利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報廢: <br />(一)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 <br />(二)未達使用年限,惟因業務需要,須汰舊更新。 <br />(三)因發生災害、毀損,須拆除重建。 <br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不存在或已不再使用。 <br />(五)水利用地不作水利使用、變賣或政府徵收,其上需移設之水利工程。 前項各款情事依水利法須報經水利主管機關核准者,於核准後始得辦 理報廢。政府機關補助款工程之報廢,應依照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 定金額表辦理。 <p />四、水利會依行政院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中,房屋建築及設備分類明 細表第二項第四目規定之水利用建築最低使用年限提列折舊。 <p />五、報廢後須重建之水利工程由辦理水利工程單位於編製工程決算書時, 填造水利工程報廢單(如附表)簽報會長核准;報廢後不須重建者, 則由管理單位填造水利工程報廢單(如附表)簽報會長核准。 <p />六、會長核准報廢之水利工程,由管理組彙整提報會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送主計室辦理除帳相關作業。 <p />七、水利工程報廢單共分四聯,第一聯作為主計室除帳依據,第二聯由管 理組存查,第三聯由工務組存查,第四聯由填報單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