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受理申請使用水利建造物施(埋)設涵管作業要點
<p />一、有關申請使用水利建造物施(埋)設涵管,係屬申請使用農田水利會 水利建造物業務之一,目前係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 及「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為因應本項業務之 行政措施簡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以作為各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辦理業務之遵循依據 。 <p />二、本項業務受理區域以全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為限。 <p />三、水利會受理申請施(埋)設涵管,其配置方式依「農田水利會灌溉排 水管理要點」規定,以不影響既有灌排水路之輸水功能及安全為原則 ,且工程設計種類型式應申請水利會同意。 <p />四、受理申請施(埋)設涵管之作業程序詳附圖,並說明如下: <br />(一)申請人填妥申請書(附表一)及切結書(附表二),並備齊附件送 交所屬水利會核辦,水利會工作站初勘後將勘查情形(審查表如附 表三)併同其書表轉報水利會核辦,水利會視需要得另派員複勘。 <br />(二)水利會填寫使用費徵收單(使用費計算表如附表四),申請人應依 通知繳納各項費用並檢具繳費報核單送交水利會。 <br />(三)水利會審核通過後發給同意施工通知書(附表五),工程由申請人 自辦時,申請人應於開工前向水利會提出開工報告書(附表六), 施工中水利會得派員指導,完工後檢具完工報告書(附表七)請水 利會派員檢驗。 <br />(四)第<br />(二)<br />(三)兩款之書件或工程經水利會審驗符合規定後,水利 會應復知申請人並同意使用(使用同意書如附表八)。 <br />(五)各水利會可視實際業務執行情形修正前述各項書表格式及內容,各 項作業水利會可授權所屬管理處或工作站辦理,有關修正相關作業 程序水利會應適時公布,並報農委會備查。 <p />五、水利會受理申請證件齊全時,應於七日內辦理會勘,並於會勘後三十 日內核定之。 <p />六、施(埋)設涵跨越或穿越應注意下列事項: <br />(一)地面跨越者: 1.涵管跨越後不得影響渠道計畫通水斷面。 2.涵管底與渠道最高計畫水位間應保持適當之出水高度。 3.涵管設計圖應表明與農田水利設施縱橫斷面關係。 4.管墩不得設在堤頂上。 5.設計所需資料由有關水利會提供。 <br />(二)由地下穿越者: 1.施設地下涵管穿越渠道時應在渠道左右側豎立標示。 2.在渠道底以下部分儘量避免有接頭。 3.涵管與渠道底之淨距須保持在一公尺以上。 4.如遇特殊情形時,得協調辦理。 <p />七、在水利會灌溉或灌排兼用渠道施工時,應配合水利會斷水期間辦理。 在排水系統施工時應選擇在枯水時期辦理,如無法在此期間施工者, 興建單位應備臨時措施計畫。 <p />八、因興建涵管所造成之農田水利設施損害,應由興建單位即時修復,因 而造成其他損失,由興建單位負責。 <p />九、興建涵管施工前後應通知有關水利會派員會勘及查驗,如有關水利會 認為需要改善時,興建單位應配合辦理。 <p />十、凡在農田水利設施興建之涵管,其施(埋)設物產權歸屬興建單位, 並負責維護管理。但輸水管理由水利會負責。 十<p />一、凡興建於農田水利設施之涵管損毀而妨害輸水時,應由興建單位即 行修復,其所造成之任何損害,均由興建單位負責。 十<p />二、凡農田水利設施改善時,其土地產權屬於水利會所有或管理者,各 涵管所有人應即配合辦理。 十<p />三、申請施(埋)設涵管之工程設計,如委託水利會辦理時,水利會得 收取委託設計費及監造費,其費用依照政府委辦工程設計標準計收 。 十<p />四、申請案若遇特殊情形,得與水利會協商辦理,並報農委會備查。 十<p />五、申請施(埋)設涵管之申請書表,可逕至農委會或水利會網站下載 ,另由水利會印製備索,得收取工本費,每件貳佰元。 十<p />六、申請施(埋)設涵管之費用依「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第七條 規定徵收之,摘錄如下: 建造物使用費依水利會同意使用面積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四 至百分之六乘二十以一次或分年計收;無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毗鄰 地當期公告土地平均現值為準;其費率由各水利會依區域實際狀況 核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建造物使用費: <br />(一)建造物所在土地所有權人為申請人者。 <br />(二)水利會會員以灌溉或排水受益地施設農業設施或農舍申請使用建 造物,其長度在六公尺以下者。 <br />(三)政府機關、學校或政府立案之公益團體因公共設施需要申請使用 建造物者。 十<p />七、申請施(埋)設涵管之收費處理、欠費處理、帳簿設置及稽核等事 項得依「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第八條規定及「農田水利會徵 收各項費用作業手冊」辦理。 十<p />八、本作業要點由農委會訂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