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農田水利會為促進互助合作共同發展,設立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定名為
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
九條規定訂定本章程。
第2條
本章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3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灣省台中市西屯區大有二街17號。
第二章任務
第4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p />一、農田水利會互助合作共同發展基金之籌措、管理及運用事項。
<p />二、農田水利會共同性業務之興辦或協助事項。
<p />三、農田水利技術之協助事項。
<p />四、農田水利事業實驗示範及推廣之協助事項。
<p />五、農田水利會員工訓練及進修之協助及人員表揚事項。
<p />六、農田水利會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p />七、農田水利資料之蒐集、統計及提供事項。
<p />八、刊物出版及政令宣導事項。
<p />九、農田水利事業國際性研究合作之促進事項。
<p />十、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之研訂事項。
十<p />一、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之研訂事項。
十<p />二、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之研訂事項。
十<p />三、其他共同性業務相關規定之研訂事項。
十<p />四、主管機關交辦或政府機關委辦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5條
本會以各地農田水利會為會員。
第6條
本會會員由各該農田水利會會長代表並出席會員大會;農田水利會會長不
能出席會員大會時,由該農田水利會會長之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第7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為各項會務之議決權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本會會長
、副會長之權限。
第8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p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遵守議決案。
<p />二、繳納會費。
<p />三、其他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之義務。
第9條
會員如不盡前條之義務時,由本會會長或會員提請會員大會議決停止部分
權利。
第四章附則
第10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之,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11條
會員大會每6個月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本會會長召集
並主持會議,本會議事規則另定之。
第12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p />一、議決組織章程。
<p />二、議決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p />三、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
<p />四、議決年度業務計畫。
<p />五、議決年度預算。
<p />六、議決年度決算。
<p />七、議決財產處分事項。
<p />八、議決會長及會員提議事項。
<p />九、聽取會長工作報告及提出詢問。
<p />十、其他依法令行使之職權。
前項各款職權之行使,以會議方式行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之議決,應以會員代表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七款之議決,應以會
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之決議事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13條
本會會員代表人出席會員大會時,得支給出席費。
第五章執行機構
第14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均為無給職,由會員代表就具有農田水利
會會長身分者選舉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15條
會長綜理會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並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綜
理會務,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之。副會長均因
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之。
第16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由會長就具水利工程學識經驗或
農田水利行政經驗者任用之,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17條
本會設企劃組、業務組、總務組、資訊室、主計室、人事室等三組三室。
第18條
本會得視業務特殊需要,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專案約聘研究人員,並於聘
用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19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設置各種委員會,設置後應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20條
本會置副總幹事、組長、室主任、工程師、副工程師、專員、副專員、組
員、技工、工友;組長、室主任得由副總幹事、工程師或專員兼任。其員
額編制依實際業務需要訂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編制內總員額除總幹事、副總幹事外,其餘人員比例如下:
<p />一、工程人員百分之35至55。
<p />二、行政人員百分之40至60。
<p />三、技工百分之6至16。
本會人員之任免遷調應按月造送清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選舉與罷免
第21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或罷免事項,由本會負責有關幕僚作業及定期召
集,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主持。
第22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方式,應有全體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以投票
互選之,以得票數最高並獲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者為當選。如得票數均未
過半數時,以得票最高之前二人為候選人,重行投票,以最高票者為當選
。
副會長分第一副會長、第二副會長,分次選舉產生。
第23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應經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會員代表
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之。
第24條
本會會長出缺時,由第一副會長、第二副會長依序繼任,會長及副會長均
出缺時,由總幹事代行其職權,其出缺,由本會於10日內通報中央主管
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於接到通報後於1個月內召集會員大會補選之。但
遺留任期未滿1個月者,不補選。
前項會長、副會長經繼任、補選者,均以補足原任會長、副會長未滿之任
期為止。
本會會長、副會長在任期中其所屬農田水利會之會長職務,因直選結果而
當選續任者,繼續擔任其在本會之職務至任期止。
第七章經費
第25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p />一、會費收入。
<p />二、事業收入。
<p />三、財產收入。
<p />四、政府補助捐助或委辦收入。
<p />五、會員捐助收入。
<p />六、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會費,分為固定分擔額及依各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系統所轄面
積為準之比例分擔額兩部分,其數額與所佔比例,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
由會員繳納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會員捐助,由會員視該農田水利會之財務狀況,本互助合
作宗旨捐助之。
第26條
會員應繳納之會費,於年度開始1個月內繳納之。
第27條
本會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會計制度,分別於會計年度開始2個月前
編造預算,及終了3個月內編造決算,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備查。
第28條
本會歲出預算之固定資產支出,應於年度前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29條
本會為促進農田水利會之互助合作共同發展,得設農田水利會互助合作共
同發展基金;其設置及管理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辦理。
第八章附則
第30條
本會之人事管理、財務處理、會計制度、議事規則、辦事細則及分層負責
明細表等,由本會擬訂,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31條
本會使用之印信,由中央主管機關頒發。
第32條
本章程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33條
本章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