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排水受益變更處理要點
<p />一、為辦理各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或排水 受益情形變更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p />二、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或排水受益情形變更時,應由關係人檢同 證明文件向水利會提出申請,水利會接到關係人申請書時,應即登記 收件日期、編號、查對灌溉地籍資料並派員實地勘查核定,並將核定 結果填發通知書通知申請人。
<p />三、前點關係人未辦理申請時,得由水利會查明事實逕行處理並通知關係 人,如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十日內申請複查,逾期未提出異議者視為 同意,通知書無法送達關係人時,得由水利會在該屬工作站公告之。
<p />四、本要點所稱之關係人如下: <br />(一) 公有耕地: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 <br />(二) 私人耕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br />(三) 出租耕地:所有權人及承租人或永佃權人。 <br />(四) 放領耕地:承領人。 上列之關係人,如係法人時,為其主管人員或代表人。如係未成年者 ,為其法定代理人。
<p />五、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或排水受益變更處理原則如下: <br />(一) 下列土地應編為灌溉地: 凡非灌溉地或暫停灌溉地經整地或水利設施改善後可享受灌溉 或排水之利益者,均應編為灌溉地。 <br />(二) 下列土地得編為暫停灌溉地: 1.偏高地:耕地經填高及農地重劃區未經整地耕作並無引水灌 溉者。 2.流失、沖積地:遭遇天災地變、耕地被洪水沖積形成高地或 流失,短時期未能復耕引水灌溉者。 3.隔絕地:灌溉排水系統,因遭遇破壞或阻礙,致耕地不能灌 溉或排水不良者。 4.其他:堆置場、晒物場或因特殊事故,短期內無法享受灌溉 、排水利益之耕地。 <br />(三) 下列用途之土地,應劃編為非灌溉地: 1.建地:興建房屋、祠廟、工廠及其他建築物或供為庭院、運 動場者。 2.雜項地:市場、屠宰場、停車場、墓地、污穢物地、公用廁 所等公共設施及附屬地、窯業工廠、公共水井及附屬地等。 3.特定地:耕地經政府核准編為工業區、都市計畫區 (不包括 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 或徵用為軍事用地或其他公共設施等 用途而無耕種者。 4.其他:耕地被利用為灌溉、排水路、堤防、道路、鐵路、農 路、防風林等用地者。 <br />(四) 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編定為農業用地者,應由關係人於申請時 檢具有關機關核准變更使用之文件。但無法檢具證明文件者應 編為暫停灌溉地處理。
<p />六、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或排水受益經變更後,其應徵收或免除之 會費、工程費,均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p />七、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或排水受益變更之處理,水利會得視需要 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查定作業。
<p />八、本要點所規定相關書表格式及填表說明範例如附件一至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