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農田水利會年度事業決算編製要點
<p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臺灣省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 稱各會) 辦理年度事業決算之編製,訂定本要點。
<p />二、各會決算所列貨幣,應以核定預算所列為準。
<p />三、各會決算應具備之書表,均依本要點「附錄」之規定編製,不得缺漏 。 總說明內應詳細列舉說明工作計畫實施績效、收支餘絀情形、餘絀撥 補實況、現金流量結果、資產負債情況、財務分析及其他重要資料等 。
<p />四、各會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及目錄,依本要點「附錄 」所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並於封面加蓋印信及封底由會長及主辦主 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經會務委員會審議後於次年三月底前送達農委 會。
<p />五、決算書表以使用再生紙印製為原則,所有文字數字,均由左至右書寫 ,採兩面印刷方式編印,封面用淡綠色一五○磅紋銅版紙,書表尺寸 長二一公分,橫寬二九‧七公分 (即 A4 格式) ,書脊加印「○○農 田水利會○○年度事業決算」。
<p />六、各會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結帳等事項辦竣後編製 ,於次年二月底前送達農委會,其載列事項數據應與決算一致。
<p />七、各會本年度決算賸餘撥補及短絀填補,應依核定預算及「農田水利會 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p />八、各會已收得之收入,不得以預收款、代收款、暫收款等科目列帳;補 助、委辦及各項計畫之結餘款,或代收款賸餘毋須退還者,均應於年 度內收回。
<p />九、各會本年度預算之執行,應請切實依「臺灣省農田水利會預算執行要 點」規定辦理。 工程管理費之支用,應切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 」規定辦理。
<p />十、各項已收收入,包括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等各款,均應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解繳,並併入決算辦理,不得坐抵或挪移墊用。 其已收因故未於上項規定期限內解繳者,得延長至一月十日前解繳, 並仍列作當年度之收入。
十<p />一、會計年度終了,各項已發生權責尚未收得之收入(包括經常門及資 本門),應分經常門與資本門填具年度預算保留申請表,敘明理由 並檢附證明文件,於一月二十日前送達主計室彙核編製「年度預算 保留統計表」,經簽准後,始得列入權責發生數或保留數,並轉入 下年度繼續執行。十<p />二、保證金、保管 (證) 品、材料、代收款、代辦經費及借入款等,應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查明清理,不得久懸,有未及清理者,應訂明 清理時限。補助、委辦及各項計畫之結餘款,或代收款賸餘須退還 者,應儘速依規定退還補助或委託機關,不得移用。
十<p />三、各項預付款、墊付款,除因契約責任尚未終了,必須留待繼續清理 者外,均應訂定沖轉或收回時限。
十<p />四、自行保管支用之週轉金餘額,應於一月十日前辦理收回。會計年度 終了前,已在週轉金項下支付之款項,應於一月二十日前辦理轉帳 。
十<p />五、收回本年度及以前年度支付之款項 (含以前年度保留款於本年度支 付者) ,或收回以前年度預付之保留款項,應於一月十日前解繳, 辦理沖回。
十<p />六、以前年度應收款及應付款,於年度終了屆滿五年而仍未能實現者, 可於辦理決算時列為減免數處理,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繼續收付 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年度內列入適當預算科目。
十<p />七、各項支出(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發生 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支用。其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 無論本年度或以前,經主辦主計人員詳加審核後,各會應於一月十 日截止支付。屆期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之各項支 出應分經常門及資本門填具年度預算保留申請表,敘明理由並檢附 契約或證明文件,於一月二十日前送達主計室彙核編製年度預算保 留統計表,經簽准後,始得列入權責發生數或保留數,並轉入下年 度繼續執行。
十<p />八、工程採購經依契約辦理分期估驗完竣所付之款項,可以實付數列帳 ,無須辦理保留。如係購料發包者,其已購之材料 (如鋼筋、水泥 等) ,應依實際使用數及有關合法憑證列支,亦無須辦理保留。
十<p />九、徵收或價購土地 (含地上物) 所需補償費,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 規定提存,並檢附提存憑證支列者,不必辦理保留。
二<p />十、保留經費 (含以前年度保留之延長) 在未經核定前,如有依契約或 規定必須於一定期間內支付者,得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先 行暫付,如申請之保留 (包括保留之延長) 案件未核准,或僅部分 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支用單位負責收回。
二十<p />一、本年度及以前年度保留經費,應依個案核定期限辦理清結,如確 需延長使用者,應詳述理由經簽准,始得辦理保留期限之延長。
二十<p />二、各會在不違背本要點規定下,得自行訂定決算應行注意事項。
二十<p />三、(刪除)