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作業注意事項
<p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辦理 工程採購作業透明化、公開化及制度化,特依行政院頒「公共工程 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訂定本注意事項。
<p />二、 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採購,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辦理招標文件 之公開閱覽: <br />(一)採購金額達行政院所頒布之查核金額五分之三以上者。 <br />(二)採用專利品或指定廠牌設計者且工作費達查核金額五分之一以 上者。 <br />(三)水工機械、冷凍空調、水電、景觀綠化、電信資訊類工作費達 查核金額五分之一以上者。 <br />(四)「特殊」、「鉅額」工程或「新工法」、「新技術」工程者。 未達前項各款金額之工程,得由農田水利會自訂金額辦理公開閱覽。 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將公開閱覽文件,同時分送農委會。
<p />三、 公開閱覽之文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br />(一)工程圖說樣稿(包括位置圖、工程圖樣、工程規範、材料或設 備規範、施工說明書等)。 <br />(二)契約樣稿。 <br />(三)標單樣稿。 <br />(四)切結書樣稿。 <br />(五)投標須知樣稿。 <br />(六)數量表及規格。 <br />(七)其他依工程特性需要提供之相關文件樣稿。
<p />四、 農田水利會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前,應將公開閱覽之工程名稱、 內容、時間與地點等公告週知。公告應張貼於農田水利會門首或固 定位置之公告欄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於公告日函知相關同 業公會。 前項公開閱覽,於上班時間內為之,並以不少於五日為原則。但符 合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者,不得少於七日。公開閱覽之天數以實際 上班日計算之。
<p />五、 農田水利會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應由設計審查權責單位指定 專人,負責公開閱覽之公告、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制度推動成 效之蒐集與分析及其他改進建議等事項。並由政風單位配合本制度 之推動,負責公開閱覽處所之管理。
<p />六、 農田水利會應將公開閱覽之文件置於指定之適當處所,公開閱覽期 間應置專人負責彙整意見並看管文件。 公開閱覽處所應置閱覽登記書表,以供統計人數及彙整資料。
<p />七、 公開閱覽之管理單位應將閱覽廠商或民眾之意見彙整加以列管,並 送請業務權責單位處理後,再付辦理招標作業。 前項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密件方式處理。
<p />八、 農田水利會辦理公開閱覽之文件,得由閱覽廠商或民眾抄錄。
<p />九、 農田水利會辦理公開閱覽參考作業流程如附圖。但農田水利會得視 主辦業務性質及編制情形自行調整。
<p />十、 農田水利會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公開閱覽之工程,應於閱覽成果處理 完妥後,始得辦理公告招標。
十<p />一、 農田水利會已公開閱覽之工程因故辦理再次招標時,除工法或招 標內容變更需重新辦理公開閱覽外,不再公告閱覽。原未公開閱 覽之工程,再次招標時,如其招標內容變更達本注意事項第二條 各款情事時,應先依該規定辦理公告閱覽。
十<p />二、 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工程採購,其比價文件之公開閱覽,準用本注 意事項之規定。
十<p />三、 直轄市主管機關得訂定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 覽制度作業注意事項,未訂定前得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